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华科“捐精”死亡博士之父数年坚持为儿讨真相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6消息:2011年2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走进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后,结果“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案件发生后,校方认为郑刚是“猝死”, 给了郑刚父母郑金龙夫妇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并免去郑刚妻子吴琳在华科大读博期间的费用2万元和为其安排工作。
 
对于郑刚的死因,郑金龙夫妇一直不相信“猝死”说。近日郑金龙专至本工作室介绍了他儿子的“冤情”, 郑金龙认为郑刚不是死于“捐精”,而是死于华中科技大学的生物人体实验,只是死亡后被转入“捐精”室。郑金龙说在郑刚死亡前,他收到了儿子的电话,郑刚当时在电话中说:“爸,我已中剧毒,无解,一定要鄂州异地尸检!要为儿伸----”,
 
对于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郑金龙说一个博士的一条人命如此廉价太不值了。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年迈的郑金龙至今仍走在上访和为儿讨真相的路上。



郑金龙
 
以下是郑刚案的相关情况介绍: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博士捐精死亡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据此,不少网友揭捐精内幕,称捐精能赚房子首付,但是不少知情人士称这样的说法很荒诞。
一个人活着去做属于公益的捐精,但是去了就没有再回来的可能,这的确是一件悲剧性的结果。
  好好的儿子没了,家长不可能无动于衷,不可能不问为什么就让具有博士学位的儿子就这样离开人世。这是人之常情,不管是是谁都会这么做。至于索赔400万多不多,那应该法院法官们依法办案的责任与义务。不是双方说了算的。
  捐精子也能死人,这是个可怕的问题。如果有人听说这个新闻了,恐怕会吓得不敢再有这种念想。所以,无论是对于死者的生命的负责,还是对于今后如何开展捐精公益事业,都是不能绕过的坎。尤其是精子的受助者,不能失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与良心,不能因为钱把整个捐精的公益事业给毁了。如果为了躲避赔偿,为了赖着不赔偿,那么就不仅是死者家属的悲哀了,而是引起整个社会道德缺失的大问题。
  据广州日报报道, 去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生殖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昨日,武汉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拒绝尸检,死者家属还认为校方在捐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而校方律师则表示,郑刚的猝死与捐精无关,他们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会多赔。由于事发后没有及时做尸检,究竟郑刚死于何种疾病,这和捐精有多大关系,双方争执不休,但又谁也没有证据。想不到,公益捐精会成为生命的悲剧;想不到,人一死就什么也不是了。如果受助者只能接受人们的义务捐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这捐精公益事业还怎么进行下去,是不是就此要关门了?
  法理上的事,必须依法从事,法院不能袖手旁观,法官更不能坐在审判席上高枕无忧,只听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而自己没有法理主张。如果案子被争论不休的拖延着没有结果,也不是法院光彩的脸面。如果双方证据严重不足,就应依法判令其主要的一方依法举证,不能让有责任者逃避责任。否则就是法院判案不公。死者应当是弱者,理应得到法院依法的保护,让死者家属举证多有不公平。但是被告的举证还需受到第三方的监督,以防被告蓄意提供虚假证据。
  正如原告律师王艳梅所述,生殖中心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志愿者去捐精,就是和生殖中心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的关系,生殖中心应该保障志愿者捐精的安全。现在郑刚猝死在了取精室,生殖中心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并及时抢救等,这些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被告的责任缺失。
  在法庭上,郑金龙坚称自己400万的赔偿并不是漫天要价。郑刚刚读博士,就被十堰市一所大型医院看中。郑金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0年12月1日,郑刚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签订的协议原件。上面写明,郑刚持外科硕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6800元,持外科博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1.28万元,每两年调级一次。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不管原告索赔的金额400万元漫天要价,不管被告愿不愿意赔偿,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裁定权。依法裁定应该是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义务。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完全在于法院和法官如何依法判决。
  然而,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是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索赔没错。那么,错在哪里呢?值得人们深思。深思之一,公益的捐精事业还需要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已发完善公益捐精的程序,以及如何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和理赔的责任与义务,公益捐精不能只受助不承担责任与义务。深思之二,公益捐精是否应当有受助方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在捐助前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再捐助?这只是笔者的愚见,希望更多朋友参与讨论。
审判情况
  历时两个半小时 不公开审理
  今年6月12日,该案在洪山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郑金龙只将华中科技大学列为被告。因案情复杂,法官当庭中止审判,转入普通程序。昨日庭审中,郑金龙将同济医院生殖中心、协和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郑刚的妻子吴琳成为本案第三人。
  刚开始时,郑金龙并没有请律师,他称:“400万的索赔额仅律师费就要36万元,我请不起。”为了打这场官司,郑金龙解释,自己已花了20多万元。为此,洪山司法局对郑金龙进行了司法援助,派出律师免费为其打官司。
  昨日上午,武汉乃至全国各大媒体都聚在洪山法院庭外等候。9时10分许,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此案。
  据悉,庭审现场,吴琳并未现身,也没有其代理律师出庭。庭审焦点集中在郑刚死因以及赔偿金额上。
  11时30分许,庭审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据一名法官介绍,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死因成谜
  为何没尸检成焦点
  令外界关注的是,郑刚为何在捐精过程中会猝死呢?这也是昨日庭审的焦点。
  郑金龙走出法院后说,“如果捐精能致人死亡,那全世界的男子都不用结婚。”他还说,郑刚的身体一向很好,并且从他随身带的包里找出证据,其中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称,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金龙还称,郑刚当年春节回老河口时,该院还对郑刚进行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没想到10天后,郑刚就猝死在校内,郑金龙认为不可思议。当他要求对郑刚进行尸检时,遭到了被告方拒绝。
  为何医院没有对郑刚进行尸检呢?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万利强称,“郑刚猝死之后 ,我们也希望能够对郑刚进行尸检,因为捐精死亡这在世界上是第一例,很有研究价值,但其家属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他还称,不同意尸检的是郑刚的妻子吴琳和郑刚的哥哥,“郑金龙当时在楼上,他的大儿子当时全权代表郑金龙。
庭审之后
  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三被告是不是有责任?
  华中科大的代理律师何丹称,法庭已查明,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华中科大及协和医院并非适格的民事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则称,生殖中心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当相应责任,并且在事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郑金龙的法律援助律师刘杰认为,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也应公平赔偿,之前的8.8万元只是一种人道捐赠。
  法庭上,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焦点一
  猝死与捐精之间有无关联
  郑刚猝死于2011年2月12日,第5次捐精过程中。此前的4次,他都平安无事。
  对于此前郑刚是在读博士的说法,华中科技大学表示,学生学籍证据显示,郑刚是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幸猝死时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是什么原因导致通过体检的郑刚死在捐精室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郑刚确实死在了捐精室内,是捐精致使郑刚死亡。
  “捐精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依托该院建设)代理律师万利强说,因为事发后未进行尸检,所以至今无法准确查明郑刚猝死死因。他强调:“但按照一般的医学理论,可能是郑刚自身心脑血管方面存在隐患。”
  郑金龙认为,他查看儿子遗体时,发现口腔、皮肤等部位有不正常表象,怀疑被人投毒。但万利强表示,警方排除他杀,院方曾要求尸检,却遭郑刚的妻子吴某反对。
  庭审焦点二
  补偿协议后谁同意火化尸体
  郑刚猝死次日(2月13日),协和医院和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其家属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家属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协议书上,吴某以恳请协和医院解决其工作为由,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当年2月14日,郑刚遗体未经尸检火化。
  对于这份补偿协议,郑金龙认为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赔偿效力。而被告方则表示,这是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所认为的“事情发生之后,校方强行把尸体火化,剥夺了郑刚家属对死因的知情权。”第二被告方、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代理律师万利强表示,按我国法律要求,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并提出,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强行火化郑刚的遗体。万利强表示,此事他一直全程参与,没有尸检的原因是家属(郑刚的哥哥和妻子吴某)不同意。
  而郑金龙则称,不做尸检,完全是被告方的意思。
庭审焦点三
  学校是不是当事法人单位
  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生殖中心事先没有告知捐精风险,侵犯了郑刚的风险知情权。“其次,捐精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她说,捐精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整个过程仅有郑刚一人在内,每隔一小时才有人敲门询问。当天郑刚取精时发生猝死,但直到一小时后才被人发现。
  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代理律师万利强反驳:“整个过程生殖中心没有责任,在捐精前已和郑刚签订一份捐精知情同意书。”他介绍,生殖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精子库按卫生部的要求操作,是很规范的。郑刚捐精前也经过体检,结果合格,事发后马上打120,还拨打110报警。郑刚被送往协和医院抢救后,警方也赶往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
  华中科技大学代理律师何丹认为,郑刚是自愿捐精的,其死亡非常不幸,学校也很沉痛。但其捐精的对象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学校不是当事的法人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艳梅则认为:“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方没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也应根据公平责任补偿原告损失。”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     www.sdchina.com   来源:中国山东网综合   2012-9-13 1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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