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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