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

方恒才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件情况说明

被告人:刘涛华、方恒才、王芸

各被告之间的关系:方恒才与刘涛华系夫妻关系,因王芸与其丈夫已离婚,王芸与刘涛华系前婆媳关系。

涉及罪名:诈骗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2007年方恒才创办了巢湖市文苑职业培训学校,担任法人及校长,创办文苑初期以企业安全人员培训业务为主。于2011年因私立汤山高级中学招生等事宜,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立案,并网上通缉,之后检察院因该诈骗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该诈骗案件。因此案件导致汤山高级中学也关闭,方恒才患上了抑郁症和狂躁症,无法正常工作,故辞去文苑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职务,但文苑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变更,文苑校长由刘涛华接任并管理学校一切事物。方恒才于2012年从就职的巢湖学院因病内部退休。2024年4月2日被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又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在2012年至2015年间,文苑学校没有进行过对学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事实,以伪造培训台账的方式,骗取巢湖经济开发区拨付的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共4笔期合计205.375万元。案件于2024年10月14日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在等待判决。

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认定诈骗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基础问题是没有组织过培训。

1、申报补助的学员花名册18本,在培训完成之后根据要求整理成册的资料,该资料有主管单位的签字审批程序。这18本花名册涉及782人。涉及金额74.555万元
该花名删反而可以证实,培训是在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劳动局的监管下完成,由开班申请、批准同意、开班中监督检查、结束后组织考试。学员除身份证复印件之外的信息,学员还要提供本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合格证、准考证各一张)、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的取得只能由学员本人提供完成,足以证明培训室真实存在的。

2、没有找到培训花名册材料的已经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主要是当时这个培训的主管单位是经济开发区经贸局,找不到申报补助的材料。涉及1341人。设计金额130.82万元

3、被告人王芸的证言:明确证明文苑学校没有组织过学员进行技能培训,主要就是同案被告人王芸的证言。王芸在本案中认罪认罚。王芸在培训学校的岗位身份就是负责整理申报的材料,当庭也承认多次见过培训老师,对是否有组织培训的询问是闪烁其词,也承认自己不负责组织培训。方恒才不具体负责培训学校,仅仅有事可以请教。

反而证明:方恒才与培训学校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无关。

4、询问笔录中:①培训学校的其它员工都表示文苑学校有组织培训;②培训老师陈述有培训;③3政府监管机构劳动局、经贸局认为所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而且到过现场监督,特别是劳动局局长刘晓莉的证言更是明确;④公诉人提供的227个享受补贴的培训学员的证言,学员陈述基本是不知道有文苑学校这个单位,但是自己确实参加了在单位由外边人组织的培训,有的学员也自认参加了培训。

反而证明:可以证实培训的事实确实存在。

5、就业技能补助费到账的证据: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文苑职业学校银行账户,但是由政府机关对账户进行监管使用,被告人无权自己动用该款项;另一种是直接从财政局拨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之间转到学员的银行账户。反而可以证实:被告方恒才和被告刘涛华没有从经济开发区获利。

6、合肥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发的文件(公诉人提供在案卷中却不举证,由辩护人举证)。可以证实政府规定的培训方式、补助发放方式、培训的种类等。
反而可以证实:培训方式、补助对象不是固定的。

检察机关认定的方恒才、刘涛华利用文苑培训学校的平台,没有实际组织学员培训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撑,反而可以证明存在就业技能培训。公诉人提岀的本案所谓文苑学校组织培训是安全方面的培训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从时间上就可以否定该观点,因为从2012年起,文苑学校没有组织过安全方面的培训,安全培训对接的是安监局,主管这方面的人员杜婷婷已经离开了学校,王芸所负责办理就业技能培训,对接的是劳动局。也就是说,安全方面的培训与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不是重合关系,而是前后的关系。

以上事实均由证据可以证明。

2012年由刘涛华接手后文苑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了业务拓展,拓展了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业务,其中包含(高、低压电工,焊工,计算机,保姆等等),该项目是国家提供资金给再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其中有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大学毕业生、企业员工、及社会无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在通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考试和鉴定以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获取需要本人提供身份证、2寸照片、报名表、准考证,参加地方人力资源保障局(之前称劳动局)的统一考试后获取,在参加考试之前需要通过向文苑职业培训学校工作人员报名,并向劳动局申报,并经相关政府机构负责人(劳动局局长)同意后成立班级,开班初期需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进行一段时间的技能培训后,在通过学校和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学时监督和有关内部考试后方可参加国家地方统一的考试,该考试需要学员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国家考试系统和工作人员的核对情况下进行考试。开庭申理过程中律师辩护及列举证据进行积极举证,2000名学员中,公安调查了其中227人的证人证言,其中约120人是巢湖俩个某大型集团员工,其中约60人是巢湖学院大学生,其余为社会打工人员。其中一部分人员证明参与过培训,但不知道是由那个组织或学校进行。一部分人证明完全没有培训且亳不知情,还有一部分企业员工经历过企业培训但不知道是否和文苑学校有关。

2013年王芸因其孩子生病需要工作和固定收入,被刘涛华安排文苑职业培训学校,工作内容负责政府申办开班及政府部门的手续对接。2023年4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从含山县某公司羁押逮捕后取保侯审,在此期间经历过几次长达8-9小时的笔录询问,后受到公安机关的诱供骗供,且在提供警察提供的书面文字中指控,以口供的形式背诵和默写3张银行卡卡号和流水记录,指控刘涛华和方恒才在没有安排培训的情况下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后转移财款。后经当庭庭申后无法再次复述其内容,被我方律师认定为虚假口供。另外培训资金有财政局划拨均进入学校公立账户且由地方经贸局监管使用和支出。

银行行长证明;2015年期间由方恒才介绍认识刘涛华,刘涛华安排王芸和银行对接,安排约50名学员集中办卡,银行卡被用于接受国家职业技能补助款800元/人。银行卡的办理流程均由本人认可的书面文件学校代为领取或自行领取的通知及说明。

学校部分员工证人证言以下简称数字:

证人1、会计证实2012年-2015年期间见过学校上课教师,并在此期间为学校解决财务出入账和纳税等工作。
证人2、教师证明2012年至2014年在学校工作期间,见证过学校多次的培训课程,并完成刘涛华布置的工作任务,及给学员按时上课。
证人3、证明2013年至2014年在学校工作期间,见证过学校2次左右的培训,并完成王芸布置的成绩批改等其他学校文字类工作任务。
证人4、证明2014年至2015年在学校工作期间,见证过学校2次左右的培训,并完成王芸布置的学校内部相关文件的签署任务并且见到过相关老师结算工资。
证人5、证明2014年至2015年在学校工作期间,见证过学校2次左右的培训,并完成王芸布置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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