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1月2日消息】云南省镇雄县企业家鲁逸荣案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镇雄县人民法院违法补充起诉,致使案件超期审理,其被超期羁押近百天。近日,家属对镇雄县检察院和镇雄县法院提起刑事控告。
2026年1月2日,鲁逸荣家属陈闻,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现实名控告该案审理期限、羁押期限、补充起诉文书存在重大问题,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违法出具《补充起诉决定书》,镇雄县人民法院利用违法出具《补充起诉决定书》,从而达到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目的,进而超期审理、超期羁押鲁逸荣。
陈闻依照法律规定,对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恳请高层领导及相关机关重视,核查事实并依法对相关人员涉嫌的滥用职权予以处理。
2024年9月27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指控鲁逸荣涉嫌行贿罪。2025年7月3日,镇雄检作出第一份《补充起诉书》,补充指控鲁逸荣涉嫌的其他行贿事实及漏罪。2025年9月29日,镇雄检作出第二份《补充起诉书》,补充起诉的内容是“请法院对监察委查封、扣押的财物,冻结的资产进行依法处置。”补充起诉决定书不符合制作起诉书、补充起诉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补充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并不属于法定的起诉书内容。补充起诉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补充起诉的唯一理由是“发现遗漏的罪行”,但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建议,并不属于“遗漏的罪行”,因此并不属于补充起诉的法定情形。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书应当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清单。镇雄县检察院在2024年9月27日起诉时,没有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清单》,直到一年之后的2025年9月29日才向法院移交《涉案财物清单》《涉案财物情况报告》,已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即便是这些《涉案财物清单》《涉案财物情况报告》,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属于起诉书的附件,而不是起诉书本身,更不能将“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建议”作为补充起诉决定书的内容。
第四,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财产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但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将自己的处理建议当成“遗漏的罪行”补充起诉。
第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但不能据此反推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建议”。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出具《补充起诉决定书》,企图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进而超期审理、超期羁押鲁逸荣。2024年9月27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6日,由于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至5月13日。5月12日,由于检察院建议,该案延期审理。6月12日,该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至9月12日。2025年9月29日,镇雄县法院发出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告知辩护人,因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个月(审限自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9日止)。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镇雄县检察院在2025年9月29日提起的补充起诉决定书,镇雄县法院根本不会发出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不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个月(至12月29日)。既然补充起诉决定书是违法的,补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镇雄县法院这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也属于违法的,从2025年9月25日起(实际应从2025年9月12日起),镇雄县法院已经属于超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自2024年9月27日提起公诉以来,镇雄县法院一直没有开庭审理鲁逸荣案。直到合法的审理期限(2025年9月12日)到期,镇雄县法院还是没有开庭。因此,该案早已属于“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镇雄县法院“应当”立即释放鲁逸荣。
但是,由于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与镇雄县人民法院违法补充起诉,导致镇雄县法院以此为由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个月,又羁押鲁逸荣三个月。
截至2026年1月2日,因镇雄县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补充起诉,鲁逸荣已被超期羁押了94天,严重侵害了鲁逸荣的人身自由和诉讼权利。
家属表示,中共中央、最高法、最高检三令五申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起诉文书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超期审限、超期羁押、严重侵犯鲁逸荣的人身自由和诉讼权利,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故家属特紧急反映,恳请领导重视,责令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撤回补充起诉决定书,纠正该案超期审理、超期羁押的问题,督促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释放鲁逸荣。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让该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反之家属坚决倾尽所能,无能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也要告到水落石出。
陈闻电话:1399618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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