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7月15日消息】包头王永明案已经开庭审理十多天,庭审过程中违法之处多如牛毛。因辩护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辩护律师要求该公诉人回避,被检察长徐亚光驳回回避申请,14名辩护律师认为法庭毫无公正可言,无奈只得含泪与家属和被告人解除委托。7月14日,律师们应约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提交了李书耀涉嫌受贿的证据。当天晚上,律师们入住呼和浩特市的酒店,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包头警察非法闯进宾馆,认定律师费是赃款,告知律师欲查扣。
据刑辩社发出消息称,2020年7月11日下午,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报该案公诉人李书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被合议庭违法紧急制止。
7月12日,庭审时,辩护人惊讶发现,被实名举报、申请回避的检察官李书耀仍然以公诉人身份参加庭审。检察长徐亚光对此未加制止,称合议庭已作出决定,李书耀不需要回避,涉嫌受贿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0条回避情形中的请客送礼,并且纪委调查没有结果前,辩护人也不得申请回避,再就此问题提出回避申请,就是扰乱法庭秩序。严重缺乏常识和违反法律规定。
7月13日,庭审中,辩护律师申请对涉嫌受贿30万的检察官李书耀和检察长徐亚光提出回避申请,检察长徐亚光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处理回避申请,竟然对其本人的回避申请发表意见,不承认其本人的种种不当履职行为,不认可李书耀须回避,转而建议合议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
7月14日上午,一开庭,法庭宣布驳回对涉嫌受贿的公诉人李书耀的回避申请,辩护律师要求发言,法庭不许,继而违法强推庭审。14名辩护律师看到法庭如此毫无公正可言的做派,认为已经无法依法辩护下去,只得跟家属和被告人解除委托,含泪离开法庭。
7月14日下午,审判长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休庭后让被告人家属签署2天内重新委托律师的承诺书,家属皆未签字。随后,14名辩护律师应约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提交了李书耀涉嫌受贿的证据。
7月14日晚20时许,一群自称是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的警察,通过非法查询到的信息,到了已经解除委托的律师在呼和浩特市所入住的酒店,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房间,告知包头王永明案的律师费是赃款,应予查扣,要求将律师费转至公安局的指定账户,同时,警察要求律师签收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的通知。律师们一致认为,该通知是违法的,且律师费不是赃款,律师们拒绝签收。
包头警察的这种认定缺乏常识,是一个天大的笑话。他们这样胡来是什么目的?是对解除委托的律师的打击报复吗?是事先恐吓被告人家属将重新委托的律师吗?不论什么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法,假如认定成真,将严重威胁刑事辩护制度。
部分律师就此紧急发表声明。后续,律师们将向各单位和部门进行依法维权。
附:包头案部分律师反对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认定律师费是赃款的声明
2020年7月13日,包头案的部分律师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电话,请律师到呼和浩特当面提交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李书耀检察官涉嫌受贿的证据。7月14日,律师应约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提交了李书耀涉嫌受贿的证据。
当天,部分律师入住在了呼相浩特市的酒店,晚上8时许,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一群不明身份的警察,通过非法查询律师在呼和浩特所入住的酒店的信息,未经许可到酒店房间,告知包头王永明案的律师费是赃款,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到公安的指定账户,警察要律师签收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款时间是2020年7月14日的《通知函》。律师们一致认为,该落款时间是2020年7月14日的《通知函》是违法的,且律师费不是赃款,律师们拒绝签收。在此,律师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第一,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不是律师个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不是律师个人收取的。
第二,在判决没有确定之前,不可能认为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是赃款,更不可能认定律师费是赃款。
第三,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收取的律师费是合法有效的,是律师的服务所获得的对价。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认定律师费属于赃款的行为,明显违法,属于侵犯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就类似于,王永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花费了上百万的治疗费,公安能认定医院收取的医疗费是赃款吗?此外,王永明等人曾在包头市两级法院打过几十次官司,难道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是赃款?显然,认定律师费是赃款,这是十分荒唐的。
第四,律师费不能按照赃款进行查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在介入王永明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涉案财物也已经被查扣完毕。即使是赃款,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律师费时也不可能知晓,律师事务所是善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因此,律师费不属于被查扣和追缴的财物范围。
第五,王永明案侦查程序已经终结,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已经开庭审理十多天,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现在调查所谓的赃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六,王永明案是冤案,涉黑不成立,其他指控也基本不成立,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已经查扣了王永明等人几千万的现金和财物,涉嫌违法。律师敦促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撤销冤案,律师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控告。
第七,律师今天入住呼和浩特的酒店,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的警察查询律师的住宿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对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警察权的肆意违法表示强烈抗议。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将律师费认定为赃款的行为,严重违法,是用公权力报复律师的依法辩护行为。如果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得逞,意味着所有涉及财产罚没刑事案件的辩护制度,将彻底灭亡!
江苏天伦律师事务所吴俊律师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李永恒律师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王振江律师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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