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8日星期日

赵志强律师起诉武汉市人民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志强,男,汉族,系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旺,系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及时履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职责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被告具有法定的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但实际上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被告具有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显示:

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将4位病人的反常结果汇报给医院,医院上报至江汉区疾控部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收集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疾控中心的不明原因发热患者标本。

2019年12月29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反映情况;湖北省和武汉市卫健委指示武汉市疾控中心、武汉金银潭医院和江汉区疾控中心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

2019年12月30日,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样本的收集和标准化入库;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卫生部门启动相关调查和病例搜索工作。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协和医院设立呼吸传染病隔离区;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大规模消毒;国家卫健委专家进入武汉。

2020年1月1日,国家卫健委成立疫情领导小组,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关停。

2020年1月2日,大批清洁工清洁华南海鲜市场;香港特区政府召开跨部门会议,检视针对武汉肺炎疫情的预防措施;中科院武汉病毒所获得2019新型冠状病毒全基因组序列。

2020年1月3日,湖北华新医院CT医生李云华发现3例CT异常;武汉市全市启动对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的监测、病例调查、华南海鲜市场环境及动物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中国开始向美国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向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武汉市卫健委当日通报共发现44例“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未发现“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4日,国家疾控中心研制出对新型冠状病毒高特异性的PCR检测试剂。

上述事实表明:在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元月4日期间,被告应当可以作出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这样的判断。但实际上,被告并未基于该判断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

二、被告不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

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直接导致2019年12月份左右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快速扩散,进而导致原告老家的黄冈市乃至整个湖北省疫情扩散,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原告作为湖北省省内居民,在传统节日春节于2020年1月18日从工作地浙江回乡探亲后,突然遇到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直接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原告认为,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是因为从武汉最先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进一步扩散造成的。被告没有及时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时间预警职责是本次疫情扩散导致湖北省启动I级响应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不履行突发事件预警职责与原告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警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等有关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志强
2020年3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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