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1名储户在银行柜台存入的220万元存款被员工以“内部高息”诱骗转走,银行以“员工个人犯罪”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储户败诉引发公众对金融安全的强烈质疑。2026年1月5日二审开庭,截至1月31日尚未宣判。公众质疑若银行均以“个人行为”免责,柜台存款安全性将崩塌,“钱存银行最安全”的社会共识遭颠覆。此事件核心矛盾在于银行将内部管理失职的代价转嫁储户。公众呼吁二审以司法判决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参照《商业银行法》第6条“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银行作为信用机构,若将内部管理失职的代价转嫁储户,不仅漠视法定安全义务,更侵蚀金融公信力。此案本质是银行业信任体系的一次大考。
一、案件核心进展与争议焦点
事件经过与司法程序
2021年7月,内蒙古储户朱女士分两次存入某银行75万元,存款到期前接到警方通知,其资金已被银行员工孟某芝转走。孟某芝以代办存款业务为名,诈骗11名储户共计220余万元,2024年10月因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赔偿损失。
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索赔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2026年1月5日,该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未宣判。值得关注的是,同案另一名储户在二审中已胜诉,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积极信号。
银行责任认定成核心矛盾
银行辩称此案属“员工个人诈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强调操作系孟某芝个人行为。但储户质疑银行管理漏洞。
流程监管失效:员工能擅自转走大额存款,暴露银行在转账审核、异常交易监测等环节存在重大疏漏。
身份信任背书:孟某芝以银行职员身份办理业务,储户基于对银行机构的信任才交付资金;
同类案件对比
山西清徐农商行员工转走储户1200万元一案中,法院曾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但公众普遍认为银行应负主责。
河南王某姗案:邮储银行商丘分行理财经理王某姗自2017年起操纵储户账户,通过代操作、拦截短信、虚构理财单据等方式转移资金超3000万元,受害者多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其于2025年4月自杀后丈夫亦自杀,警方撤案,储户仅能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网友质疑
川北小哥:离了大谱,11名储户22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银行居然不认账,直指银行法定责任落实缺位。《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银行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第52条严禁员工侵占客户资金,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更是绑定了银行兑付本金利息的不可推卸责任。员工能轻易转走存款,本质是银行内控漏洞、监管失职,不能将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责任切割。过往同类案例中,法院均判决银行全额赔付,正是基于“储户无过错,银行担全责”的司法共识。储户存钱是对银行信用的信任,银行不能以“员工个人犯罪”逃避赔付义务。既要依规严惩涉事员工,更要足额赔付储户损失,补齐内控短板。唯有守住资金安全底线、履行法定责任,才能筑牢金融信用根基,不让储户为银行失职买单。
週茉: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根本不是“储户轻信高息”,而是银行不能以“员工个人犯罪”为由甩锅!员工穿工装、在柜台用银行系统操作,储户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职务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银行的管理失职才是悲剧的关键。220万里有养老钱、保命钱,涉事员工已获刑但无力赔偿,一审判银行无责,相当于让受害者为银行的内控漏洞买单。要知道,普通储户转账需多重验证,可该员工却能长期挪用资金,这背后的监管失效显而易见。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建立在“存款安全”之上,若银行连柜台业务都无法保障,公众的信任将荡然无存。期待二审能秉持公平,压实银行主体责任,也呼吁行业尽快落实大额转账复核、员工权限管控等措施,守住储户的血汗钱底线。
爱吃的阿黎呀_:储户去银行存钱员工却身穿工装,以内部高息为诱饵欺诈储户,引导储户在银行窗口完成存款操作,实际这个过程中该员工已经通过银行系统,将资金转进个人账户,当储户发现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时,才发现这位员工已经离职了。而被这位员工在职时转走的钱,银行不赔偿而且法律认定银行无责,那普通人的钱应该怎么存才保险???普通人对银行工作人员带有天然的信任感,何况又在窗口完成的储蓄工作,那请问银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担责。员工在职时身穿工装在窗口办理业务时,却行欺诈之事骗走储户的钱合理吗?很多储户都是年纪比较大的人,也不懂银行是否真有高息操作,本着对银行工作人员天然的信任感,才放心大胆的同意员工的建议,这种是否银行也有监察之责呢?
A股机器狗:在银行网点、以银行员工身份,为储户办理存款,储户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银行的官方行为,银行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作为借口免责。
晏凌羊:说的是内蒙古11名储户在银行柜台存入的220万元存款被员工私自转走,银行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还说是“个人诈骗”,法院一审判储户败诉。我觉得这个一审判得太莫名其妙了。这些储户是奔着员工去存钱的吗,难道不是奔着银行的招牌?你银行内部风险管控不严,出了事就这样甩锅,以后谁还信任你啊?希望二审能有更信服力的结果。
厚恩投资张延昆:争议核心聚焦银行责任认定,储户主张孟某芝在银行营业场所、工作时间以员工身份操作,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特征,银行应担连带责任;银行则抗辩孟某芝已离职,属个人诈骗。案件暴露银行内部风控漏洞,多次大额转账未被预警拦截,而河南商丘、湖南等地类似柜员挪用储户资金案件频发,也反映出行业内控失效的共性问题。
深圳林慧盈:刚刚看到报道,有11名储户的220万元存款被某银行员工转走,而该银行的回答竟然是,这属于个人诈骗行为,不是银行的责任,而且这名员工已离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银行的这个回答,先别急着反对或者赞同。要看看案发时该员工是否已经离职。如果当时没有离职而且是在岗时发生的事情,即使事后离职,银行也必须要负责。毕竟,银行员工进行违法活动所利用的岗位便利是银行方面给予的。反之,如果案发时该员工已经离职,则属于个人行为。在我印象中,国内金融机构发生类似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出了问题,银行不能够将责任一股脑推给涉嫌犯罪的员工或者前员工。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先行赔付储户的存款,然后银行再向涉嫌犯罪的员工或者前员工索赔。这样,才能够保障银行的信誉。银行凭什么能够生存发展,靠的就是信誉。
@杨子xjrj:典型的苏联式法律或做法,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集体利益。所以要改革,以人为本才是公正的。
是雯小懒猪:天,你们敢信!!!11名储户的220万元存款在银行柜台办理后遭员工私自转走,一审法院以“属员工个人诈骗”为由判决储户败诉。竟然是储户败诉,银行员工转走了钱,银行不用担责的吗?
盼秋Esther:存银行220万被员工转走!银行说“个人诈骗”拒赔,储户二审翻盘揭开行业遮羞布。家人们敢信吗?内蒙古11位储户把血汗钱乖乖存进银行,结果被银行员工直接转走220万!更离谱的是,骗子员工被判12年却一分钱赔不出,银行还甩锅说这是“个人诈骗”,跟自己没关系!很多人以为“钱存银行就万无一失”,但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法院判定银行是否担责,核心看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孟某芝是在银行网点、以银行员工身份为储户办理存款,储户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银行的官方行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银行应对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包括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如果银行在员工管理、账户监控上存在漏洞,就不能以“个人诈骗”为由完全免责。此前河南、安徽等地的“村镇银行案”也明确了这一点:不能把所有风险都推给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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