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5年8月17日消息】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村民王公财、杨立群实名控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曹蓓蓓(女)、龚一(男)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
王公财,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石窝18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雅苑6栋;
杨立群,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石窝18号,现住址同上,电话:13436213618。
2025年8月14日,王公财、杨立群依法向上级部门递交了实名控告材料,控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曹蓓蓓(女)、龚一(男)滥用职权、枉法判决、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
事实与理由:(2024)渝0108民初21867号案中原告证据不合法。原告胡荣华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程序违法。胡荣华一家于1997年7月将户口迁往异地,此后未缴纳公粮、农业税等费用,且自1996年起,蹇家边村石窝社的公示表、划地份数和人数及所有分配方案中均无胡荣华作为户主的名字。
依据当时政策,土地无人接收则无法迁户,胡荣华当年为迁户已书面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农村土地确权时,村书记王其勇通过造假为胡荣华获取土地承包证,且该证上并无胡荣明交付给王公财的土地面积,胡荣华无权分割王公财的征地补偿款。
根据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相关规定,全家农转非、迁往异地或原承包户无力经营土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及证书,落实新承包人并完善手续。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意见》(渝农发〔2010〕2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对于承包地面积变化、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形应据实变更或注销登记。胡荣华全家已离开13年多,不符合2010年土地确权领证条件。
此前判决存在枉法情形。胡荣华在(2019)渝0108民初13002号案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6600号案中,持不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证蒙骗法官,而法官存在故意枉法行为,将王公财家2018年铁路征地补偿款及前几年土地租金合计55481.5元强行判归胡荣华,使其不当得利。
本案诉求无事实依据。胡荣华请求蹇家边村委会支付16784.19元,并要求从王公财家151057.79元征地补偿款中分得九分之一,该诉求不符合常理。案涉补偿款归王公财、杨立群、王大庆三人所有,王公财与胡荣华无法律关系,案涉土地系胡荣明交付给王公财,胡荣华无权主张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法官违反了《刑法》399条《法官法》46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若法官明知胡荣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程序不合法,仍依据该证书作出判决,导致控告人财产损失,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则可能触犯此条。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也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且可能存在对不合法的证据予以采信等情况,若属实,则违反了该条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被控告人曹蓓蓓、龚一作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要求依法查处曹蓓蓓法官在(2024)渝0108民初21867号案件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曹蓓蓓在明知(2019)渝0108民初4266号案、(2019)渝0108民初10473号案及(2019)渝0108民初13002号案为龚一法官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仍作出枉法判决的行为。将王公财户补偿款16784.19元,强行判归了胡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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