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四川彭州岳父灭门案”家属实名举报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11日消息】2019年1月10日,邹成海、杨会芬夫妻及其独生子邹朔等三人,被凶手张志军残忍杀害于邹朔四川彭州的家中,邹成海全家被灭门,惨烈异常。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张志军死刑;2020年10月28日,四川高院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宏偷偷将其改判为死缓,二审开庭、审理、宣判等全程对社会和被害人亲属隐瞒,并各种设法阻挠家属获取二审判决书近半年之久。

自案发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家属一直在申冤维权。近日,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向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实名举报,四川高院二审法官王静宏及直接利益相关人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法等违法犯罪行为。恳请中央督察组对四川高院的“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二审程序、主审法官、律师及直接利益相关人进行调查,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以下为举报信全文:

尊敬的中央第十四督导组:

你们好!我们是“四川彭州岳父灭门案”即“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三名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杨立军:被害人杨会芬的哥哥,身份证号:22038119xx112470xx,电话号码:134046xx98x
杨会芳:被害人杨会芬的姐姐,身份证号:22900119xx073070xx,电话号码:15694xx75xx
邹淑荣:被害人邹成海的姐姐,身份证号:22038119xx030770xx,电话号码:15043xx22xx
邹延敏:被害人邹成海的妹妹,身份证号:22038119xx081670xx,电话号码:18222xx37xx
邹成龙:被害人邹成海的二弟,身份证号:22038119xx021070xx,电话号码:15043xx410x
邹成合:被害人邹成海的三弟,身份证号:2203811xx7091070xx,电话号码:138944xx33x

本案中,邹成海、杨会芬夫妻及其独生子邹朔等三人于2019年1月10日被凶手张志军残忍杀害于邹朔四川彭州的家中,邹成海全家被灭门,惨烈异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张志军死刑;2020年10月28日,四川高院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宏偷偷改判为死缓,二审开庭、审理、宣判等全程对社会和我们被害人亲属隐瞒,并各种设法阻挠我们获取二审判决书近半年之久。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自案发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深感申冤过程山高路远、道阻且长,特恳请中央督察组对四川高院的“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二审程序、主审法官、律师及直接利益相关人进行调查,还被害人家属公道,避免让该案成为对社会公序良俗、法制道德建设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冤假错案,以清理和终止其已形成并持续发酵的对党的政治声誉、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国家法律尊严的重大危害及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

实名举报内容

在此,我们实名向督导组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诸多行为,造成二审判决结果严重违背刑法实体正义原则;四川高院二审法官王静宏及直接利益相关人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法,破坏党的组织纪律、政治声誉和中国国家法律尊严,

案号:

初审案号:(2019)川01刑初246
二审案号:(2020)川刑终33号

具体表现为:

1.违法对被害人家属隐瞒二审所有情况。

四川高院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宏自始至终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害人亲属任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判决的情况,违背中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违法并且隐藏二审判决书

四川高院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宏将判决结果列为国家机密,阻挠被害人依法获取判决书,侵害了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利。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违法采纳不当关键证据。

凶手张志军的女儿张瑜为被害人邹朔(三被害人之一)之妻,出具的谅解书是绝不能代表邹成海、杨会芬夫妻的,因为张瑜不是刑法上的“近亲属”,二人刑法上的近亲属(本举报信的举报人)在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原谅凶手张志军。

二审采用的谅解书证据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近亲属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此外,二审法官王静宏的在此案中为践行其“完全废死”的偏执理念,对人证、物证选择性无视,践踏法律底线,挑战社会公序良俗,多次违规操作、玩忽职守。

4.违法不公开二审审理

此案为有重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公诉刑事案件,社会舆论极力关注,理应公开审理、判决,四川高院二审全程对被害人“近亲属”和社会舆论隐瞒。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和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滥用自由裁判权

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宏是全国著名的“废死派”法官,公开主张在现阶段的中国完全废除死刑,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少杀慎杀”指导思想相悖。在本案中,王静宏法官“为废死而废死”,罔顾“张志军预谋灭人全家”的基本案情,有选择性地无视有力的关键证据,滥用自由裁判权,为凶手张志军求生。

(未完,待续,此举报信已经邮寄到中央十四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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