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螺蛳壳里做道场

——从中共保党救党之执念看习近平法治倒退之必然

2012年11月,习近平强势上位。最初,习近平多次声称“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给外界一副重视法治的假象。然而,习近平不久就露出口是心非的两面派嘴脸,开始了全面的法治倒退。

一、宪法和宪政倒退

2017年习近平成功连任中共党魁,羽翼已丰,悍然为自己量身定制,篡修宪法。

(一)、2018年修宪

1、强化党的领导

2018年3月,中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领受中共和习近平的命令式建议,修改宪法。宪法第一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强化和固化中共的一党独裁,仅这一句话就对宪政、法治构成了釜底抽薪,宣告了中共在宪法序言中宣称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虚伪性。
2、无实质进步的监察委员会

18修宪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并同时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把中共党的机关人员也即把中共本身列为监察机关的第一顺序监察对象,规定各级监委“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这项纸上的规定确立了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开始所确立的“王在法下”之法治原则,即中共在监察机关、监察法、宪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之下,度看似力很大,然而在中共党大于法、党高于国的党国体制下根本无从落实。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予以纠正”,“弄虚作假,骗取……学历、学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在中共高官利用职权骗取博士学位、特别是习近平本人骗取清华大学在职博士学位的现实下根本无从执行。
尽管中共宣称对其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党国体制决定了其所谓的新监察体制在宪法、宪政层面上仍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难言进步。

3、终身制狼子野心—废除国家主席任期限制

2018年修宪最臭名昭著的倒退是废除82宪法关于中共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限制,提前五年为习近平突破两届任期限制扫清立法障碍。1987年中共十三大为确保邓小平卸任政治局常委而仍能担任党的军委主席,中共把其十二大党章“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18年修宪,习近平效仿邓小平因人废法之举,废除国家主席任期限制,其不识时务超越百年前的袁世凯!对国家主席不设任期限制的宪法条文乃违反宪政原则的恶法,这样的修宪实乃篡宪和违宪,习近平丝毫不能因其第三任期符合修改后的恶法而使其任职合宪化。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中共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虚称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然而,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墨迹未干,3月11日习近平就废除了国家主席任期制。
在党国体制下,改名的文字游戏根本不能促使中共自己遵守宪法。合宪性绝不在于中共的行为看起来符合宪法条文,而在于宪法条文本身符合宪政原则;如果宪法条文本身因人而设、为特定个人量身定制,则此等宪法条文本身即因违反宪政原则而成为反宪政的恶法,此等修宪即为篡宪、乱宪,此等貌似程序合法的修宪表演实属洪宪帝制式的违宪骗局。面对这种虚假合宪闹剧,改名换姓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又怎能对实质违宪的中共及其魁首习近平进行监督?

(二)、以家法强推全面党化,反宪政、反法治企图昭然若揭

在党国体制下,中共的内部家规和帮规事实上具有高于国法的效力。2014年10月中共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声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决定》宣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然而,仅仅四年之后,习近平就悍然为己量身定制、篡修宪法,废除国家主席任期制,而《决定》却又虚伪地声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决定》蛮横声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又宣称“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市场主体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强加政治职能,强加与律师职业和法律专业毫无瓜葛的所谓中共领导和“党的建设”负担。
《决定》又称“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决定》叫嚣“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把纳税人供养的国家军队篡夺为中共的私家党军。
2018年2月18日中共又通过所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重弹毛泽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之皇权老调,空喊“加强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在教育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皇权和斯大林、毛泽东的共产极权意识形态强化对青少年学生的毒害和洗脑;2月28日中共发布《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叫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再次重弹“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之僵死老调,又称“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要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以深化改革之名行全面党化之实,彻底堵死政治改革的任何可能性,堵死中国的宪政、法治之路。
《方案》又称“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快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做到党的工作进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全面强化党国体制,在私企和律师行业遍设中共组织,这哪里还是什么改革?这是龟缩,是向共产原教旨深度内卷!

(三)、2013年以来的反宪政逆流

2013年5月中共密发司法独立等普世价值“七不讲”的《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5-8月间中共《光明日报》、《学习时报》、《红旗文稿》、《环球时报》等臭名昭著的党媒相继跟风,掀起了第一波反宪政、反法治、反民主逆流,当即受到民间各界的一致痛击,狼狈收场,习近平第一次公开挑战宪政、法治、民主的目的未能得逞。
2015年2月,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共最高法院党组扩大会议上公开叫嚣“坚决划清与西方‘司法独立’、‘三权鼎立’的界限”,这是周强对宪政、法治、司法独立的首次公开挑衅。司法独立、三权分立是现代宪政、法治的核心价值,反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就是公开反宪政、反法治,周强的这番叫嚣实即代表中共和习近平公开向宪政、法治、民主宣战。2017年1月,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第二次露骨地叫嚣“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周强的这两次跳梁表演虽使他个人深受民间诟病,却深合上意,道出了中共最高层尤其是习近平个人内心深处不能公开言说的固守一党专制及反宪政、反法治、反民主之顽念,从内部刺破了中共表面实行虚假法治、实则实行商韩法家刑治和斯大林、毛泽东共产极权专制的面纱。

(四)、搞乱香港,根除香港宪政、法治、民主对内地的辐射

中共和习近平嘴上空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可内心深处却对香港成熟的宪政、法治、民主潜移默化地辐射内地万分惶恐,早就蓄谋搞乱香港,摧毁香港成熟的宪政、法治、民主政治,根除香港的宪政、法治、民主对内地的影响。中共恶意拖延其对香港反复承诺的直接普选,一再以虚假普选欺骗港人,终在2014年9月激起港人争取真普选的占中运动。
2019年3月,在中共高层的默许下,香港当局及其保安局借个案强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逃犯条例、引渡条例或送中条例);2020年3月,中共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绕过香港立法会单方面直接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导致一国两制名存实亡,并与“送中条例”一起严重动摇香港司法独立的根基。
在全面党化、一党独裁的党国体制下,中共是绝不会容忍香港这个成熟的宪政、法治、民主、司法独立的异端和华人民主前哨长期独立存在的,宪政、法治、民主、司法独立的香港存在一日,中共就一日恐惧于香港的宪政、法治、民主之风传播于内地,因而,中共必欲寻找借口摧毁香港而后快!

二、立法和司法的重大倒退

习近平僭位以来,宪法以外的公法部门也整体呈末路狂奔式的大倒退,尤以刑事领域为重灾区。

(一)、刑事立法和司法

1、17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中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增加“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国歌罪,这一新罪显然是为对付近年民间人士借唱国歌表达对中共的不满而设。这一罪名与中共业已存在的侮辱国旗罪罪名都不符合当代宪政、法治国家所恪守的物质利益侵害原则。国旗、国歌都是精神性象征,本身不是物质性的利益,不应动用刑法加以保护。对比1984年美国的焚烧国旗不构成犯罪案就更显中共这一罪名的荒唐。

2、冤假错案纠错艰难,继续炮制各类冤案

2016年12月,中共最高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时距媒体最初质疑聂案约已十五年之久,距自称真凶的王书金认领该案也已十一年之久,其间河北公安司法当局百般阻挠、拒不纠错,中共最高法院也长期无所作为。张高平和张辉叔侄、呼格极乐图等重大冤案也都存在中共公安司法当局蔑视人民、死不认错、誓将冤案死扛到底的恶劣行径。
滑稽的是,习近平等中共高层自嗨于空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却又对泛滥成灾的冤假错案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在始自邓小平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法西斯魔怔支配下,最迟自周永康时期,中共就以曲解法律等手法,对访民等弱势群体强加敲诈中共罪、对中共及其政府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秩序罪,蒙冤访民不计其数。周永康虽在权斗中失败,但他旨在为中共续命的维稳衣钵却深合中共及习近平心意,被习近平照单全收,如中共在2016年对苏州和福州的访民群体实施大规模抓捕。滥用这些罪名迫害访民显系中共国安委和中央政法委等最高层的统一部署,绝非地方自作主张。中共既滥用这些罪名对访民实施个别定点清除,也对抱团取暖的访民群体进行集体迫害,如对林炳兴等11位福州访民集体以(对中共)寻衅滋事罪强加刑罚,中共更对苏州戈觉平等少数有声望的访民和维权人士构陷煽动颠覆(中共)政权罪。
中共一切行动的出发点都只为确保其一党独裁的苟延残喘,在局部经改的同时,中共一刻也不曾停止对其认定的民间政治异己人士的迫害,习近平僭位后尤为变本加厉,更加疯狂地滥用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煽动)颠覆等荒唐罪名和指定监视居住等法外非法拘禁手段迫害仁人志士,如2013-14年许志永等人的“新公民”案、刘萍等“新余三君子”案,2015-16年的“709”案,2019-2023年的许志永、丁家喜、常玮平等“12.26”厦门大抓捕案,最近的例子则是知名人权律师余文生、许艳夫妇双双被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逮捕,其他类似案件更是数不胜数。
2017年中共还悍然以黑手党手段绑架享誉国际的高智晟律师,高智晟律师至今仍被强迫失踪,生死不明。中共更是持续二十多年不惜血本迫害法轮功群体,习近平僭位后仍毫不松手。
中共一面拒不纠正旧的冤假错案,一面抛开自己的刑法,恣意妄为地继续炮制无数新的寻衅滋事、敲诈中共、颠覆中共的冤假错案。在中共的党化司法、党国体制下,法律、司法被强加了为中共独裁专制效命的政治任务,所有法律、司法都首先是为中共续命的工具,这就使得冤假错案是中共内生腐败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中共根本走不出来的死循环。
在对民间人士炮制冤案的过程中,中共还频频采取剥夺自主委托律师的权利以及对受委托律师进行威胁、骚扰、吊证等等流氓手段。

(二)、立案难顽症和公开审判的倒退

2014年中共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声称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中共最高法院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起初曾获外界高度期待,认为中共法院的立案难顽症终得解决,如该《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第九条“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这些条款看似切中要害,然而都经不住党化司法和中共政法的化解,根本得不到遵行,中共党化司法和政法的僵死性质注定了中共法院立案难顽症根本不可能解决。
审判公开、该公开而不予公开是中共司法的另一个顽疾。中共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明确规定,除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所有案件都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前提,公开审理的价值并不体现在绝大多数无重大影响的普通案件,而体现在与中共党权和公权以及中共权贵有关的案件即中共所称敏感案件和政治案件中,正是在这些案件中,中共及受其操纵的法院才最畏惧公开审理,才屡屡以案件涉及子虚乌有的国家机密、公开审理会危害所谓国家安全为由而拒不公开审理。对所谓敏感案件的庭审,中共及其法院普遍采取安插中共自己人占坑旁听、禁止公众和国际人士旁听的假公开审理甚至根本不公开审理,如2014年对许志永、丁家喜等人的庭审,中共法院还表演一下虚假的公开审理,允许个别家人旁听,当然也恶意安排座位很少的小法庭、拒绝国际记者旁听和采访,而在“709”案、2018年秦永敏煽动颠覆中共案和“12.26”厦门大抓捕案许志永、丁家喜的庭审中,中共法院则完全安插自己人马占坑旁听或者索性闭门秘密庭审、黑箱操作。
2016年中共最高法院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全面、及时、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然而,对大量被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共法院根本不予公布,加之中共法院强权意识盛行、法官素质低劣,极少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基本都是一句蛮横的“本院认为……判决/裁定如下”,自然也就不敢公布蛮不讲理的裁判文书了。

(三)、挥之不去的恐私和迫害律师魔怔

市场化的私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家被中共视为其所谓公有制社会主义之外的经济异己势力,市场化的律师则被中共视为其法律刀把子体制之外的潜在敌对势力,私营企业家和独立律师是中共和习近平时刻防范和严加打压的两个群体。
中共和习近平对私有制、私有经济怀有根深蒂固的敌意,对私有经济必然导向宪政、法治、民主加以高度防范,习近平僭位后明里暗里两手打压私营经济、迫害私营企业家,最典型的是对提出“私企立宪”思想的河北著名私营企业家孙大午先生举家构陷冤案,并劫掠大午集团数十亿资产。
不仅孙大午这样的中等规模私营企业家被中共和习近平碾为齑粉,甚至连马云这样的世界级私营企业家也被习近平恐吓、修理。对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的压制、迫害坐实了习近平僭位不久即在内部放言“不能单纯发展经济,如果经济发展上去了,共产党的政权却丢失了,发展经济还有什么意义”之传闻。
只服从法律、不受中共操控的独立维权律师、人权律师是习近平严加防范和迫害的另一大群体,自2012年以来,除“709”大抓捕外,另有数十位维权律师、人权律师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十数位律师被中共和习近平罗织寻衅滋事罪、扰乱秩序罪、(煽动)颠覆中共罪等荒唐罪名而下狱或待判,最为令人愤慨的是,年逾七旬的李昱函律师被非法超期羁押六年却既不下判也不释放。

(四)、疫情防控中的法治倒退

2019年11月下旬,武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中共和习近平拒不吸取2003年“非典”疫情之初北京市中共当局恶意掩盖真相之教训,报喜不报忧之专制旧疾复发,为维护中共所谓制度优势和伟光正之幻象,掩盖武汉新冠疫情的真相,非法传唤、恐吓李文亮医生,威逼李文亮认罪,恫吓艾芬医生;中共公安部使出“709”大抓捕中的手段,串通声名狼藉的中共央视,捏造所谓八位散布谣言者的虚假新闻,以欺骗、震慑底层大众,禁止人民发声,非法抓捕张展、方斌等自主报道疫情真相的律师、市民、自媒体人,拒不配合世卫组织和国际社会追溯疫情起源真相;长达三年的野蛮封控期间在武汉、西安、上海等地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破门入户、侵入居民住宅,强迫核酸检测和接种疫苗,因被强制接种疫苗而导致癌症、白血病、糖尿病频发却得不到中共的赔偿,更制造了儿童饿死家中、孕妇惨死医院门外等等无数惨案。

三、中共及其政法委对宪政、法治的禁锢

中共政法委权势是一个非法而邪恶的机构,代表中共对宪政、法治、民主实行严苛的压制,其权势的全面扩张完成于维稳沙皇周永康时期,并被习近平延续下来。中共的司法和公检法机关已全面暴力化和无耻化,完全丧失通过法律的正常运行和常规行使职权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中共自己已成为动乱、动荡和不稳定的根源,只得采取扬汤止沸、饮鸩止渴的手段,明火执仗地依靠暴力维持政权。周永康虽然在权斗中失败,但他以政法委为主导的反宪政、反法治的暴力维稳之鸩汤却深合中共和习近平之意,中共及习近平对政法委的维稳即维持一党专制以及反宪政、反法治机制的倚赖相比周永康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中共2019年1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条例》)。
《条例》第一条露骨地宣称“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中共的党国体制下压根不存在宪政、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司法被中共阉割为政治的奴仆,即党化和政治化的政法;第三条声称“政法工作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顽固坚持僵死的阶级斗争、专政和刀把子思维,又称“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叫嚷“政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不是以法律思维对待全民国家、公民社会的犯罪,而是无端政治化,以政治斗争思维把犯罪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强化中共党中央的绝对领导,第七条宣称“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第八条宣称“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第三章又强化“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把法律、司法的党化和政治化推至地方,毫不隐讳地把法律作为维护中共独裁政权的私器,暴露出整个中共以维稳为名与人民为敌的真面目。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罗列各级政法委的所谓领导职能,第十二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空喊政法委“应当把握”与法律、司法无直接关系的“政治方向”,政法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在党委、政法委的两层所谓领导之外,中共犹嫌其所谓的领导罗网不够严密,更以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增加第三层领导,即“政法”单位内部的党组(党委)的领导,足见中共明知其所谓领导已日薄西山之惶惶不可终日!第十五条声称“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这些规定要么是中共特色的大而无当的假大空套话,根本不具备操作性而徒具空文,要么是公然违宪、违法干预个案,如“研究……重大案件”。
《条例》务要给执法和司法机关强加一个所谓党的领导的紧箍咒,务要在党的领导这个螺蛳壳里强作“法治”的道场,暴露出习近平和中共压根不想实行宪政、法治的本心、“初心”,暴露出其所谓“法治”的虚伪性,暴露出习近平一切为了抢救、保住已病入膏肓、不可救药的腐败中共党的私心。这样的“法治”绝不可能是现代宪政之下的独立、公正、廉洁的法律和法律人之治,而只能是中共的党治、人治、书记一人之治,只能是商鞅、韩非式的皇权法家之治。
公开喊出党对政法实行“绝对”领导,是习近平的首创。习近平之前的历届中共头目都只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未提“绝对”领导。
除了《条例》企图全面使中共“党规党法”之家法、帮规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外,2017年中共十九大还已把“党是领导一切的”写进其党章。中共的党章只是其内部最高帮规,并非国法,但由于中共自命为全中国的领导,因而中共的党章事实上一直具有高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尽管也是中共制定的—的最高效力,正如中共中央及其政治局实质高于并凌驾于宪法空喊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之上,中共事实上成为整个中国的国中之国,这才是中共口口声声高喊的所谓中国特色。正是这一国中之国的特色才成为中国迈向宪政、法治、民主的终极障碍!

无论是习近平指使的反宪政、法治叫嚣,废除国家主席任期制的篡修宪法,还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民间各界恣意炮制冤假错案,还是行政诉讼的拒不立案,抑或是全面党化,通过非法的政法委对宪政、法治的禁锢,邓、江、胡时代多少带有些许法治色彩的中共统治在习近平时代,在依法治国的旗号下,已经整体、全面地倒退了。倒退的终极目的,借用中共比较开明的前总书记胡耀邦之子胡德华所言,就是要保党救党,而非救国。为达此目的,习近平既不会在意经济发展,更不会介意法治的倒退。一句话,有中共和习近平,就不会有中国的宪政、法治,中国就只会有商韩法家之暴力刑治,而不会有现代宪政、法治,中共和习近平为保党救党就会继续对人民构陷寻衅滋事罪和颠覆中共罪,中国的法治就会继续倒退,中共和习近平这个螺蛳壳做不了现代宪政、法治的道场。这是摆在全体中国人面前的血淋淋现实。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