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2日消息】2020年9月22日,钟世刚犯诈骗罪一案,第二次在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胡瑾到庭继续为上诉人钟世刚做无罪辩护。
本案所谓的被害人钟应广本人也到了法院,并且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代为控告。
本次庭审总计历时约三个半小时。合议庭宣布庭前报告时,对于辩护方申请的本案所谓被害人钟应广及证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等事项均予以驳回。即使辩护人提出,证人陶礼成和钟应广均在法庭之外,合议庭最终也没有允许这二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庭审期间,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案件几个关键问题举证质证并辩论。
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和被害人代理人均对上诉人钟世刚和所谓的被害人钟应广系合伙开设窑厂的事实不再持有异议,但是都依然认为,合伙人侵占合伙窑厂的财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和上诉人本人均提出,既然控方认可钟世刚和钟应广系合伙经营窑厂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同共有,那么,请出庭检察员释明,这个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到底应该是谁?出庭检察员不予回应。
法庭辩论时,辩护人称,本案自临泉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2日受案,2015年3月26日立案,2018年6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2018年1月4日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的共计六次开庭审理,期间又经检察机关四次补充侦查,至此已将近六年。
但是,在穷尽了所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耗费了如此巨大的司法资源之后,目前能够证明上诉人多收了窑厂电费的证据,也还是仅有上诉人本人的陈述,以及上诉人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8日签下的民事调解协议;并且,上诉人本人的一份陈述已被临泉县人民法院、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和临泉县公安局共同确认系违法取证所得,协议也早已被上诉人和所谓的被害人后续签订的其它协议明确约定为“无效”。
归纳全案证据,早已能充分地证明,本案就是因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所谓的被害人利用国企单位害怕出事的弱点,到上诉人的工作单位投诉;上诉人为了自己的工作,被迫与之达成调解后,但单位的领导仍然担心投诉会给单位带来更多麻烦,就在未经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以组织的名义进行干预司法的活动,把一个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推动成了一个刑事案件。
此后,公安民警为了插手该经济纠纷,又不惜越权管辖,违法开展侦查活动,隐匿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成功绑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制造出的一桩冤假错案。
庭审中,辩护人也当庭向合议庭法官和出庭检察员反映,本案的侦查人员在2020年春节前,曾经与临泉县政法委的相关人员一起前往合肥,通过主管部门和律协组织向其施压,干扰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过,经过组织上认真调查了解情况之后,侦查机关的施压没有成功。
本案全部六次庭审,现根据历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所展示出的案件有关内容整理成文,揭示这一离奇案件背后的故事。
请广大朋友继续关注此案,见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坚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坚决制止侦查机关绑架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效正名,为安徽司法、阜阳司法正名,不再让正义迟到!
控告书上的公安局领导签字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案卷中由钟应广提供的《控告书》上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2月5日,右上角上签有“请经侦大队办理张某2/5(2月5日)”的字样,右下角却显示“于2月12日收到钟应广交来的控告书符某顾某某”签字。这也就是说,钟应广应该是在2015年2月5日到临泉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当日即先由张某(据了解,张某系公安局副局长)在控告材料上签批了意见后,该份《控告书》才在2015年2月12日转入到本案的侦查人员手中。
本案的《受案登记表》上记载信息显示,本案是办案民警符某在2015年2月12日上午9时,在临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钟应广的书面报案。卷宗里钟应广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也是在2月12日。同日,临泉县公安局出具了《受案回执》,以钟士刚涉嫌“诈骗罪”受理案件,但是,这份《受案回执》上办案民警却注明,受案情况是通过电话通知钟应广的。
辩护人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综合上面的证据,钟应广2月5日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提交《控告书》后,最早也是在一周后的2月12日才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询问。而且《受案登记表》载明,本案系钟应广2015年2月12日到经侦大队提交控告材料,并在当日接受了询问,那为何《受案回执》上,办案民警却又注明了,受案情况是通过电话通知钟应广的呢?
此外,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明确,诈骗罪应该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安机关这种受案方式,不仅违反了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控告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的相关规定,也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案件管辖规定。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正式受理案件时,就已经确定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
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一般的老百姓经常是告状无门的,钟应广控告的也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但是他却没有通过110报警中心,没有通过案发地的派出所,也没有通过公安机关任何对外的窗口报案,而是直接找到了临泉县公安局的一个副局长提交控告材料并由副局长签署意见,指定了一个根本没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负责办理案件,这其中不免让人心生疑问。
钟世刚和陶礼成控告钟应广无门
本次庭审中,钟世刚向法庭再次提交了他本人,以及他和另外一个窑厂股东陶礼成控告钟应广侵占窑厂资产的相关材料:临泉县公安局对于二人的控告钟应广的案件,均作出了不立案决定。
早在2015年,侦查机关受理案件之后,钟世刚和其儿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就反映了钟应广也侵占合伙窑厂的资产,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侦查人员符某拒绝调查处理。钟士刚提交的一份2015年3月17日在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的录音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钟世刚:你看符大队,你说我这,我这投资的钱,我说这都有账。我冤枉死啦!
符某:你冤枉啥了?
钟磊:他160多万(被打断话)……
钟世刚:你看,这个他弄了87万多无票无据的(钟应广报账)(又被打断话)……
符某:我今天叫你爷俩来,当时这个上面,有些具体数字。他那边提供的也有。还有,你坐那个地方,不要说那些。你认为说那些,该你多少钱,该你1000万,公安局可应该问?你在这里再说,可能给你解决了?你也只能是图个嘴上快活快活,对不对?他该你多少钱,我一再跟你说,该你多少钱通过法院给你解决。也有法院,也有你们的干部,还有那个周围的群众,该调解调解。
钟磊:公安局也得管啊,他是职务侵占对吧?
符某:职务侵占你不是告他了吗?那边有人问。
同样是合伙人侵占合伙窑厂财产的事情,符警官正在办理着钟应广控告钟世刚的案件,却告诉钟世刚他控告钟应广的,应该找“那边有人问”。不过,这里说的那边有人问的案件,一直等到了2018年3月,钟世刚的案子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再去公安机关控告追问案件进展时,临泉县公安局才最终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0年6月初,本次二审期间,这个纠纷不断的窑厂已经被政府责令拆除,钟应广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擅自变卖了窑厂的剩余资产,将变卖所得据为己有。钟世刚和陶礼成开始两人一起到临泉县公安局控告钟应广涉嫌盗窃罪,临泉县公安局在2020年6月4日出具了《受案回执》,以钟应广涉嫌职务侵占罪正式受理案件。
临泉县公安局在受案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20年8月7日,钟世刚再对该案申请立案监督,临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9日正式受理了该申请,临泉县公安局才于2020年9月2日又是作出了不立案决定。
陶礼成和钟世刚对该立案决定不服,向临泉县公安局提起了复议后,又向阜阳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
控告钟应广其他违法犯罪事项也未得到处理
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出示了一组辩护方本次申请调取的证据显示,有匿名群众向扫黑办反映钟应广多次殴打别人,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事情,公安机关已在2020年6月22日以寻衅滋事罪对钟应广立案侦查,但至今也是没有见到对钟应广有任何实质性处理。
本次庭审中,上诉人也向合议庭反映,钟应广曾因办理窑厂证件从窑厂报销87万元行贿给有关单位人员,还曾因为某个有关窑厂的案件,向法院的法官行贿2万元,也是从他们合伙的窑厂报账,并且这个案件的其中一个法官是本案侦查人员符某的小姨子。
钟世刚说,他这些都向临泉县监察委和纪委反映过,监察委几个月前口头答复钟世刚说,询问了钟应广,钟应广称没有行贿过。钟世刚和又去公安机关找办理他这个案件的符某,控告钟应广以行贿的名义从窑厂报账也是涉嫌诈骗,符某警官却称诈骗案件归刑侦大队管辖,他拒绝受理。
本次庭审到最后,上诉人钟世刚自我辩解时愤怒的说,符警官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关于本案的采访时称,他办理本案是有些瑕疵,但是案件事实没有问题,主要是我们家里人对案件不理解。试问,公安机关这样“一国两制”的办案,如此冤枉他,谁的家人能够理解?钟应广外号叫钟百万,自称在临泉没有他解决不掉的事情,真可谓是神通广大……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