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2年5月13日消息】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后两次前往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断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5月8日,黄根宝致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要求对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作出解释。
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目前需要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办理拿房手续。
2022年3月29日,黄根宝第一次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却遭遇地方文件的蛮横规定,以及工作人员的冷血和无理要求,导致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
2022年5月5日,是黄根宝失业在家的第45天,他再次去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又拿出一个文件给他看: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徐公积金(2019]36号),《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四章:购房提取,第九条:购房提取申报材料:(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1.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2、补交差价款凭证;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4、购房全款发票(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楼1类借记卡;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从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到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再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可以说是层层加码,公民提取公积金的难度越来越大。
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告诉黄根宝: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第4.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硬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买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要求黄根宝先用自己的钱交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后,再把购房协议和购房款发票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才能提取公积金。
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人员直接告诉黄根宝,根据这个36号文件,第3、4项也是必须要的,而第2条住建部根本就没有要求,根本就不是四项之一。黄根宝质问他们如此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如何出台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应该不是他这一件?为什么不向上反映,及时作出改正?
2022年5月8日,黄根宝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写了一封公开信,对于地方层层加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住建部领导就以下几点作出解释: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这四样东西都是证明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的依据,只需一样便可,为什么有协议还要发票呢?请住建部作出解释。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若是正确的,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方便的吗?购房者要是都能交全款,还要提公积金、甚至贷款干什么?
三、公积金放那里不能直接用,非要他去找“过桥贷款”,先全款交拆迁差价款,拿到发票之后再去提取公积金,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政策吗?建议立即进行整改。你们不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要不忘初心吗?老百姓办点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四、该标准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胀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相抵触。所在单位的证明,很明显并不能包括这些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因此,此标准应是无效的。
据悉,黄根宝是江苏省徐州市公民,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在推特和脸书上发表,被徐州当局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出狱后,黄根宝在一家私企打工,现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已经一个多月,也没有收入来源。
黄根宝电话:1381328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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