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日消息】河南信阳退伍老兵郭强太、汪同英夫妇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8日在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晚上,开了一天庭的律师们正准备休息,却遭遇信阳平桥警察上门查房事件。
颇受关注的河南信阳退伍老兵郭强太夫妇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8日在信阳平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自早上8点半至下午4点半,有30余人参加旁听。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新店村郭强太、汪同英夫妇今年68岁,他们的土地于2006年起被邻居卢国权侵占种树挖塘,在多年请求无果的情况下,郭、汪实施私力救济排除妨害,2020年3月,二人将树木砍掉、鱼塘的石棉瓦敲掉,二人先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胡店社区警务中队行政立案,6月24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被羁押至今。
28日上午11时,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屈磊警官回忆郭强太、汪同英今年3月砍树那天的情形。屈磊是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胡店社区警务中队指导员,既然上述二人砍树的行为在其“控制范围内”?那么这个寻衅滋事案何以发生呢?
河南公民石玉作为旁听者,将当日开庭暴露出的本案主要问题记录如下:
1、土地权属到底与本案有无关系?邻居(本案被害人卢国权)在被告人土地上种树挖塘,系非法的恶意添附行为,其添附所得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依据物权法实施排除妨害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其根本没有所谓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借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犯罪故意。其行为应被法律评价为合法的民事自助行为。涉案土地由被告人合法占有,被害人卢国权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权利。反而公诉机关的大量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人合法占有该土地。对于本案的这一基础事实,公诉人在今日庭审中坚称与案件无关,称系民事范畴,被告人毁了别人的财产,就是犯罪。一位辩护律师当庭愤怒地反驳公诉人:本案恰恰就是(你说的)民事案件!
2、公安是否钓鱼执法?公诉证据显示,2020年3月25日、26日、28日在所谓拔树、毁塘的三起涉嫌犯罪现场,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胡店乡警务中队都全程对被告人实施“语言”、“手势”劝阻,如果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出警警察应该采取当场制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工具等措施。但警察在现场并未制止被告人,而是站在一旁观看被告人砍树毁塘并录像。庭审中,出庭接受询问的辅警承认其与另一名辅警出了警,当时只有他们两名辅警在现场,此举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为什么不当场制止被告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胡店警务中队指导员屈磊回答因为出警警察少,现场人员多,且当事人年事已高、情绪激动;但为什么只派少量辅警出警呢?屈磊回答处警的辅警跟他随时电话联系,现场在其“控制范围内”。被告人连续三次砍树毁塘,警察连续三次出警,每次都是语言和手势劝阻?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这样的警察有何用?辩护律师打个比方,如果在强奸犯罪现场,警察出警后是否可以劝阻:别弄了别弄了??举例可能极端,但言不害义,炳炳凿凿。若郭强太夫妇构成寻衅滋事,屈磊即构成玩忽职守,涉嫌渎职犯罪。同样,检察官负有监督职责,应将屈磊移交侦查。另外,屈磊应是本案证人,其全程目睹郭强太夫妇起诉书指控行为的全过程,并将视频录像提供给了法院,根据证人优先原则,其首先是证人,作为侦查人员是不合适的,其所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村委会及其成员到底是什么角色?被告人因土地被侵占常年来多次找村委会协调,2017年村委会有过一次调解,但双方均未签字,调解失败,土地仍然被侵占。2020年3月,本案案发前不久,该村委会治安主任卢顺华对被告人汪同英说,你去把他的树拔了,他们(指本案被害人卢国权)报警,事情弄大,问题就解决了。庭审中本案辩护律师提交了多份视听资料证明卢顺华表达过该意思。公诉人就此问二被告人:你们都是智力正常的人,为什么要按照别人说的做?别人让你们杀人你们就杀人吗?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要通过法律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去破坏别人的财产。辩护律师回应公诉人:别人让你起诉你就起诉了吗?因为郭强太系五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参加过抗美援越的退伍军人,是没有任何前科的好公民,其充分信任基层组织信任领导,才照着去做的。事实上,被告人多年来找村委会调解,也是其诉诸法律的一种手段,因为基层组织具备这项法定职能。恰恰是村委会怠于履职,在土地权属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不予确认,才导致了被告人的土地权利长期悬空。
4、警察威胁被告人汪同英撤回复议申请。据被告人汪同英“供述”:听了治安主任卢顺华的话,2020年3月18日汪同英拔了两颗自家地里的幼苗(为被害人卢国权所栽)后,当日即遭到卢国权殴打。汪同英报案,洋河分局对其二人各罚款200元,汪同英不服提起复议。此后汪同英于刑事立案后被抓,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警察威胁其撤回复议申请,否则马上抓其女儿,汪迫于压力撤回了。警察屈磊当庭否认此事,称可以调取视频查看。辩护律师表示要信阳市公安局调查此事并适时控告。
5、全案无被害人卢国权询问笔录。2020年3月底案发后,洋河分局先立了行政案件,待被毁树木和石棉瓦价格鉴定(总价值4265元)形成后,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6月24日将郭强太、汪同英拘留。令人无比惊讶的是,全案证据中竟无被害人卢国权的笔录和报警记录!公诉人解释卢国权不在家,其女儿卢俊阳也是被害人,但事实上公诉证据中卢俊阳的笔录种类系证人证言,且法律关系上卢俊阳户籍已迁出,其仅仅对树木和鱼塘有继承权而已,并无法定的财产权。缺失被害人笔录这个如此重要证据,作为职业检察官的公诉人应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其从8月25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接卷,到8月28日起诉,只用了3天!令人叹为观止!辩护律师开庭伊始即以公诉人怠于履职为由申请其回避,提出13个详细的回避理由,虽然被合议庭当场驳回,但不得不说其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6、鉴定问题及行政案件证据转化问题行政机关收集、作出的言辞证据、价格认定书应当按照刑事法律的标准进行转化之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本案中,行政案件证据统统没有转化。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后,除了送达拘留和逮捕通知书外,侦查机关没有制作讯问笔录,其证据缺乏合法性。郭强太有第一次讯问笔录和第三份笔录,没有第二份讯问笔录,而且郭强太、汪同英第一次笔录都是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甚至鉴定人是何人都没有显示。今日出庭接受询问的二位鉴定人,并非鉴定机构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工作人员。其鉴定意见竟被公诉机关列为书证,令人啼笑皆非!
7、关于靳明亮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的问题辩护律师庭审时提交了平桥区政法委副书记靳明亮插手该案的录音材料,并表示要继续展开控告。今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表现值得肯定和表扬。该院认真组织了庭审,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高效指挥下充分表达了意见;该院亦充分开放庭审,保障了旁听群众的旁听权。但还是有些遗憾:价格认证的鉴定人员竟然在其作证之前旁听了部分庭审,鉴于存在污染的情况,合议庭只得放弃对其的询问;开庭前据称有庭审直播,但庭后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一搜,还是没有……庭审期间,病痛缠身、行走不便的郭强太离开被告席上厕所时,伸出双手要求法警戴上手铐。一名男性法警不忍心,说算了吧,还特意搀郭强太离开法庭……良心就是法律,尤其是该案,一点儿都不复杂,凭借普通人的常识与良心就能准确地把握事实、适用法律。笔者心怀善意,期待该案在审判环节得以纠正,并期待类似的案件永不发生。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天的庭审结束以后,辩护律师们在信阳某酒店休息时,却遭遇了当地警察上门查房的离奇事件,而且是这家酒店唯一一个被抽查到的房间。为何如此巧合?
据姬来松律师消息:退伍老兵郭强太夫妇涉嫌寻衅滋事案,今天在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开了一天庭正准备休息!突然有公安查房,警号为087775的老公安带领三名年轻公安突然冒出来了!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阵仗,吓得我冷汗都冒不出来,差一点露出红色内裤!警号为088036公安公然呵斥段汉杰律师,吓的他差点把手机丢了!信阳公安真是太牛B!信阳平桥公安的确该整顿整顿了,切莫让刀尖向内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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