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1年12月28日消息】2021年12月1日,北京前维权律师谢燕益通过信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提交了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今天,谢燕益收到国家卫健委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函。
2021年11月30日,谢燕益起草书写了关于健康码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日,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国家卫健委。
谢燕益在文中称,2019年年底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联防联控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在内的个人手机终端普遍推行的健康码。时至今日,健康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公务、消费、就医、就学等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乎每一个公民方方面面的自由权益,健康码对于当今中国的普通百姓而言可以说无处不在,影响着千千万万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
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出于自身及家人现实权益之考量以及公民权利责任所系,现申请国家卫健委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一、健康码普及推广的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健康码在防疫体系中是否构成一项强制性责任?
二、推行健康码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健康码的全面推行迄今效果如何,有关部门是否进行过相关评估?是否准备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防疫或公共卫生措施还是仅仅作为临时性手段?无论作为长期措施还是临时性手段,是否有立法计划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依法听取民意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
三、健康码定期搜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保存?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是都有哪些措施?对实施健康码措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如何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及救济权利?
四、健康码系统除了防疫功能,是否存在其他用途或者政府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防止健康码系统所涉公民隐私及行程信息被非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监控、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商业牟利等?
在上述申请书发出之后,谢燕益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了国家卫健委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函。告知书称: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谢燕益表示,健康码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化有利于依法科学防疫与隐私权保障相统一,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只有善用和正用,而不是滥用和错用,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内的科技手段才会造福人类社会,否则将会带来异化和危险。
附:致国家卫健委——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联系电话: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XX区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2019年年底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联防联控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在内的个人手机终端普遍推行的健康码。时至今日,健康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公务、消费、就医、就学等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乎每一个公民方方面面的自由权益,健康码对于当今中国的普通百姓而言可以说无处不在,影响着千千万万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
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出于自身及家人现实权益之考量以及公民权利责任所系,现申请国家卫健委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1、健康码普及推广的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健康码在防疫体系中是否构成一项强制性责任?
2、推行健康码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健康码的全面推行迄今效果如何,有关部门是否进行过相关评估?是否准备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防疫或公共卫生措施还是仅仅作为临时性手段?无论作为长期措施还是临时性手段,是否有立法计划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依法听取民意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
3、健康码定期搜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保存?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是都有哪些措施?对实施健康码措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如何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及救济权利?
4、健康码系统除了防疫功能是否存在其他用途或者政府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防止健康码系统所涉公民隐私及行程信息被非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监控、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商业牟利等?
申请依据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人民的知情权、政府职责操守与良知、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人道责任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披露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谢燕益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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