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3月9日消息】近日,代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江苏如皋的张岳兵。张岳兵认为他是在人身自由受侵犯即便伤害对方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
江苏如皋的张岳兵因维权被控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十个月,于202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不满一周,当地对其又恢复了常态化维稳,限制自由不让他外出。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张岳兵拄着拐杖要外出寄信,楼下不明身份人员阻拦他出去。视频中对方拦在路口并直言:我们在这里不允许你出去。张岳兵被几人包围,更有人抢夺其妻子的手机。争执无果,张岳兵用美工刀划伤一人,随后被派出所带走,对方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3年10月25日,家属拿到警方的书面通知书,得知张岳兵于10月25日15时被如皋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张岳兵的代理律师王大伟认为,张岳兵是在人身自由受侵犯即便伤害对方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张岳兵被二次冤狱值得关注和探讨。被关看守所的张岳兵一定没看过电影第二十条,但他本身已是活着的第二十条的践行者了。案件并不复杂,争议在于:
一、限制自由属不属于不法侵害,能不能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张岳兵限制自由系对其实施了不法侵害,其有权防卫。
二、是不是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显然未超过必要限度。张岳兵用美工刀划伤对方即便鉴定轻伤二级结论正确,也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
近日,正在召开的2024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建议正当防卫应适当降低门槛。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建议:考虑防卫人所处情景及由此引发情绪的合理性,将合理情绪列为出罪事由;完善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实施细则,针对部分特殊情况适当降低门槛。
据家属反映,自2016年起,张岳兵举报如皋公交违规收费,至今如皋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和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后又举报多个公共场所长期违反消防法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营等违法事项,张岳兵举报为了公益,从未谋求个人利益。
然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如皋市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谎报现象,长期高薪雇佣江苏省如皋市鼎盾保安公司多名保安日夜轮班实施非法限制举报人张岳兵人身自由,并将住所用钢材焊死,非法安装监控日夜监视、非法拍照、非法跟踪。张岳兵多次报警,如皋公安渎职不作为。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2021年12月9日张岳兵因担心电瓶车长久不充电耗损电瓶,下车库给电瓶车充电,不法分子跟随,暴力踹开车库门,殴打张岳兵致满脸是血,如皋公安不仅没有对不法分子打击,反而将张岳兵治安拘留10天,至2021年12月20日又以涉嫌寻衅滋事将张岳兵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张岳兵被如皋市检察院以同样罪名批准逮捕,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代理律师王大伟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岳兵维权不为私利,因去北京信访被带回如皋当地强制隔离而起,指控其隔离中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成立。张岳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
2022年11月11日,张岳兵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宣判:张岳兵为公益维权在隔离期间被打伤,反被定寻衅滋事冤判1年10个月。其当庭表示上诉,代理律师曾为其作无罪辩护。
2023年10月19日,张岳兵刑满获释,回家仅5天后又被带走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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