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3年12月10日消息】湖北潜江公民江年珍在2023年9月8日晚8点,遭到湖北潜江市、光明社区工作人员带领黑恶人员约三十余人非法强行闯入到江年珍家中,非法暴力控制江年珍一家大小6口人的人身自由,不让出门,吃住在客厅内不能随便走动,家中多人轮流24小时值班看管、日夜把守不让关大门,吵得江年珍一家无法休息。亲朋好友及家人多次拨打110报警,打12345求助无果,警察说是政府拆迁行为,湖北潜江光明八组村民唐元喜到江年珍家里来被这帮黑恶人员暴力殴打致残,至今不了了之。
在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用威胁恐吓的手段三天三夜逼迫拆迁协议江年珍拒绝签字,2023年9月11日11点,这伙黑恶性质的人接到指示后开始疯狂的砸江年珍二楼的防盗门,强行闯入,抢走江年珍的手机,11点30分,园林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选定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将江年珍的房屋暴力强拆,连夜清运残渣,夷为平地。就这样一个完美的家园被非法野蛮的行为毁于一旦。家没了,房子没了、一家大小6口人无家可归,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江年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将乡政府告上法庭江年珍起诉书全文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罗安贵,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身份证号:422429196409091457,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社区光明八组31号(因房子被强拆,现居住在光明村三组74号),电话:18771188733。
原告:江年珍,女,汉族,1967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422429196701021464,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社区八组31号(因房子被强拆,现居住在光明村三组74号),电话:15971975484。
被告: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地址:潜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亦哲(主任)
第三人: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代平(社区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八组31号的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系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村八组村民,其房屋位于东荆大道以西新妇幼以北,门牌31号,有土地使用证,属砖混结构三尖带帽,后面有四间平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民法典》《物权法》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房屋面临拆迁,未见到任何合法文件和手续,被告为了逼迁,采用断水、断电、毁路、施工污染等手段,逼迫原告和村委会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因原告没有妥协,被告在2023年9月8日晚上8点半雇请了一帮佩戴浩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牌的二十多人强行私闯民宅,日夜轮流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三天三夜在原告女儿家里持续骚扰、恐吓原告,不让原告休息,原告多次打110报警,也多次打12345求助无果。
2023年9月11日,看原告还没有妥协,没有和村委会签补偿协议,这伙人就在深夜11点半左右,砸开原告女儿家二楼的防盗门强行闯入,几个人按住原告抢走了江年珍的手机,也抢走了罗安贵的手机(他在一楼),然后实施了强拆。为了掩盖他们的恶行并连夜清运了所有的建筑物残物,控制原告长达6个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即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补偿安置,征收机关也无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更何况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屋时,没签定任何协议,没任何拆除房屋的依据,该拆除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第三人光明社区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在此次强拆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综上所述,被告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和实体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年珍、罗安贵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原告房屋土地证;
3.行政起诉状原件3份;
4.园林街道项目建设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公告;
5.光明社区(袁杨路南延工程和卓尓客厅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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