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1年1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四川成都维权律师赵青山于2020年12月31日在庭审时向审判长指出:律师在庭审中需要使用手机查阅法条,法庭屏蔽手机信号的做法,实际上是侵犯律师的辩护权,请法院依法对非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停止屏蔽。
2020年12月31日,赵青山律师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参加某涉黑案庭审,期间他的手机信号被法院屏蔽,导致其电话无法拨打与接听,也无法使用移动网络查阅法条及处理文案,严重影响了他的辩护工作。对此,赵律师向审判长指出,法院屏蔽了手机信号,这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要求法院恢复手机信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然而,此次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对加某涉黑案的庭审,既不涉及国家安全,也不涉及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涉黑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且现阶段警方侦察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此次庭审不应屏蔽手机信号,阻碍律师使用手机查阅法条及处理文案。
赵律师还向审判长反映说“审判长,法庭屏蔽了信号,导致我的电话打不通。就算我不接电话,至少电话能打通别人也不会担心,我也可以及时给别人回电话。有法官都把电话打到我当事人妈妈那里去了,这个不行,我要求停止屏蔽。”
审判长却答复说:“这个只有请你克服一下了,公诉人审判期间也没有用手机,我也没有带手机,这个大家一视同仁。”
赵律师说:“但是我们在庭审中需要使用手机查法条,如果没有信号实际上是侵犯律师的辩护权。”
审判长说:“这个是法院的规定,我也没办法。”
赵律师:“我知道你有难处,有些问题你也不能解决,但是你能不能把我的问题向上级反映一下?”
审判长说:“这个就是我们的决定,你要对我们的工作安排有意见,你可以庭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庭审结束后律师反映,由于庭审过程中手机信号被屏蔽,自己存在网上的许多资料无法取阅,导致庭审辩护受到很大影响,这对自己的当事人很不利,如果全国法院都不依据宪法规定,擅自屏蔽手机网络信号,那么这对全国律师的辩护权是一种侵犯,也是对被指控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关于法院担心庭审期间接打电话会干扰庭审工作,这完全可以要求参与者设置静音处理,完全不需要剥夺公民的静音通信权利。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法院为了所谓的维护法院形象,普遍采用庭审期间屏蔽周边手机信号的做法,但是依据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2011年12月“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案中,铁岭、丹东等地法院也开启了周边信号屏蔽设施,导致法院周边的人们手机信号被中断,对此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曾向外界解释说,全国新闻媒体都盯着我们法院,为了维护我们法院的形象,请你们相信,我们不会关起门来判案,开庭前一定会向大家公示,并公开审理,“如果是一般的案件,拿好身份证来此处登记即可参加旁听,但此案特殊,媒体如何参与旁听和采访,现在领导还没有拿出明确方案。”而参与该案的公民指出“此案特殊”但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此案再特殊也不能违法屏蔽,剥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但法院最后还是未予解除信号屏蔽。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