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3月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村民张元贵,现曝光清水河法院、市中院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枉法裁判。
张元贵,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据其反映,1984年5月19日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前大湾村、兴旺庄村签订合同书,约定和林县建行承包二村400亩土地。该合同由前大湾负责人“姜文元”签字。
1986年10月10日,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了0701号草原所有证,将和林县樊家夭乡大湾行政村内14459.1亩的草原地划给前大湾行政村所有。(案涉的4000亩土地在该证范围内)
1996年10月8日,原和林县建设银行与和林县团委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任何登记、备案,而转让土地面积突然变成4000亩。行政村法人代表刘文光和全体村民都不知道此事。
1999年10月12日在0701号“草原所有证”没有被撤销、土地性质无变更签记、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和林县国土资源局为温海英颁发了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1月18日和林县团委与温海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团委的4000亩土地出让给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2000年5月25日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法人代表:温海英。也就是说,温海英先领取土地证、后与和林县团委签协议。
事实上,前大湾村从解放至今都没有一个名为“姜文元”的人,此有前大湾自然村、兴旺庄自然村的村民作证。且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二恩可证明,1984年和林县建行承包400亩土地时,参与合同的当事人有行长、前大湾小队队长姜支元、兴旺庄小队队长李文业,而李二恩也在现场,并无姜文元此人。而队长姜支元本人并未见过温海英提供给和林县国土局的400亩打印的合同书,也未在合同书上签过字,“姜文元”三个字也并非他所签写。
大湾村民和村委会是在2010年知道温海英把他们的土地办出了土地证。从此开始上访,诉讼主张权利。村民们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反映。
2011年和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结合和林县建行行长贺占凯、杨埃文及乔科小的证言可以证明,1996年10月8日,签字和盖章的协议与现在形成协议不同,原来400亩的土地变成了4000亩。且时任村支书杨埃文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转让”几个字不是他本人签写,而名字是在他喝醉的情况下贾建平让签上去的,当时对于转让协议上的土地四至面积不清楚。
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中的4000亩土地属于前大湾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草原地,有前大湾行政村持有和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701号《草原所有证》佐证。而建行和林县支行转让该土地时无土地使用证、即建行和林县支行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015年呼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指出,和林土地局在没有认真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基础上为温海英及海之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且严重侵犯了大湾行政村村民所有的草原地。
2016年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指出,和林县建设银行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因此其后的转让均没有合法依据。三级检察院认定温海英提供给土地局的合同、协议都是非法无效的。但温海英至今霸占着大湾的4000亩土地。
村民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和林县政府颁发给温海英的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村民胜诉。2021年9月,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颁发给温海英的4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温海英的儿子杨蒙拒不交出土地,理由是三份合同还生效。故而2022年村民和杨蒙针对三份合同问题打了第二场官司,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份合同无效,排除妨害返还土地。
而清水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涉诉4000亩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即便土地证被撤销,但土地性质并不必然改变。以“大湾村委会无权对该土地提起诉讼”为由不支持村民的诉讼请求。
而张元贵在接到清水河法院判决书时正赶上疫情爆发,延误了上诉期。随后,张元贵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而市中级法院以申请人未提起上诉是对自己权益救济途径的放弃为由驳回再审,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村民向清水河县检察院申请审查,然而清水河县检察院以“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清水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大湾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终结审查。”
原一审赛罕区法院的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公平公正的依法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导致村民无休止地起诉,上诉,申诉,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且海之源公司是一家制毒公司,2013年内蒙古最大的毒品案就发生在该公司。抓捕包围现场时,呼市公安局动用了120名警察,可温海英却未受一点牵连,未曾拘留过一天。而张元贵却因为诉告温海英而被多次拘留。
村民希望上级领导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严格调查,针对冤假错案进行改正,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温海英建养牛场毁了120亩柠条林,只养了二年,之后就从事制毒。执法人员如果有正义感,单凭制毒这一点,温海英就得归还土地,立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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