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1月10日消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燕、胡燕姐妹俩因维护自己的居住权,被崇川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分别判刑一年六个月,上诉后改判为一年三个月。出狱后二人继续申诉,南通市中级法院对其申诉案件进行了立案。近日秦燕、胡燕到庭接受了询问并向法院又补充提交了很多相关证据。
秦燕、胡燕均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唐闸街道新园村二组4号村民。秦燕是胡燕丈夫的姐姐。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南通市百盈建设有限公司在无合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在距离秦燕、胡燕家房屋仅3至7米处开挖河道、打桩,导致秦燕、胡燕家房屋严重开裂!
在房屋安全、家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秦燕和胡燕多次报警、投诉没有任何结果!被逼无奈她们要求施工方停止违法施工。后对方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认为她们阻止施工的行为情节轻微,对她们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谁知2年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22年8月10号、9月27号以秦燕和胡燕阻挠施工为由,分别对秦燕和弟媳胡燕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立案!
公安先是对二人非法异地监视居住,后移送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秦燕于2022年8月10日被南通崇川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送到如皋九龙湾大酒店指定监视居住。
胡燕于2022年9月27日在工作岗位,被南通市崇川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也送到如皋九龙湾大酒店指定监视居住。
2023年1月12日,秦燕和胡燕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13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一审南通市祟川区人民法院无视该施工单位无任何合法施工手续、无视二人提交的房屋多处严重开裂的相关证据、无视二人两年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公安出具的《不予处罚决定书》等事实证据,而是非法采信施工方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虚假证人证言,对秦燕和胡燕各作出枉法判决一年六个月。
二人上诉后,二审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虽然给她们减刑了三个月,但未纠正根本错误。
二人出狱后,一直坚持申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对秦燕和胡燕的申诉案件予以立案。并通知二人于2026年1月6日到法院进行了询问。
当日,二人在庭审中向法官陈述了公、检、法在办理她们这起刑事案件中的很多违法行为,并向法庭又补充提交了很多相关证据。
胡燕说:“2019年9月当时施工队距我家最近距离3米,最远距离7米的地方打桩挖河,因为此施工,严重侵害了我们私有财产安全,我们期间打电话报警,求施工方出示合法手续,在一审,二审的案件审理中,我们都提供了视频证据!但是一审的判决结果却都以与这条河道,有利害关系的施工方的老板、和工人的证言证词,以及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证言证词作为判决的依据.
所有证人都没有到庭,我们的律师都要求证人到庭,法院没有同意!明显的一审法官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点上,一审法官明显的以权压法,一审当中,我们八个小时的庭审提供了视频文字证据,经过法庭的充分质证举证,一审法官的判决基本都没采纳,百分之七十是以证言证词来对我们进行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28条,就有20条是证人证言!如此看出,权已经大于了法!”
胡燕称:“在申诉庭审中,我拿出了三份批文,是公诉人卷宗里的,第一份批文是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没有加盖公章,2019年19号文,此批文是属于党政机关联合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为了证明这份文件的不合法性,我提交了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中院的,(2020)浙03刑终633号,第二个案例是高院的(2017)苏行终1509号。
第二份批文是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文件,有公章。但这两份文件批复的公新界河的位置都是通扬运河至新兴西界河,并且公新界河标注是新建,并非整治!
第三份批文是南通市港闸区行政审批局的,(2019)23号文没有公章,此批复的公新界河的位置是东起唐闸公园,西至新兴西界河。通扬运河与新兴西界河都在我家西边,而东起唐闸公园在我家南边一千米左右远的距离,从这三份批文来看,批复中的公新界河的地址,完全不是我家门前新挖河道的地址!公文没有公章哪来的公信力?公诉人竟然认可并放在卷宗里。
由此可以看出,我家门口打桩新挖的河道,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新开河道!作为公民的我们有制止违法的权利,有举报的权利,更何况这条河道的开挖,对我们姐妹俩权利人有直接影响,房子被震裂。”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时秦燕和胡燕也做了政府信息公开,唐闸新园村二组4号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挖河道,没有合法手续,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开挖河道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河道挖掘涉及土地使用和水利工程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占用土地(包括挖掘河道),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即使不改变土地性质,仅是临时占用,也需要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并支付补偿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掘河道,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在秦燕和胡燕的二审中院判决书中,还认定港闸区行政审批局的23号文件合法,23号文中第八:接文后,请抓紧办理水利稳评等相关手续,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由此看出,23号批文手续不全,不是合法批文,大家都知道我们老百姓,家里要盖房,少一个手续加盖公章都不好开工!难道政府要求老百姓守法,自己就不要守法了吗?
秦燕和胡燕姐妹俩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制止违法施工何罪之有?
姐妹二人认为这就是一起政府与公、检、法联合炮制的冤假错案,是对她们之前的维权行为在进行赤裸裸的打击报复。这起冤案已经对她们和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秦燕和胡燕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依法审查,依法纠正该起冤假错案,还她们司法公平正义!还她们清白!并恳请全国各级领导及网友关注她们!
秦燕电话:138146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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