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帅,身份证号码:410183198110251513,住址:荥阳市豫龙镇西张寨,电话:15617613690
被告:豫龙镇政府,法人:张超地址: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诉讼请求:
判定被告豫龙镇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强制推毁原告侯帅家果园的行为违法。
判定被告豫龙镇政府在2015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对原告进行监视、非法拘禁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侯帅家被强制推毁的350棵8年树龄的柿子树,并赔偿9年的产量。
判令被告按网商贷利率赔偿未及时支付的附属物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的利息。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2015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因非法拘禁、监视所造成的损失(3045天x315.94元/天),并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28日,在征收原告家果园土地的过程中,被告豫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未如实记录原告家果园的信息,并声称“你们家的等二次复查吧”。然而,豫龙镇干部为了制造信访事件、骗取维稳经费,故意未对原告家果园进行复查便强行推毁原告家的果园。
在随后的9年中,豫龙镇干部王喜伟、陈建伟、张佳涛、卢文龙等人以维稳为名对原告进行监视,甚至在监视人员想去旅游的时候便非法拘禁原告以维稳为名押原告去旅游。其间,原告曾多次报警,但并未得到有效处理。这些行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打击。直到豫龙镇调来新镇长,才解除了对原告的监视和非法拘禁。
原告家的果园是2008年种植的,到2015年果树已经8年的树龄,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5年;原告家责任田分的是2.47亩,加荒头约2.7亩,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2.29亩;原告家种的柿树超过350棵,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68棵。因此,原告并未认可排查结果,并未签字确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侯帅
日期:2024年2月6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