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媒体有关司’改革的报道连篇累牍,声称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破冰”之旅,而且上了快车道。7月9日,最高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针对审判权力运行、人权司法保障、深化司法公开以及法院人事管理、职能定位等重点领域提出45项改革举措,明确提出到2018年,要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随后,最高法院第一(深圳)、第二(沈阳)巡回法庭设立,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专司跨行政区案件审理的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相继挂牌等等,司法体制改革看似在紧锣密鼓地切实推进。辅以徐辉、念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纠正和平反,司法领域更显热闹非凡。面对如此的司法现状和司法体制改革势头,许多法律界人士和媒体对这一轮司法改革多有评论,赞誉有加并寄予了厚望,在他们乐观的展望之中,司法公正的美好未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好前景似乎指日可待。
客观而言,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相较于此前的仅仅是着眼于理顺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无疑有一定程度的深化和进展,特别是在审判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两方面,都有所侧重和触及。但是,透过目前这些举措的表象,从更深一个层次观察,这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如一些人所赞颂的那样鼓舞人心,则显然可以存疑。同时还可以提出警示:热闹的表象,也可能是虚假幻象——只要现象司法体制的基础犹在,司法权没有真正独立,司法就不能在基本层面上有效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司法体制改革就会沦为一场新瓶装旧酒的自欺欺人的游戏。
只要对司法现实有清醒认识,还可以看到,这一次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腐败、司法糜烂倒逼的结果。这是一个司法不公可谓比比皆是的时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横遭践踏,党派特权桎梏司法,行政权利和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和绑架司空见惯。前述这几桩业已纠正和平反的冤案,只是司法过程中冤假错案之冰山一角;一些盲目乐观者欢呼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来了,来了就是胜利,而对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这一不可辩驳的注目论断或浑然不知,或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只是一味地谄媚赞颂。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因言获罪,违背和歪曲法理的恶法、口袋罪依然存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理念并未得到贯彻。就在目前体制内大规模的反腐运动中,家法党纪也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司法实践上,依然存在着公权力肆意妄为的法律真空,例如许多因贪腐嫌疑或者因内部权力争斗而被“双规”的官员,竟然也和普通民众一样,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些不胜枚举的司法不公,就是一种深入体制骨髓的司法腐败现象,不仅社会危害巨大,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而且已经对执政党的政权的稳固构成了威胁。当局意识到,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迅速加以修正弥补,后果可能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司法改革之所以不得不为,司法改革中引人注目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措施,乍看是朝着司法权独立的方向迈进,实则是要调整、变换一个体位和姿势,以便更为有效地维护和巩固现行体制,而不是以司法公正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为首要目标。
具体地看,这一轮司法改革,在司法权力整顿方面,通常被归纳为以下三点:1,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2,加大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3,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切实落实人员责任。这些举措,意在通过垂直管理,约束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判决的外部干预、内部干预和法官滥权等三个因素。表面上看,有着朝司法权独立的趋势;但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上收和与地方行政权力隔离的技术性动作,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独立并无实质上的关系。至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一轮司法改革并未在司法权独立这一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所谓的司法改革,可能沦为在一种叠床架屋的举动,导致司法机构更加臃肿、司法成本更高却更加低效——而司法改革要避免类似的失败结局,则必须改弦更张,以司法独立为改革的终极目标,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权,尊重法律,践行现代法治理念,才可能切实推动司法进步,收获改革的善果,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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