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

卢思位就遭受人权迫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2026年3月19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权律师卢思位就所遭受的限制出境,限制办理出入境证件,非法跟踪,非法调查,随意执法等,政府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措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因公安机关未予公开,现向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卢思位于2023年7月28日在老挝被捕,关押2个月后被遣返回中国,在新都看守所关押1个月后取保候审获释,之后在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处于有限自由状态。

2024年7月19日,卢思位被成都警方传唤,被告知其案件已由成华区公安局移送至成华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10日下午6点左右,卢思位在家中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警察强行带走。

同年10月10日19时,经检察院批准,卢思位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批捕,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025年4月18日,卢思位被控涉嫌偷越国(边)境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有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占坑旁听,证人被堵在家里不让出门,外国使领馆人士被拒绝进入法院旁听。法院当庭作出宣判11个月刑期,并处罚款。卢思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3日律师会见了卢思位,其上诉程序已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家人得知卢思位的身体状况极差,包括家人买的进口药不让送进看守所、无法进行体检、看守所里伙食太差等情况。

2025年8月5日卢思位刑满获释。获释后的卢思位仍无法获得人身自由,离开成都亦被跟踪监视。

2026年以来,卢思位就自己被标注为“黄标人员”、被限制出入境、被限制办理出入境证照、被非法跟踪、被非法调查等情形,向四川省公安厅申请信息公开。

四川省公安厅在收到卢思位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建议其向成都市公安局咨询。对此答复卢思位不服,特分别向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5719,住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9号1栋1单元1302号。电话:13558826965。

被申请人:四川省公安厅,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雪;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公安厅于2026年1月28 日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作出的编号为:20260101001号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公开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就被标注为“黄标人员”、被限制出入境、被限制办理出入境证照、被非法跟踪、被非法调查等情形,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见附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编号为:20260101001号的《答复书》(附件)。

该《答复书》主要包含以下两项答复内容:一是“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二是“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你向成都市公安局咨询”。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针对两项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四川省公安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具体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申请的事项当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二、针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你向成都市公安局咨询”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官僚作风严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予纠正。

申请人有权向任何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只需就其自身是否有申请事项中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作出答复即可,但被申请人的回复实际上回避了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典型的推诿、“踢皮球”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卢思位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5719,住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9号1栋1单元1302号。电话:13558826965。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民;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要求成都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2026年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6年2月初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见附件)。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26年3月6日作出2026年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多年来针对申请人随意执法,暗箱执法,严重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申请信息公开,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具体规定,属于不履职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

综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卢思位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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