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8时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徐昕律师将出庭为其辩护。对此,律师杨超平认为,左德刚案如继续由安徽高院管辖,已然失去了其正当性。
杨超平律师表示,左德刚案堪称传奇,两次被判死刑,一次宣告无罪,安徽高院宣告无罪42天后又经该院启动再审。经本院宣告无罪,又由本院决定再审,实践中少之又少,此为本案一奇。律师介入后,承办法官未与辩护人协商便急不可耐安排开庭,刑事案件辩护人未到庭是无法进行庭审的,作为死刑案件,安排庭审竟然不跟律师协商,此为本案二奇。
决定启动再审时,高院已同时决定对左德刚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由批准逮捕的国家机关或者做出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国家赔偿。难以想象,本案在本次再审中会被安徽高院判决为无罪,因为做出逮捕决定时,安徽高院已经是该案的利益相关方,在本案中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属于角色冲突,继续审理本案已经违背了程序正义,失去了正当性。
决定启动再审应当是由院长提起并经审委会通过,显然院长在决定再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死刑案件需要审委会做出最终裁判,因此院长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同时,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本意是在于院长涉及需要回避时,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管辖。
我们的制度设计强调实事求是,并没有严格的一事不再理的终局裁判制度。理论上说,任何裁判都有被否决的可能。也正因为此,更有必要在程序适用上更倾向于保障当事人。更何况本案已经有迹象表明安徽高院已急不可耐。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指定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对左德刚再审一案进行审理。
案件背景:
左德刚11年内被阜阳中院、安徽高院5次判处死刑,最高法两次不予核准。2020年6月23日,安徽高院宣告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但左德刚被释放42天后,安徽高院又离奇地突然启动再审,以同样的事实逮捕左德刚,现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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