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3日消息】本网获悉,辽宁营口86岁志愿军老战士刘春山、刘学波父子,被控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在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常伯阳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据悉,辽宁营口86岁老兵刘春山,因让儿子刘学波在网上发贴举报辽宁省前高官,被警方以在网上发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査,帮助其发贴的儿子刘学波也因此被警方拘捕。
另外,警方又以刘学波操控其父亲到北京上访,要胁派出所所长索要16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对于上述指控,刘春山父子均不认可。开庭当天,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只允许两个家属进入法院旁听,拒绝其他人进入法庭旁听。其代理律师常伯阳为两人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表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结合本案证据,他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刘学波的指控不能成立,刘学波应该是无罪的。
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是认定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前提,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学波在微博里发布了不实信息。刘春山所举报的许卫国插手营口卖地的腐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到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答复,是否属实尚未定论,公安机关没有权限擅自下定论认定刘春山所举报的是不实信息。
而指控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都是与刘学波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包括受害人)言词证据。且这些言词证据漏洞百出,重重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外,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应达成一个广泛的共识。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刘学波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也严重不足,应当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刘学波无罪。
据了解,刘春山生于1932年,家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神庙芳叶路。刘春山早年曾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现是一名离休老干部。
2010年3月起,因为当地政府非法倒卖农业用地,刘春山便逐级向政府部门举报,先后37次上北京向相关部门举报。刘春山也因为这些举动被当地政府视为眼中钉,欲除之而后快。2011年4月18日,79岁的刘春山被当地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劳教1年半。
2012年10月17日,刘春山劳教期满释放之后。当局又长期对刘春山进行24小时监视居住,防止有媒体记者对老人进行采访报导。
2016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84岁的刘春山在北京上访,被北京警察抓住连夜送回营口市,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附:刘学波敲诈勒索案、寻衅滋事案《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刘学波姐姐的委托,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指派常伯阳律师担任刘学波的辩护人为刘学波提供法律帮助,现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证据,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刘学波的指控不能成立,刘学波无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刘学波构成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是认定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前提,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学波在微博里发布了不实信息。刘春山所举报的许卫国插手营口卖地的腐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到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答复,是否属实尚未定论,公安机关哪来的权限可以擅自下定论认定刘春山所举报的是不实信息?
退一步讲,即便有证据证明刘学波发布了不实信息,由于信息所指向的对象是许卫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依诽谤罪追究刘学波的刑事责任,但前提是当事人许卫国必须“告诉”,如果许卫国不“告诉”,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当然,控方也没有举证刘学波的微博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这样的后果。
二、刘学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指控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都是与刘学波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包括受害人)言词证据。且这些言词证据漏洞百出,重重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张艳说她三次在家数钱,是被刘学波从外面喊到屋里的,而证人单立安、戴众、刘家忠说张艳是从东屋喊到西屋的。而关于社区女干部范春丽是否在场的问题,单立安说三次送钱社区的一个女干部都在,而范春丽说2015年9、10月份她去过刘学波家一次。
2、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程序违法,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站前区法院法官没有正当理由不通知证人出庭,已经严重违背法官职责,由于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些证人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本案证据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全案证据,刘学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刑事立案是以张艳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的,从现有证据来看,张艳更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从2019年3月14日张艳被单独提出看守所接受何晓平的讯问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艳的嫌疑被侦查机关排除了,刘学波成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且,参与送钱的派出所指导员证人刘家忠在2019年3月9日的举报材料上也没有提到刘学波敲诈勒索的事情,可是后来又出来作证指控刘学波敲诈勒索,作为一个公安人员,难道2015年、2016年三次给刘学波送钱时不知道刘学波犯罪了吗?更离谱的是戴众、刘家忠等作为警察给刘学波送钱时竟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这难道不让人怀疑吗?
刘学波敲诈勒索案疑点重重,本案的证据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根本排除不了合理怀疑。
三、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已经成为共识,但承担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人员同样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也应当不言自明的常识。
戴众、刘家忠身为人民警察本身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使命,怎么可能让犯罪分子敲诈得逞而不被追究。唯一的解释是要么戴众、刘家忠故意徇私枉法放纵犯罪,要么是犯罪引诱。如果是枉法放纵犯罪,戴众、刘家忠也应当承担徇么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犯罪引诱(从证言上看,刘学波从没有主动提钱的事,是戴众提出给钱的,戴众有引诱犯罪的嫌疑),由于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依法也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刘学波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刘学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也严重不足,应当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刘学波无罪。
辩护人: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常伯阳
2019年11月13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