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12月7日消息】近日,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的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等,就该案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举报、控告魏县监察委刘美香案的相关枉法者。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控告人刘美香,女,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刘美香委托之亲友辩护人为包龙军、江天勇、王宇、任全牛。
被控告人刘新清(音),自报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主任(4.15专案组成员);被控告人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
控告事项:一、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对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积极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控告人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控告人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控告人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控告人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主要为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控告人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控告人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控告人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控告人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控告人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控告人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控告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配合他们。如果控告人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控告人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控告人,还对控告人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控告人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控告人看,让控告人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控告人作笔录。他们告诉控告人,只有这样(配合),控告人才能早出去。
被控告人的“诱供”非常有技巧,那个自称监委主任的刘新清(音)每次都以轻松的聊天方式来找控告人谈话,他会说控告人长得挺秀气,只是发型不太好,还说出去后要把发型做了。那语调,让控告人感觉很快就会回家了。当控告人对笔录不认同时,他就连哄带骗的说:目的不是调查控告人,只是指证郭栋林,具体谁说的,对控告人没有影响。只要控告人积极配合,就会很快出去。
一个姓尹的(仅提审过一次)还用其处理过的案例来教导控告人,劝说控告人积极配合。
而且,控告人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控告人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控告人做笔录。
因此,上述被控告人为了达到让控告人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控告人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控告人。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控告人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控告人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控告人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控告人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控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控告人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控告人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控告人看,要求给控告人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控告人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控告人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控告人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成敏曾言: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此真法学专家之肺腑之言。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控告人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控告人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控告代理人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控告人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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