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2月6日消息】2024年2月5日,李翘楚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一审被判刑3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力2年。
据丁家喜妻子罗胜春今日发文:“刚刚得知翘楚一审判决结果:被判3年零8个月。本以为他们在春节前宣判,期待翘楚能回家和父母一起过春节,但他们的无耻和毫无人性总是一次次超出我的预料!这群人面兽心的所谓法官!
即将到来的2月6日,是翘楚被无辜羁押整整三年的日子。翘楚是一天也不应该被关押的!李翘楚无罪,犯罪的是临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李翘楚,女,汉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研究生文化。
据其刑事判决书显示,李翘楚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办理,同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该案辩护人是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翘楚与许志永(另案处理)系恋人关系,深受许志永观念的影响。
2019年9月,李翘楚在许志永的指使下,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上传许志永撰写的大量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文章,宣扬许志永的主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翘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翘楚当庭辩称: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对许志永文章的观点不清楚,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只有个人供述,系孤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且应当公开审理;李翘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翘楚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关于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李翘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李翘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翘楚的供述、证人许志永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相关证据,李翘楚与许志永建立恋爱关系且共同生活,并对许志永文章做出过评价,可见其明知许志永的主张以及相关文章的内容和性质,仍为其搭建个人网站发布文章,帮助散布、传播颠覆国家政权主张,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李翘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翘楚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帮助其上传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李翘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6日至2024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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