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不是反对大家谈性,而是反对网友对别人隐私权地侵犯;
(2)以笔者看来,她丈夫的行为足够行政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3)那么对这种吃瓜群众转发传播的侵权行为,平台与吃瓜群众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这位女教师和学生家长可以起诉;
(4)毕竟双方都是普通人,没有权色交易,不涉及利益输送,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本上,这个事件不值得评论;
(5)这个社会对男女的性宽容度不同是个客观现实,从性行为的损害后果看,女孩明显要高于男孩。这种后果既是个体心理的,也是社会舆论的;
(6)我真的想奉劝这些吃的津津有味的瓜众:不要低估你们伤害别人的后果,不要认为她不是你身边的熟人就心安理得的伤害,不要自恃法不责众就可以胡来;
(7)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不伦恋的行为。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要求男女平等,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
上海某中学一化学老师与16岁的男生发生了不伦恋,该女老师的照片和她与男生的微信聊天在网络疯传。在整个society因economical depression而呈现黯灰色,前途叵测的背景下,一谈起性事,整个互联网都春色盎然了。再次验证性事是最好的移情工具,几乎屡试不爽。
笔者不是道学先生,也不想装13,更不会谈性色变。相反,在笔者看来性本身是有生命张力的,一个活力逐渐降级甚至冻结的社会,几乎必定伴随着禁欲的宣传,自由的谈性是不被容许的,因之大胆言性具有了某种反抗的意义。
文革结束后,为何是文学鸣锣开道?为何文学从伤痕开始从呼唤人性开始?为何经世致用之学如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在人性回归后才登场?这都是有迹可循的。
所以,我不是反对大家谈性,而是反对网友对别人隐私权地侵犯。
具体到上海这位女老师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部门对她进行处罚甚至开除都没有问题,但笔者以为应当止于职业惩戒,毕竟对方已经是16岁的少年,哪怕不满16周岁,男孩也具有了清醒的性意识。从微信聊天内容看也是双向吸引,没有任何内容能证明老师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学生进行了胁迫,女老师也还是妙龄少女,也不存在性剥削。
这个老师的行为固然违背了对丈夫的性忠诚义务,也可以说伤害了她的丈夫,但她丈夫在报复心里下公开并传播却是严重的违法。以笔者看来,她丈夫的行为足够行政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掌握了妻子出轨的证据,丈夫可以请求离婚,也可以要求多分割财产,以体现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但没有权利对妻子进行羞辱,试图让其身败名裂。
至于吃瓜群众,看到这种大瓜,都会下意识地窥视,这是人性使然,虽然丑陋但也无法杜绝。如果不传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只要你传播了就是对这位女老师和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奇怪,对吃瓜群众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我们那些能准确识别“违禁、敏感词汇”的网管和AI竟然听之任之,大人物的名誉不能被侵犯,小人物的隐私权就可以被无视吗?
个人以为,既然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承认有内容审核岗位的存在,而且事实上他们的确无所不在。那么对这种吃瓜群众转发传播的侵权行为,平台与吃瓜群众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这位女教师和学生家长可以起诉。
几个月前,武汉那位被轧死孩子的母亲,因为进入镜头时没有蓬头垢面,竟然被网暴到跳楼,可见人言可畏。我真的想奉劝这些吃的津津有味的瓜众:不要低估你们伤害别人的后果,不要认为她不是你身边的熟人就心安理得的伤害,不要自恃法不责众就可以胡来。如果这个女性想不开寻了短见,恐怕你们也会一生愧疚吧?其实,每个人都深陷爱恨贪嗔痴的万丈红尘中,有几个人禁得起凝视?对人多持一份善意,对人性的软弱多一份理解,庶几可以心安矣。
之所以这次郑重其事写这篇文字,是因为类似的情形太多了。每次看到这种网络狂欢就觉的很悲哀,这个群体没有长进,几件性事就能让整个社会失焦。没有几个人有权利的边界感,对人也缺乏足够悲悯,转发涉及别人隐私的文章图片,把人搞到身败名裂,其实和文革时期“抓破鞋”的游街羞辱如出一辙,只是换了一个平台而已。
这位女老师的行为,因为涉及职业道德,可以评论,但把人家的姓名、照片、微信聊天一起传播,没有任何的正当性,毕竟双方都是普通人,没有权色交易,不涉及利益输送,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本上,这个事件不值得评论。
行文至此,文章的主旨我已经表达清楚,但最后还想说点题外话。就是真有人把女教师的行为看的很严重,甚至还有人赞成仿照米国某些州的做法入刑。
针对这种看法,笔者以为不能刚性的看待,要看学生的年龄,要看情节,要法理情兼顾。我们这些老男人都是打男孩走过来的,很清楚年满14岁其实什么都懂了,对性也是渴望的,对漂亮的女老师是有幻想的。从情节看,女老师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的强迫,顶多是勾引,而且是双向的勾引。
一个朋友戏言“这是高中男生的梦想照进现实”,另一个则玩笑说“我要是高中能恋爱女老师,就考上清华了”。虽都是随即生发的玩笑话,但如果以自然法的观点看,其实相当于为女老师无罪做了实质性辩护。
另外笔者以为,这个社会对男女的性宽容度不同是个客观现实,从性行为的损害后果看,女孩明显要高于男孩。这种后果既是个体心理的,也是社会舆论的。
因此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不伦恋的行为。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要求男女平等,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即是明证,笔者认为这也是符合自然法的。
即便考虑到老师优势地位所隐含的“权力”存在,但女性受制于力量和生理特点,她对14岁以上的男生的强制能力不能高估。个人认为女老师与14岁以上的男生发生关系不应当入刑。但如果男老师与未满16周岁的女学生发生关系,可以入刑,至少开除教职是最起码的处罚。
刘书庆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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