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案重罚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因罚致贫”的主角,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小商小贩、小微企业,获利极微而惩罚极重,每一次舆论场的人声鼎沸、每一个被公开报道的案例都有其存在的意义,这些新闻,在远洋捕捞、过度执法等广受诟病的当下,迅速的引发关注。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非税收入约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前11个月的非税收入已经超过了2023年全年3.566万亿的规模。其中,10月和11月非税收入增速均在40%左右,创下了历年的最高速,反映了全国各地罚没收入的疯狂。
搜狐新闻:近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却因所卖羊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被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开出10万罚单,引发关注。
据报道,2023年11月21日,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大丰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监局对陈某经营的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
今年5月,陈某某将大丰区市监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但并未得到法院支持。陈某某提出上诉,12月24日下午,该案再次开庭,庭审当天法庭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济南时报:当地的行政处罚已经是按较低标准执行了,为何舆论依然会感到瑟瑟寒意呢?这是因为执法者手中的“法理”与行政相对人、围观公众心中的“常理”产生了巨大的张力。
一边是行政处罚部门的“有法”,另一边是行政相对人的“有理”。过去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基于合理维度的考量并不只是一种感性认识,而是法律应有的题中之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本就包含着合理行政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合法与合理的张弛平衡。
正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处罚法,但这种优先并不是毫无条件的,只有法条与法条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才可优先。
值得关注的是,在今年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曾指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从过往的“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行政处罚从来不是单一思维,而是要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大框架内审慎为之。反之,如果偏执地固定在单一思维中,那么由此引发的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甚至趋利执法就会良法善治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只看重罚款的震慑,而忽略教育的成效,只教条套用法条,而忽视公道人心的分量,就会让执法行为与民间观感成为中间横亘着分歧的两道平行时空,而经随互联网传播放大后,这种对公信力的捶打将不仅限于一事一案中,还将对地方的营商环境和经济创造的活力与信心带来打击。
当然,回到纷繁复杂的现实中,鉴于每个案件的背景板都不相同,行政执法部门如何精准识别“小过”,以确保惩戒措施不畸重、不畸轻也并非易事。就像有律师担忧的那样,“如果随便适用从轻或者免除规定进行法定范围外的处罚,那么基层执法人员后续在面临执法检查、督查时可能‘惹麻烦’。
毕竟,真正的合法从来不是建立在机械套用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意义上的合法也必须是合理的,是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人、围观公众基于共同感受到的法治温度互构而成。只有让正反双方通过合法的形式把遇到的难点与堵点讲透彻,并集结成一种治理经验以个案推动系统性的进步,才能明晰法治社会的边界与底色,而公众也不妨将每一次的围观当成一次理性思考和参与法治进程的机会。
“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鉴于此,希望当地法院能审慎考量,让公众感受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头条新闻:据央广网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屡次发生,一是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
另外,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此外,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祁凡骅表示,执法行为不可偏离法治的根本目标。执法是为了给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提高民众生活的质量,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执法。因此,在自由裁量时,需要柔性执法,以结合实际的最小代价达到矫正的目标。
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之前,《重点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纠正“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蔡雅奇刑法: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涉及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
在刑法中,鲜有提及和研究比例原则,取而代之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和个人基本权利进行合理分配,体现出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其实质思想是适度和均衡,并将目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最小侵害性和均衡性作为“目的—手段”之间关联性的分析模型,从而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
在刑法规范扩张和发展过程中,宪法原则和规范是不可逾越的边界。而作为宪法重要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自然也对刑法具有制约与指导作用。
另外,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因此,如果将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如果将不值得用刑法加以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增设新罪前未对设置刑罚的利益得失进行整体衡量,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王才亮律师:证明行政处罚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极目新闻:给人小案大罚的感觉。按照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陈某售卖的羊肉存在未经检疫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就具体违法情节而言,是否要罚这么多,值得商榷。虽然所售卖的羊肉未经检疫,但事后的抽检表明,羊肉并无问题,这意味着可能并不影响安全食用,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无论从动因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酌情从轻处理也是说得过去的。
任何处罚都不是目的,是为了能营造知法、守法的氛围。一些小案大罚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违背了常理常情,让人难以接受,这种处罚并不能彰显法律威严,相反,还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也就不能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安徽寿县村民顾先生,11月农忙时农机柴油用完后,他驾驶皮卡车去加油站打柴油被路政部门查处,被罚3万元。
浙江台州,应义红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获利700元。当地执法人员发现其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具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湖南衡阳一水果店将水果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内,因虚假宣传被罚款5万元,并被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四川宜宾耳部护理店获利500被罚22万,河南洛阳三轮车卖菜大爷赚21元被罚11万。
央广法: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头条新闻: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也就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而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更是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姜大爷卖的姜、菠菜和青椒,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了。一天才卖了198块4毛钱的菜,赚了21块零5分钱,要罚11万!
陕西榆林的菜贩,卖了5斤芹菜,被当地监管部门罚6.6万元,
新浪新闻: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卖2元一斤土豆拟被罚30万的消息再次震惊网友。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经营者被罚款30万。
评论员王攀:事情是这样的,羊的主人已经得癌症去世;其弟弟在手写的说明书里,哥哥生病,癌症晚期,请弟弟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就找到了卖羊的,一开始人家不肯,后来再三请求人家,就把羊处理掉了,哪知道违法,被工商部门查处,对不起人家。而这个被罚的卖羊的,是一个农民个体户。
我说三点:
第一,处罚肯定是有依据的。我看一审行政诉讼,也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因为市监局称,这个卖羊的农民个体户,从业二十多年了,他属于明知或应知,卖的羊肉、羊头需要检验检疫。可仍旧将几只羊私自处理、私自售卖,这是违法的。也事关食品安全。
确实如此。
第二,但这里面有一个疑问。他为什么私下处理,而不是走正规途径呢?
这种私自处理羊肉去卖,和通过规定的途径处理,然后检验检疫,中间会差多少钱?
如果差的钱少,农民何以不走正常途径卖羊?他一个从事二十多年的个体户,又何以冒着这么大的风险?他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罚十万可能都是最低的了。
如果中间差钱太大,那是不是合理,该怎么降低?
第三,还有就是,如果类似的查处很常见,那是不是也会降低舆论的聚焦呢?不要说没有啊!肯定有!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大家都是感同身受。不管是媒体曝光的,还是监管部门其他方式查处的,每次都让人震惊。
那么,如果多一些类似的查处,而且给人感觉,就是严格的不得了;那请问,还会出现眼下的尴尬吗?#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开出10万罚单#
@上山夏海:处罚的目的是让好人不变坏,坏人不敢做坏事,不是逼着好人做坏事,好人不敢做好事儿……
蓝天2285:请给农民老百姓让条路吧!不要把农民逼上绝路!和谐社会不应过度多法!农民是缔造和谐社会的基础动力!法不能失去民意失去民心!过度多法反而适得其反!大唐时期贞观之治是最好的历史见证!!!《农民卖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当地强硬表态,一细节信息量大》12月26日,媒体披露的发生在江苏盐城的一起事件让人真切感受到老百姓的不容易。
红星新闻:未经检疫该不该被罚?当然该,但10万元有些沉重。毕竟,执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让人无法承受。更关键的是,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兰州新城事:罚款差异巨大,监管标准需统一透明,避免不合理处罚影响公平正义。
@天才柯基大佬:食品安全应该重视,卖没有经过检疫得肉被罚肯定没问题,问题是为什么罚的这么多,又不是大企业,只是个普通小商贩,做事一定要赶尽杀绝吗?
@卧蚕土豆:羊肉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请重罚,如果没问题,不可以这样!
欢乐斗地主选手:对普通老百姓,罚这么重,把别人逼急了,就是在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Emmanuel:公信力就是这样一步一步丧失殆尽
浪猪灰头林登万:有理有据,就是无德,合法合规,就是不合人道,一帮畜牲玩意儿
愿做一只啄木鸟:有时候,老百姓为了生存,也可以放一码吧,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弱弱问一下,那些违反食品安全的,他们罚了多少钱?
石述思:年底各地罚款经济横行于市,惊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仍不时出现匪夷所思、挑战公众良知和常识的针对底层民众的奇葩罚单。
这种利用年底突击检查带有完成上级下达指标任务的做法,民愤沸腾,吃相不雅。
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考虑民生疾苦的“依法行政”本质上违反了程序正义,违反了党和政府的宗旨,也背离了公权力的初衷,必须予以重视并纠偏。
京督闻道阁:卖一只羊就挣180元,可市监局却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这巨大的反差,瞬间戳中大众的敏感神经,把公权力与民生诉求间潜藏的矛盾,赤裸裸地摆到了聚光灯下。
陈广芳提起上诉,这才有了近日的二审,当天的庭审没有作出判决。花了一年的时间,还是悬而未决,多少让人内心煎熬。想必,陈广芳和部分网友一样,不理解为何卖只羊,为何会被施以如此罚款?目前从网友对此事的评价来看,多数人还是希望陈广芳能有一个过罚相当的结果。
周蓬安:如今一些执法人员不学法,不懂法,而且还死抱着本本执法,丝毫不顾现实,有时候还“选择性执法”,经常弄出些违背普通人认知且令人愤怒的事来,本质上讲还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问题。就该案而言,明显是“小过重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财小田:不得不说,这“罚单”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么个“买卖”变成了“天价罚单”?真的是做生意不易啊!
欧爸天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本就不应该放在农民身上,企业和厂家才是市场监管的重头戏,农民不应该被重罚,资本家也绝不能被轻罚……
是顾礼先生:这和抢有什么区别
一、平时写民生类的事情比较多,其实我并不希望写这类新闻,这种事情越多,就意味着疾苦的存在。
二、一边是觉得处罚过重,甚至是小错重罚,另一方则觉得就应该这么罚,人们常说食品安全,这不就是食品安全重拳出击的典型吗。事实上,后来羊头和羊肉被拿去检测,结果是合格的,所以才“手下留情”。当然,更多的人对这个罚款有意见,是因为对双标处理不满,或者说是对以往的大错小惩感到不满。
到这里,我想表达的核心就是,一边唯唯诺诺,一边重拳出击,确实难以让人信服。其他的也不好再说什么,毕竟因为说这种事,我已经不止一次被要求闭嘴。
三、有些荒诞尚有一丝逻辑可言,而有些荒诞,则不需要任何逻辑。
面对一件荒唐事,或许我们尚能笑谈风月。可若荒唐越来越多,笑声也许还在,但在那之下掩埋的,则是悲哀。
半山静水:对制假贩假的药品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各类假冒伪劣网店,市场监管部门这帮渣狗孙子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失职渎职、失管失察,而对农民、小商贩实施重罚,真是恬不知耻,不要碧莲!
马上谈:法律法规的本质,是帮助弱者和良善者,却被某些人当成武器,拿来对付弱者和良善者。小案重罚,这样的新闻和处罚,即使盐城方面理由再充沛,也不是好的执法,太容易激起民愤,损害本就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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