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厦门巡司顶教会被追加罚款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1日消息】近日,厦门巡司顶教会杨希伯传道收到思明区法院通知,称其2019年的罚款没在15天内起诉,所以现在追加罚款。而实际情况却是,当年行政复议后律师立即起诉,被法院工作人员以“上头告知不能接受立案”为由,不予起诉。

杨希伯传道说:“法院说2019年这份的罚款我们没有在15天内起诉,所以追加罚款。当年行政复议后立即起诉,都被工作人员以上头告知不能接受立案为由,不予起诉。我将继续曝光当年法院违背行政诉讼法不受理的视频,让大家领略一下党国立法违法的实际过程。”

“虽然我也没有什么存款可以被执行,即使执行了也不过是其早日被提而已。执行了也有神的美意,因为没有任何不动产和存款极少的传道人也能在政府执行人员面前成为见证,盼望他们因此有机会认识上帝!我的律师已经发起执行异议书如下,说明宗教局勾结法院违法执法的理由。”

据悉,有着上百年家庭教会传承的厦门巡司顶教会,目前由第四代传道人杨希伯带领。在过去30年来,巡司顶教会的聚会一直在私人住宅中举行,聚会获得当局默许。但近年来,厦门市政府采取了打击家庭教会的行为。

2019年5月19日,巡司顶教会被取缔,罚款25000元。之后,他们不断更换聚会地点,无论在住宅楼、写字楼、酒店或是海边,都先后被公安发现并数次冲击。政府拆毁他们的房屋、主日用警力冲击教会、殴打、抓捕基督徒、强迫基督徒送孩子上公立学校、并捣毁外国传教士的墓碑。厦门市还透过网格化管理全面扫荡家庭教会。

2021年7月29日,杨希伯传道和他的妻子王晓飞收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组织聚会他们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随后,杨希伯传道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5日,杨希伯传道收到思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杨希伯在明知“巡司顶教会”被取缔情况下,仍违法组织宗教活动,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罚款20万并无不当。此外,他还收到思明区法院裁定对他2019年的罚款强制执行,总额为50650元。2019年他向中院提起诉讼被拒绝立案。近日,又收到法院通知,要对其进行追加罚款。

附: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杨希伯,男,汉族,身份证号:350203197802223014,住思明区巡司顶巷5号。
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行审452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的规定,本案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而非贵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人思明区民宗局所述与事实不符,异议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

异议人收到思明区民宗局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异议人委托两位律师于2019年9月25日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证据二组)。该法院受理了相关材料后,既未岀示不予立案的裁定,也未出示立案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此,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当天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详见证据二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当场接收了起诉材料,后续也接收了邮寄的起诉材料。截止目前为止,各级法院还未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异议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且诉讼程序并未终结的前提下,思明区民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发生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如果贵院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以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生效文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目前距离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发已有两年多之久,亦超过了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特请求贵院依法办事,中止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行审452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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