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2年11月3日消息】王宇律师因北京健康宝弹窗已流浪76天无法回家,有朋友也因弹窗无法进京。11月3日,王宇、包龙军、任全牛、陈进学、方文琴五位原告已向北京三中院邮寄起诉状,起诉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运用大数据、健康宝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采集、收集行为违法。五被告表示,希望北京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有受健康宝弹窗之苦的朋友可以加入他们的原告行列!
王宇、包龙军、任全牛、陈进学、方文琴五原告,因北京健康宝弹窗无法购票到北京,弹窗状态显示为“③”,要求原告暂缓进京。
原告按照“弹窗③”提示多次拨打北京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亦未能解决弹窗问题,也因此一直无法进京。
自2020年发生新冠疫情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采取北京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防疫,强制公民填写个人详细电子信息数据,强制扫场所码,非法获取公民出行及个人电子信息,进而运用北京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公民行动,事实上就是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作“电子镣铐”,对每一位公民进行实时监控。
五原告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健委及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运用北京市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强制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未有法律明确授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运用北京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强行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涉嫌违法。其以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违法,侵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五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五原告合法权益。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宇,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6-3-1-2301,联系电话:1891123815
原告:包龙军,男,蒙古族,1970年2月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6-3-1-2301,联系电话:1391859079
原告:方文琴,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4)旺庄里,联系电话:1350613183
原告:任全牛,男。汉族,1980年7月6日生,通讯地址:郑州市建设西路66号绿城数码大厦1212室,联系电话:188711709
原告:陈进学,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翠湖街23-21-2,联系电话:13806002506
被告1: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职务:市长,联系电话:010-5559696
被告2: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法定代表人:钟东波,职务:主任,联系电话:010—8397001
被告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10-55578157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1、被告2以北京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原告进京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三被告运用大数据行程卡,北京健康宝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采集,收集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撤除上述系统;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五原告因北京健康宝弹窗无法购票到北京,弹窗状态显示为“③”,要求原告暂缓进京。
原告按照“弹窗③”提示多次拨打北京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亦未能解决弹窗问题,也因此一直无法进京。
自2020年发生新冠疫情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采取北京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防疫,强制公民填写个人详细电子信息数据,强制扫场所码,非法获取公民出行及个人电子信息,进而运用北京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公民行动,事实上就是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隔离仅适用于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毒携带者,且由医护人员实施。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承担预防、控制职责。即有针对性的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和调查,并制定相关措施,而不是制作“电子镣铐”,对每一位公民进行实时监控。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健委及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运用北京市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强制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未有法律明确授权。
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运用北京健康宝、大数据行程卡方式强行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涉嫌违法。其以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违法。
综上,五原告认为,被告1、被告2、被告3非法采集原告个人电子信息行为,损害了行政法益。被告1、被告2以北京健康宝弹窗方式限制五原告进京再次侵害了五原告合法权益。故五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以维护五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宇、包龙军、任全牛、陈进学、方文琴
2022年11月3日
附件:1、《行政起诉状》副本3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北京健康宝弹窗③电子截屏复印件;4、大数据行程卡复印件;5、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短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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