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惠东(现实用名:吕泽林),男,身份证:44161119800113xxxx,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船塘镇凹头管理区南石村1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阎仙垡村。
2026年4月24日17时10分许,吕惠东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周边(北京大学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身份证后带上警车,之后被强制带往府右街派出所。
在所内,吕惠东被要求做询问笔录,后于当晚8点左右获释。期间吕惠东曾向警察索要传唤证,但警察称他们是对其进行口头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据此,公民合法人身自由受法律严格保护,吕惠东现紧急请求上级监管部门立即介入,全程核查本次口头传唤、强制带离行为的法定程序与合法依据,坚决杜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规羁押等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据了解,吕惠东此前因山东泰安工程款纠纷,遭他人恶意串通构陷,当地红门派出所办案人员采用违规手段变相逼供。
在吕惠东依法行使申诉、上诉、维权等合法权利过程中,先后遭到山东省泰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属地公安部门,以及北京市大栅栏派出所、东小口派出所、先农坛派出所、天通苑北派出所等多家单位个别工作人员联合打压、打击报复,多项违法事实清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佐证如下:
- 案号(2022)鲁0902民初5580号案件,法院文书送达、庭审组织、笔录留存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侵害吕惠东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程序违法。
- 案号(2023)鲁0902民初10665号案件,承办法官违规干预庭审记录,指使书记员删减、篡改吕惠东方合法质证意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行为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刑事犯罪。
- 案号(2024)鲁09民终732号二审案件,审判机关违规受理无上诉资格一方的上诉申请,违法剥夺吕惠东诉讼抗辩与法定救济权利,涉嫌枉法裁判。
- 山东泰安红门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存在变相逼供、非法取证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属于严重执法违法。
- 多地、多部门公职人员针对申诉维权人实施定向打压报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构成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涉案人员已涉嫌刑事违法。
吕惠东电话:191538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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