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1年5月9日消息】重庆高建全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被犯罪分子不法暴力故意伤害,依法维权不但输了官司负全责,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费、社保工资等都得不到解决。高建全妻子郑桂春在京为夫申冤并筹资。
重庆市受害人高建全是陈家坪汽车站一名安检保安,2010年4月23日,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尽职尽责,被犯罪分子赵国华不法暴力故意伤害,因工受伤。经公、检、法刑事案件(2011)九法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查明,于2010年8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精鉴系第132号,2010年12月14日鉴定结论为:1、头伤损伤程度为轻伤。2、残疾等级以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建议在伤后至少1年后再作评定。
2011年5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51号,2011年8月10鉴定结论为:反应性精神障碍;中度(二级),应激相关障碍,其产生与伤害纠纷事件有关。
2011年9月9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1年9月2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鉴定为三级。2011年11月1日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渝中劳鉴字[2011]660号鉴定结论为捌级,无护理依赖。2012年1月16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渝劳再鉴字[2011]09424),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无护理依赖。
2014年2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再次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渝法医所[2014]临E鉴字23号),鉴定结论为:高建全需大部护理依赖。
显然重庆市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与公、检、法查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严重不一致,严重违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一2006),重度智能损伤(二级)第(1)项和第(6)项,在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据面前,市劳动部门公然违背法律道德,严重弄虚作假,坑害弱势残害无辜,丧失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一个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业的安全卫士,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被犯罪分子不法暴力故意伤害,整个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依法维权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中,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费、社保工资等都得不到解决,还输了官司负全责。
这就是一个为国为民的安全卫士的遭遇,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详查:(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3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79号,(2019)渝05民终8187号案件。重庆市三审法院审判长周海燕,蒲宏斌、陈晓红、倘军伟、董少辉、廖海清严重违背法律,视法律如粪土,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之规定,玩弄法律、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秩序,造成国损民受灾,是国民不能容忍的。
综上所诉,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渝劳再鉴字(2011)09424号,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鉴定结论通知书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按照公、检、法查证的事实证据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害人依法维权十几年伤残费、医疗费、护理费等都得不到解决,还输了官司负全责。
试问法律何在?公道又何在?使受害人高建全依法维权十几年以乞讨为生雪上加霜,安全事业是人民幸福之基、是和谐社会之本,重庆市三审法院枉法裁判,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杨,监督失职不作为,五分检检察官(兰选清:助理(吴高峰)与被告勾结,捏造事实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犯罪分子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高建全的伤害,以单位领导捏造半小时给受害人高建全就诊为由作法律依据,免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徇私枉法、藐视国家法律。
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证,维护和谐社会安全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郑桂春为夫高建全在京申冤并募资。
郑桂春恳请社会评论关注,各大媒体网友转发扩散!敬请社会好心人帮助,郑桂春为夫申冤在京就不会饿肚子,就会有希望见到公平正义到来的那一天。
郑桂春电话:1307232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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