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卢思位律师证听证代理词
四川省司法厅拟吊销在成都执业的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他委托我担任其听证代理人,现我结合四川省司法厅2021年1月13日的听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依法采纳。
落款2021年1月4日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川司罚告字(2021)第1号]称:“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你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拟给予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卢思位申请了听证。
经查,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但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出现上述违发的处罚方式。
听证会上四川省司法厅调查员指证卢思位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有(均来自于账号为@lulawyer1的2019、2020年推特发帖和转贴)。第一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推特截图,主要是说中国“两会是滑稽戏”,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抹黑中共,否定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回应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贴“回来吧,中华民国”,破坏国家统一,支持分裂。后又提举该账户推文或转贴几十篇的截图。第二组是不当言论。主要有长沙富能案的不当评论,诋毁司法制度;转发王藏妻子的推文中有“暴政中国”……。第三组是证明该推特账号是卢思位控制、管理和使用。如该推特发表了他代理的余文生案信息;钟锦化推文提到了卢思位于2020年1月被坐过老虎凳,调取的公安在该时段的询问笔录证实一致;该账号发布了四川省司法厅第他的拟吊照听证权利告知书照片等。认为这些信息和卢思位所代理的案件和听证信息等高度匹配,卢思位是该推特账户管理、控制和使用人,认定上述推文是卢思位所发。
本代理人认为,指证卢思位有触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等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员所提举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可采信。
1、主要证据以非法方式获取,取证人涉嫌跨国违法犯罪。
我百度搜“推特”,得知是美国注册的一款微博类社交软件,但国内网无法登录和注册,不知调查员是以何种合法方法登录和对推特页面截图的。调查员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从美国境内该网站服务器下载推文作为证据,用于在中国国内指证律师违法,这是一种跨国的行政取证行为。跨国取证涉及到别国国家主权,必须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许可。2000年中美签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参照该协定,双方司行政法机关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相互司法协助,包括帮助调查取证,但必须通过双方的司法部出具协助文书。案卷中没有这方面文书,应该是调查员直接远程侵入美国境内的推特服务器下载取证,触犯美国法律,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等可以向美国司法机关控告调查员等非法取证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调查员违法取得的证据内容不违反美国法律,即便请求美国司法协助取证,也不会得到同意。
同理,调查员提举由绵阳市国家安全局收集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其中附有几十页的账号@lulawyer1de推文几十篇,全部为违法证据。另外,四川省司法厅没有合法获取此证据的证明文件,如调取函等,但该局专办刑事案件,向其调取行政案件证据也说不通。该局收集此证据也是程序违法,因为没有说明是谁的案子以及涉嫌罪名,远程勘验是立案后方可进行的侦查行为,未见立案决定书。
2、提举的证据没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卢思位有违法事实。
调查员通过所谓的高度匹配性来证明这些推文是卢思位所发,认为该推特账户是他管理、控制和使用,也只是推定,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要证明他违法发文,必须证明他是这些推文的唯一发文者,调查员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中任一篇推文就是卢思位所发,卢思位也坚决否认。此节展开分析由卢思位本人来阐述。
3、推文内容是发推者合法的言论自由,不构成违法,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推文内容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有批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中共党章也有类似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违法和犯罪,而且反革命罪也早已取消,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宪法法律和中共党章都规定约定,公民可以批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批评是什么,是说你不好的言论,最轻微的批评如说你态度不好,最重的批评时说你干得实在时不行,请你下台,这都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批评或反对虽然性质上是否定性的,但目的是积极的,反对你目的,是对你不满,希望你改进。反对的言论,被反对者往往听起来不舒服,毕竟是说你不好,听者应该有虚怀若谷的心胸,深刻反省。把批评反对的言论说成是危害国家安全,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小心眼,这种狭隘心态应当摒弃。
“两会是橡皮图章”,这是国内媒体经常提到的社会共识,说明公众认为人大未起到法律所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听命于他人。公众对此评价习以为常,没人认为是反社会主义制度。而现在有人说和这意思差不多的“两会是滑稽戏”,却被说成反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是无稽之谈。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负面评价或反对,是一种言论自由,和危害国家安全完全不是一回事。调查员无限上纲上线,属于文革思维。
“回来吧,中华民国”,这句话应当理解为中华民国回到大陆中国成为一体,至于统一后是否保留中华民国的名称,这需要双方平等协商来解决,谁也不知道统一后两岸是什么样的制度和名称,这需要双方发挥智慧了共同决定。这明明是促进两岸统一的说辞,却被调查员反向解释成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这帽子太大,也戴歪了。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不应该祈求渴望公众歌功颂德,做得再好都是应该的,因为这是纳税人所托、自己的承诺。常态情况应该是公众和媒体批评执政党(促使改进)。所以把批评说成是抹黑执政党中共,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抹黑也是文革用语,应该抛弃。
“暴政中国”是发推人的高度负面评价和批评意见,联系看这句话的前后语言,而不是断章取义,应该是王藏的妻子认为王藏或自己或家人受到了非常不公平对待,发牢骚,不应该大惊小怪,惊恐万状。这也是针对自己发生对中国不法治状况的严重抗议。中央监察委近几年每年对外公布处罚的全国违法违纪人员多达50多万,这么庞大的数字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被处理的总和,这充分证明了中国不法治的现状。执政者应当深刻反省才对,而不是迁怒于发帖者和转贴者。
4、其他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分别制定的关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司法厅等人员,如果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如决定吊销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涉嫌犯罪的人员有11人以上:(调查员)律师处的副处长徐凯和况玥、工作人员向星宇,处长丁银兵;法制处的听证主持人余越峰,听证员袁霄、雷宇,书记员刘鹏、谢耀锋。本案听证结果将提交司法厅党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故党组书记兼厅长刘志诚、分管律师的副厅长王彪等党组成员也包括在内(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处罚的除外)。当事人等有权对其进行刑事控告。
5、其他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任职时都做了宪法宣誓要忠实于宪法法律,故办理本案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根据以上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司法厅有些人内心可能也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行政处罚,但迫于上级违法命令不得不执行,自称的理由是共产党员要服从党的领导、公务员要执行上级命令,实际是怕上级给“穿小鞋”、丢饭碗。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认为只要听从上级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没事、由上级承担责任或有上级庇护,是极端错误的。但在现实中,领导安排你违法,通常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是你。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中共党章约定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违纪要处分,故凡是违法的也是严重违反党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公职人员实际是把上司当作党,执行上级违法命令,实际信奉的是权力至上主义,根本不把法律和党章的要求当回事。但你手中的权力还是会受到制约的,最有力的制约就是守法的上级或上级的上级的法律监督。你能保证你所有的上级都支持你违法违纪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2017年全国有近53万公职人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违纪处理,2018年第一季度26.1万人,其中就很多是听从上级违法命令受到的处罚!当你的上级成为违法犯罪的周永康、薄熙来、孙力军(公安部副部长、610邪教办公室主任,2020年4月被抓)一类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你将何去何从?2020年年1月初,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的副所长杨力和警察胡桂芳,明显是执行上级指令,对武汉冠状肺炎疫情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违法进行训诫,并经上级交中央电视台作为造谣事件报道。本人曾以公民身份在2月初对相关责任警察训诫等八位医生的违法行为,向中央纪检监察委等提出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在中央监察委的调查监督下,二人受到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虽然处罚很轻但全球皆知、影响极大、臭名远扬,训诫也被撤销,就是典型例证。两人成了执行上级违法命令隐瞒疫情、祸害全国和全人类的千古罪人!这是对其他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本案人员的严重警示。
综上,本案是一个假案或错案,拟吊销卢思位律师执业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后应当对卢思位决定不予吊照处罚。
代理人:程海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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