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

临汾圣约家园三位同工被以诈骗罪起诉

【民生观察2023年6月30日消息】近日,山西临汾圣约家园教会的李洁、韩晓栋、王强三位弟兄被检察机关视为“犯罪集团”,“涉案”金额高达78万。家属听闻后不仅诧异也不同意起诉内容。

临汾圣约家园教会的李洁、韩晓栋、王强三位年轻的弟兄自2022年8月19日以来,先后以涉嫌“诈骗”被抓已经300多天,至今仍被羁押在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现被尧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立宪、魏兵兵起诉到尧都区法院,三位弟兄被检察机关视为“犯罪集团”,“涉案”金额高达78万。

三位弟兄的家属及弟兄姊妹听闻后不仅非常诧异,并且不同意起诉内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问题,在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这里却成了宗教诱骗和诈骗,信仰上帝的教会却被污蔑成“犯罪集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真是闻所未闻。现恳请大家代祷。

另外,近日代理律师前往尧都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洁。李洁说,他收到起诉书的时候,感到很平静,没有愦懑。他微笑着说,如果不了解案件的人,都看不懂这起诉书说了什么。指控别人的起诉书,都会提到谁和谁怎么联络,怎么说的,怎么分赃的,很具体。而这份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就寥寥几行字,就直接认定诱骗,伙同,构成犯罪集团。行政拘留的事由,也由非法聚会改为了招摇撞骗。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是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起诉书上就偷偷改成监视居住。

在律师会见期间,正好法院的人送换押证过来,问李洁,有没有刑讯逼供,就是有没有打过你?李洁刚要签字,律师说,疲劳审讯也是刑讯逼供,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三天三夜不让李洁睡觉,第四天开始才能睡一个小时,这当然是刑讯逼供。

在律师会见期间,李洁的妻子李姗姗正围绕看守所祷告。李姗姗说,自己其实不关注那个所谓的诈骗数字,因为那是人定的,我们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她关心的是,什么时候该传的福音传了,弟兄们就出来了。律师感叹,在如此重压下,李洁夫妻真的没有一句埋怨的话。

根据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洁,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和昌花苑。

2022年8月20日因招摇撞骗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监视居住,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晓栋,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学府照苑。

2022年8月20日因招摇撞骗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监视居住,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强,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锦绣华庭。

2022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洁、韩晓栋、王强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变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3年1月28日本院退回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7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26日本院报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洁,韩晓栋,在未取得宗教教职人资格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成立非法组织“圣约家园”,伙同被告人王强,先后在临汾市尧都区、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多个非法活动点,以“十一奉献”、“感恩奉献”等名目诱骗多人交纳“奉献金”,并按区域将上述人员划分为城东、城南、城中、城北四个组进行管理,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洁、韩晓栋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强为骨干分子的犯罪集团,截止案发,该犯罪集团诈骗人民币789591元;其中被告人王强诈骗人民币56215.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洁,韩晓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78959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李洁、韩晓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洁、韩晓栋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562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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