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
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李飞主任委员:
申请人谢燕益受刘飞跃及其家属委托担任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被告人刘飞跃的二审辩护人。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并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向贵委提出此违宪审查申请如下:
审查请求一:刘飞跃关注民权、民生,抨击时弊、揭露不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思想学术研究自由、批评建议监督自由权利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规定?湖北随州司法当局对刘飞跃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制造冤狱行为?通过启动违宪审查机制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检讨司法。审查请求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零五条进行违宪审查废止该项法律内容或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尤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显冲突方面作出阐释。审查请求三:籍此,激活宪法的人道与道义目标机制,推动宪法应有的人权价值功能,进行全面违宪审查,纠正一个时期以来一系列类似冤假错案,为释放所有政治犯爱你的敌人开启和平民主之路创造条件。有鉴于明知不法而作恶与出于无知作恶的法律后果与历史责任不同,本申请除力图为蒙冤者申辩、阐明宪法法律本意或可作为记录历史、记录罪恶、记录变革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位履新之初均表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履行职责、恪尽职守。
申请人认为,湖北随州公民刘飞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的一审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湖北随州司法当局公然违反宪法、践踏人权,损害宪法权威及宪法秩序。该案当事人上诉后目前已进入湖北省高院二审程序。
申请人认为,归根到底人权与人道是超越于一切政治与政权之上的,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须符合其人道使命,其合法性在于它尊重保障人权、谨守人道底线,维护人道尊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政权都有合法性和非法性可言,一切政治均有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判定。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有选择政治、选择政府的权利,有抵抗不义的权力。任何依靠压制与剥夺获取的权力、利益都是不义的。国家暴力、司法强制力被滥用伊始,正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亵渎与侵夺!而专制权力每存续一天将导致人道灾难相续不断,任何维系专制权力的选择,都无疑是对人民的严重罪行。正如英国哲人洛克所言,人民的抵抗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它是个体主权者的表现。我国先贤孟子以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都表述了人民革命权。任何一个合法政权都无权剥夺人民对暴政的革命权。抵抗暴政、自我防卫、人民有革命的权力不言自明。
众所周知,一个合法的现代文明政权之基石不是什么抽象的意识形态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历史上它们的涵义都不具有确定性,任何言论思想主张都不可能对于一个抽象而不确定的意识形态构成威胁),更不是个别统治者的好恶、个人意志,而是这个政权得以确立的明确具体的宪法、法律这一套法统。一个现代文明政权的法统必然涵括主权在民、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普世价值理念及制度构建。必然服从于其道义与人道目标,政权以人的目的存在。一切文明政权因其道义与人道目标不仅无法作出对自由、福祉正当诉求的限制并为这一目的建构。从根本上说,宪法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限制权力,防止专制独裁。宪法防止专制独裁并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实现和平民主的目的。倘若宪法不能防止专制独裁,不能保障人权,任由当权者扭曲、践踏、阉割,此时的宪法必为伪宪法,有独裁必无宪法,有宪法则无独裁,伪宪法徒作专制统治欺世骗人的道具。人民只有行使自卫权采取积极立宪行动制定真宪法方可防止自由被侵夺命运遭奴役。
根据一审随州中级法院对刘飞跃煽颠案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一审判决书陈列如下:
一、撰写发表“非暴力”系列文章12篇,诽谤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的政权和制度,传播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二、撰写发表“中国维稳与人权”被精神病与人权”的年度报告(总结)7篇,造谣、诽谤党和政府“严重践踏人权”,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的政治体制”。三、利用谣言和敏感事件发表评论文章5篇,造谣、诽谤中国政府坚持“专制体制”“粗暴践踏人权”,传播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四、组织策划在“民生观察网”上发表漫画、海报共计21篇,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侵犯公民人权,攻击国家司法机关,呼吁释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员。五、接受境外媒体采访9次,诽谤、诋毁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六、被告人刘飞跃创办“民生观察”与境外组织勾结,申请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用于非法活动(详见(2017)鄂13刑初24号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上六个方面其中前五项均属言论思想方面,概言之即所谓诽谤国家政权、攻击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第六项与境外组织勾结接受境外资助显然从属于手段和情节服务于前五项之目的。
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载内容可知,刘飞跃多年关注民生、民权事业,从起初主要关注被精神病人、维稳与人权动态、信仰群体良心犯、异议人士等各类群体所遭遇种种迫害案例到提出非暴力原则、非暴力维权主张,从时间先后顺序可知刘飞跃从关注一般民生、民权个案、个别领域到泛政治化主张有一个先后顺序。不难发现从具体个案、个别人权领域问题发展到其对没有政治权利就没有人权保障这一逻辑的认知显属事实判断,即其所提出的非暴力观点主张有泛政治化嫌疑也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事实判断产生的后果。
即便一审随州司法当局竭力政治化倒果为因,拿所谓非暴力原则、非暴力维权观点渲染。人民主权、人民革命权以及行使言论自由对于法统作为政权之基的意味已如前所述。况且按照通行的国际准则,言论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即煽动暴力并且这种煽动能够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如1995年,南非国际人权会议制订的《乔纳罕斯堡原则》特别强调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强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够面对独立、公正和公开的法庭,证明这些限制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的。政府一方负有责任证明,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一、煽动暴力;二、能够煽动起暴力;三、在该言论和可能发生的暴力之间有明确的联系。
至于说刘飞跃面对权力失控、社会失序、人道灾难相续不断的社会现实,、抨击揭露罪恶与黑暗、报道人道灾难,捍卫人权与公义,无论其对个案、个别领域的评判还是从不同事件领域中体认到,现实种种人道灾难、不公不义背后的专制根源的洞见及批判,诚如李大钊所言,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刘飞跃积极行使宪法权利无疑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心系家国族群满怀挚爱的人,才会批评社会阴暗。众所周知,刘飞跃对现实黑暗揭露抨击得还远远不够,磬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
根据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可知,刘飞跃煽颠案是一场典型的文字狱以言治罪的政治迫害事件。这场政治迫害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这场政治迫害不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随州司法当局对刘飞跃悍然作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判决,是审判者无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宪法所载明的公民基本权利、四大自由、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是审判者无视近五百年来整个人类社会追求普世文明潮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不同族群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努力建构现代政治文明这一事实;是审判者无视,人民的自卫权利是无条件的,反抗暴政与不义自古有之天经地义。刘飞跃的言行还诠释了他从来不是一个激进的抵抗者,他始终如一的温和、理性、博爱的立场客观上对作恶者起到某种救赎承担作用;是审判者无视华夏大地自清末以降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多少仁人志士前仆后继自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立宪运动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历次变革中从皇权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的热血与牺牲;是审判者无视当今之执政党中共于上个世纪40年代在野时期高张反独裁、反专制旗帜鼓吹宪政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宣示与承诺。是审判者无视二战时期民国政府与全体国民同胞抵抗法西斯侵略浴血抗战捍卫自由、尊严挽救民族危亡的牺牲与奋斗;是审判者无视当年无数追随中共打天下的农家子弟相信一切流血牺牲皆为推翻国民党腐败独裁政权建立一个真正自由、民主、富强、文明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的历史承诺;是审判者无视当今执政党中共于1949年与各民主党派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时所确立以人民为主体的共和国之共同纲领;是审判者无视1949年以来在历次各种形式的专制人祸浩劫中,如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等一批又一批的民族脊梁在暗夜中的坚守牺牲对专制暴政的不屈与抗争。是审判者无视不管专制如何肆虐但体制内仍不乏如彭德怀、胡耀邦、赵紫阳、李锐等一批批天良未泯的理想主义者坚守底线、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审判者无视后毛时期,当权者身受专制之苦所谓痛定思痛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启拨乱反正、否定文革平反文字狱、不论姓社姓资走向改革开放回归普世潮流并最终制定82宪法给人们以空前的热望与想象。
是审判者无视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主张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假说在二十世纪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重灾难,无论其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已经彻底破产的真实处境。由于其实践中造成的种种反人类的恶果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摒弃禁忌的遭遇,只是由于个别专制既得利益者仍心存侥幸为维系既得利益而因循固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以革命的方式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就能免于剥削,私有制被革命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出现了财产在名义上(抽象的)归于国有(公有),但实际支配者却是具体的掌权者(官僚)。当这些无主财产被国家掌控后,人们则丧失了一切财产,为了生存,就只能依附于这个体制。私有制被否定后,不单财产而且人身自由及一切权利都变得更容易管控,这就为新的奴役和压迫大开了方便之门。掌权者像所有人一样具有自私性和自利性,他们会利用名义上的公有制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新的剥削和奴役就会出现,而这种剥削和奴役是建立在全方位的控制与垄断之上的。至此打着反压迫的名义压迫,打着反剥削的名义剥削开始大行其道!一种抽象的利益和具体的剥夺正是公有制、集体主义给人民带来的无尽危害让人们不得不认识到是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非制度设计决定自然权利这一常识。
是审判者无视,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阶级理论人为制造社群分裂、对立,等级划分,以平等之名剥夺平等否认人性的普遍欲求。形形色色的政客利用似是而非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在前现代社会制造虚幻的所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与对立,回避人类社会中亙古已有的真矛盾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通过垄断话语权回避统治者从当权的第一天起就已蜕变为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当权者阶级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义的什么其他阶级。人性的正常欲求决定着统治者的一切意图都不过是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既得利益为核心追求权力的剩余价值,否认这一事实必然陷入虚伪与人性背反。人类文明的发展让人们逐渐意识到,对人类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而是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完成人类社会现代文明转型的真正课题是通过宪政民主的方式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一真问题即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而非其他别的什么问题。
审判者应当知晓,在前现代社会里,真正有能力以和平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恰恰是当权者自己。唯有当权者僭越宪法、法律,滥用职权、为一己私利践踏人权,不受制约的权力巧取豪夺、残害百姓、荼毒生灵、镇压人民恰恰最能够摧毁政权之基的现行法统,让其彻底失信破产,导致政权颠覆的后果。
在审判者看来,1949年后当权者为了攫取和巩固其权力地位、话语权背叛政治承诺无视一切法律、道德底线大搞斗争哲学,以煽动仇恨、制造族群对立内外敌人不断搞运动的手法,用枪杆子加笔杆子运动人民从土改、镇反、反右、四清以及庐山会议等历次党内斗争直至秦始皇加马克思诞生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在审判者看来,当权者政治挂帅、好大喜功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造成四千万人死于非命的大饥荒后,为掩盖这一滔天罪行防止大权旁落遭到清算发动文革打倒彭德怀、刘少奇压制异己,推行个人崇拜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种种权谋的复辟行径不是颠覆政权?后毛时期,当权者权贵集团明明知晓毛对人民所犯罪行,为延续专制特权既得利益避重就轻掩盖历史真相,以特色主义拒斥人民变革呼声镇压人民,以特色主义之名行最坏的权贵资本主义之实——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条件下,所谓公有制即官占寻租制、公有无主制、官僚支配制、权贵盗夺分赃制。不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不能为民谋利反而成为最凶猛的劫掠武器,大大推助人性的贪婪与疯狂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在审判者看来,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一直以抽象之人民主权代替具体之人民主权欺骗人民,谮越人民权利,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各个方面,实行窃国盗民的勾当,公民的选举权、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权、和平更迭政府、政治批评反对的权利被长期以种种美好的名义非法剥夺压制,对人民的主权采取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不管在政治上、经济上人民只有抽象的利益没有具体的权利采取各种专制统治伎俩者的所作所为导致没有政治权利就没有一切的恶劣后果不是颠覆政权?自1949年以来专制统治者以口号上的为人民服务回避制度上的民治、民享、民有的具体机制,政治上搞权力垄断、经济上搞计划体制公有制、思想文化上搞集体主义、民粹主义灌输宣传,好话说尽坏事做绝,导致人民主权虚化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在审判者看来,一面将贪墨的数以百万亿计全民资产、民脂民膏转移海外、眷属二奶移民海外,一面煽动民粹主义敌视西方普世价值对内建立全方位的维稳与镇压体制鼓吹爱党爱国无私奉献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花费巨额成本搞六张网、网络防火墙、网络监控、实名制、脸孔识别系统、指纹识别、生物基因技术、各种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监视管控人民,推行维稳体制、警察治国,雇佣五毛党思想警察防民甚于防川。为维系专制权贵既得利益集团,维稳体制日益扩张强化、肆虐横行,吞噬掉一切行政、法律、国家的正常秩序乃至整个政权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肆意剥夺公民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对异议人士打压、少数族群歧视压迫、对信仰群体系统迫害导致人道灾难、人间惨剧相续不断社会失序动荡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架空宪法法律煽动各种民粹主义唱红打黑、贩卖廉价爱国主义,内斗运动清洗不断与普世文明为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众所周知,法的精神在于权力制衡,权力没有制衡,法律只是专制统治的手段。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一面高挂宪法、依法治国的招牌,另一面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不断蚕食公民权利自由,扭曲阉割立法、司法、行政塞进私货维护既得利益特权不是颠覆国家政权?面对各种毒疫苗、毒奶粉、毒食品、毒雾霾以及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此起彼伏的大爆炸、火灾、矿难、社会恶性事件包庇掩盖罪责、罔顾人民死活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滥用发币权、征税权,垄断卖地权、以低人权优势压榨13亿奴工聚敛财富,将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电信、能源、电力、国家资源、国有土地、交通运输、股市、保险乃至学校医院、行政审批等等无不作为攫取利益巧取豪夺的工具,一手搞国进民退、社会资本化,一手窃国盗民、化公为私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作为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初创国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早在1947年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所做免于匮乏之承诺至今,官僚可以贪腐挥霍百万亿,政府财政收入超十万亿,外援、维稳支出千万亿,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落实教育、养老、医疗的基本国民三免福利保障,拒不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让大多数国人疲于奔命陷于匮乏当中,上不起学、就不起医、住不起房、养不起老,生不起、死不起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以革命之名夺权以改革之名分赃再以和谐安全之名维稳镇压,垄断工会、农会等一切社会自治组织,代表工农利益,工人下岗、农民失地、矿难频发、血拆遍地、富士康13连跳,维稳截访,打击民间工会、农会将一切民间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力行社会原子化、沙粒化政策,49年以来,所谓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阶级和基础阶级的工农二者只有抽象利益毫无具体权利遭受空前奴役压迫、盘剥洗劫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审判者应当知晓,真正国家和族群的篡夺者、颠覆者、盗窃者、叛逆者,他们从来不会在乎什么国家、政权、政党的利益,无论国家、政权、还是政党都不过是其谋取私利的手段。什么样的体制手段有利于特权既得利益就采取什么手段,既得利益牢牢吸附于体制之上,打江山坐江山的强盗逻辑正是他们的生动写照!
审判者应当知晓,谁也逃不过历史的审判!冤狱假如无可避免,在冤狱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确定的是,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当事人无辜却故意制造冤狱最终都难逃历史责任。主动作恶与被动作恶的法律后果则截然不同。制造冤狱、残害良善的人权恶棍往往与贪腐份子高度正相关,其内在逻辑正是由于人权恶棍没有底线无恶不作,他们也必然贪得无厌不择手段。而一个清廉自守、执法为民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什么理由迫害无辜、制造冤狱呢?要知道,作恶从来都是具体的,只有个体作恶者没有国家作恶者。任何一起冤狱的造就,无论杀人还是判刑,总有决策者、鼓动者、签署者积极推行者,与此同时也必会存在观望者、徘徊者、消极抵抗者……被分离出来的个体作恶者终将独立负责。
审判者应当知晓,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始终存在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一个国家族群的进退得失正取决于这两种意志较量的结果。人类社会告别愚昧野蛮走向文明其本质是两种意志的较量,即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自由公民意志与奴役特权意志,这两种意志的较量发生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上,不是进行一、两次而是千百次、无数次直至和平民主完胜、暴力专制彻底失败为止。
审判者应当知晓,当今中国权力失控、社会失序、经济崩盘、民心尽失、民怨沸腾,人心之变已成大势。面临社会巨变,专制既得利益集团内部正在加速分裂军心摇动,稳控局面苦苦支撑难以为继,专制堡垒土崩瓦解在瞬息之间!毋庸讳言,事实上面对专制暴政的奴役压迫,近年来底层百姓被迫抗争、拼死抵抗的事件屡屡发生抗暴行动此起彼伏,当今华夏大地遍地干柴汽油,熊熊烈火一触即燃,一个全民抗争、全面政治抵抗运动的大时代正在到来,变革之势已无可阻挡!一个专制政权不仅是人民的噩梦也必将是统治者的坟墓!它永远无法解决权力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魔咒。
审判者应当知晓,对于专制既得利益集团来说只有通过自我救赎、停止压迫还政于民走向和解才是其唯一出路,任何善意和善举都必将得到善意的回应。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滑向暴力流血、内战迭起、动荡失序的深渊,释放所有政治犯爱你的敌人开启和平民主之路则善莫大焉!
审判者应当知晓,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发展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这场较量的结果,更取决于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力量!
栗战书先生、李飞先生,我的二位同胞,当我们的另一位同胞身陷囹圄因言获罪面临冤狱之时,出于对二位职责及人性良善的信任与期待,申请人依照我国现行宪法不揣冒昧向二位提出此申请。申请人相信二位于此冤狱及我国宪法秩序审查之责不下于申请人。显而易见,当今种种乱象、人道灾难相续不断、一切社会失序动荡之根源皆源于权力失控,于此解决之道,窃以为,盖自宪法规制权力,以使王(权)在法下开宪制先河,果如是,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申请人:谢燕益
2019年5月5日
附:《刘飞跃煽颠案致全国人大违宪审查申请书》
湖北省高级法院
并游劝荣院长:
我作为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已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书》,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还是从尊重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宪法审查机制权威的立场上看,本案均应中止审理,待权力机关依照相关宪法、法律完成对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案情的合宪性审查作出阐明之后再继续审理工作为宜!
辩护人:谢燕益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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