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例举中国司法史上荒唐事 诠释10周年前的污点

去年的今天,我写一篇《709事件与中国现行法治现象》,遭当地公安做笔录的“优待”,今年的今天,我只讲事实,这个事实在中国司法史上算是冰山一角,我的记录在中国这个连执法者都可以随意违法的国家,根本掀不起半点涟漪。只是我把记录事实看成是自己的使命罢了。

前有聂树斌案,杀人犯王书金在法庭上拼命证明自己有罪,公检法却反过来拼命为他辩护,以至于王书金愤怒到当庭大喊:人明明就是我杀的,为什么不能算到我的头上?如此荒唐的画面,公检法就是为了掩盖聂树斌被他们以权代法迫害致死的行为。

今有福安政府抢劫案,福安政府承认里凡村民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事实,也组织利害关系人及政府相关人员到土地被侵占现场丈量土地,证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福安政府颁发的(0366)号土地使用证是违法宣判,法院采信当时政府凭空捏造的证据。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管辖下的法院却引诱福安政府继续违法,不采纳福安政府纠错的证据(土地丈量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政府作为被告方都无法质证其三性,法院一律以“本院不予采信”代替所有法律程序。其目的就为了掩盖原告村400来亩土地被法院枉法裁判,并与政府、第三人合作以达到一条线抢劫目的。

以下是今年6月6日,本人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去信的内容——

本人于2024年11月12日向贵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省高院已经立案审查,案号(2025)闽行申131号)。

该案起因是2000年福安政府将我村村民赖以生存上百年的土地暗中颁证的一个叫刘丛生的人,却一直欺骗我村没有颁证,2005年,我村向福建日报反映刘丛生非法侵占土地,记者介入调查后,方知福安政府已经于2000年暗中违法颁证给刘丛生。我村拿着记者拍摄下的福安政府给刘丛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去找福安国土资源局,福安国土资源局这才在2005年7月6日出示一份证明,证明载明我村的土地已于2000年颁证给刘丛生。于是,我村起诉到法院,庭审时福安政府东拼西凑把毫无相关的“协议”都用上,一共是凑了248.45亩土地作为一本证颁发(因该颁证违法过于明显,被一、二审法院撤销。

福安政府于2006到2008年以福建省高院判决该地属于国有(2006终审判决还没启动),重新为刘丛生颁发了9本土地使用证,面积306亩(见原审裁定书的证据A2)。

重新颁证部分暂放一边,就我村被侵占的土地,从福安政府非法颁证及刘丛生侵占未颁证部分都是政府行为。我村从知道福安政府第二次颁发土地证后,多方要求福安政府对我村被侵占的整宗土地总面积进行丈量,而福安政府多次回复称我村土地的总面积就是已经颁证的面积--306亩,直到2022年6月7日福安政府聘请的测绘公司对我村被侵占的土地进行总面积丈量,丈量结果是围墙范围内的面积371.404亩(福安政府在围墙之外还颁证给刘丛生近17亩多。)

丈量面积出来后,我村要求福安自然资源据对没有颁证的部分依法为我村确权颁证。也就是本诉的诉求与事实、理由。该案一审法院不去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庭上庭审审理本人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身份证明本人在立案时已经提交(20年来,该案我村经历了几十次庭审记录,本人身份证明都是立案前与诉状一起提交)。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本人为维护村集体利益要通过村民三分之二同意,所以认定本诉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以下是法院向我村委调查证据通知书:

(看看:国家主席或省长的产生有全国或全省三分之二的公民选举吗?我一个村民小组组长比国家主席还重要吗?更何况,我是按上百年的村规,由村民家家户户选上的)。村经济组织属于自治自理,法律没有规定村民村务要向法院报备,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人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不合法,也没有到我村“调查”过本人行使村务是不是村民讨论通过的,却以“里凡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我村土地被福安政府赤裸裸抢劫,颁证给勾结对象,法院充当抢劫工具,已经经历20多年,每次起诉都是村委出示一份本人的身份证明,按一审法院的逻辑,以前的判决全部无效?还是枉法裁判的必须有效,而为维护村民利益,本人的身份就无效了?

以上这是本人这些年依法维权的部分裁定书,这些裁判从来没有要求本人要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选举本人的证据。

另外,我村土地被福安政府颁证给刘丛生,政府出示的证据没有一份证据有我村的签字,在没有通过土地所有人签字的“征地”文书中,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决我村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土地?尽管一审法院各种无理刁难,但因为我们是弱者,在二审期间,我村没有离家的村民只能签字证明本人是全体村民选举的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行使一切村务,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在(2024)闽09行终29号7页载明我村已履行村民民主议定程序。

由此可以,一审裁判错误了吧?可二审法院却以另一种方式剥夺我村的诉权。看——

我村是针对丈量出来没有颁证的部分申请确权颁证,并向福安市下白石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下白石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也已经承认,本人和他们的谈话也录音,并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不但不依法审查,却故意转移话题,称我村向屏南法院、蕉城法院及宁德中院起诉被驳回不服而信访,我村对福安自然资源局的信访不服提起诉讼不予支持。

首先,在本案中,我村向福安自然资源据申请登记的土地是2022年丈量出来没有颁证部分的土地,与以往屏南法院、蕉城法院及宁德中院的案件没有任何联系。

其次,法院认为我村向被告提出信访件,二审法院不受理。但两审庭审过程,被告并没有提交我村信访的证据,两审法院也没有审查过我村的信访件是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向什么部门信访的?二审法院以被告作出的《信访告知书》认定我村对信访不服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没有任何证据,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审自判,是拿国家法律当擦屁纸,还是弱肉强食是法院的审判宗旨?)

该案中,我村申请土地确权登记,也提交21组证据证明我村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的事实,而原审法院对我村提交的证据一律以“本院不予采信”取代了所有审查程序,被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职务,被告却作出信访答复,二审法院却采信一份答非所问的信访答复,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姓)法官,该案经历20余年,被告深知自己违法的离谱,对以往颁证错误有纠错意愿,所以2022年才组织重新丈量土地,确认每宗地的位置,也承认我村向其申请土地登记这一事实。

该案被告有纠错意愿,而两审法院却强行诱导被告继续违法,其目的就为了掩盖判决书中提到以往屏南法院、蕉城法院、宁德中院的枉法裁判目的呢?

本案原一、二审存在八项枉法裁判事实,本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经载明。二审制度的初衷是纠正错误、维护公正,可本案二审却错上加错。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开庭也只有一个审判员,而裁定书却多了一个没露面的审判长和一个没露面的审判员,是法官不具有法律水平,还是法院有意无视法律已成习惯?

当执法者都把法律执行成自家的私物随意摆弄,公权力除了“权”以外,用什么来让百姓信服?谁敢说10年前的今天公权力不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挥舞权棒?

王秀英 写于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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