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1年8月11日消息】因对现阶段新冠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存疑,谢德平律师今天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发布了现阶段不愿注射新冠疫苗的情况说明。
谢律师在文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可见,本人依法有权拒绝疫苗临床试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网上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给大家注射的疫苗是“紧急使用授权或附条件上市”。许多疫苗只是在境外经过了三期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并没有经过三期临床试验,或者说目前的接种者都是三期临床试验的参与者。
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但是,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均不能查询到“紧急使用授权或附条件上市”的疫苗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但是,新冠疫苗在注射前需要接受实验者签署对疫苗的免责文件,许多接受实验者在注射疫苗后出现意外情况时却无法得到救济和赔偿。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没有落到实处。官方和厂家没有为疫苗事故承担应有的责任。
谢律师指出,在最近爆发的南京机场境外输入疫情中,37例新冠感染者中有36位都注射了新冠疫苗,只有1例没有注射新冠疫苗。可见,不注射新冠疫苗不意味着更容易被感染,而注射了新冠疫苗也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足够的免疫保护。换句话说,现有疫苗不一定具有实际效用。官方也已宣布即使注射完两针新冠疫苗,今后也还要打加强针。
谢律师表示,综上所述,现阶段广泛接种的新冠疫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正式疫苗,只是“紧急使用授权或附条件上市”的疫苗。本人对现阶段新冠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相关单位转嫁法律责任存在重大异议,故现阶段不愿接种新冠疫苗。
据悉,谢德平是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担任过黄晓敏先生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
谢德平律师电话:15309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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