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6日星期日

卢廷阁律师被打事件维权第40步

【民生观察2021年6月6日消息】2021年6月4日河北律师卢廷阁就在会理法院被打事件,继续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

2021年6月4日,卢廷阁律师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继续追究会理法院法警李朋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17日案发至今已3年半,殴打律师,涉嫌故意杀人的法警李朋仍然逍遥法外!会理县果元派出所长胡启平等人利用职权,拒不立案(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责任,也已涉嫌犯罪。

2019年10月23日,卢廷阁律师提起刑事自诉,结果不予受理。11月27日上诉,结果被驳回。自2020年7月8日起,卢廷阁律师又先后向凉山州中院申诉,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向四川省高院申诉,他们或拒不立案或退回。

在2021年6月4日这个特殊的日子,卢廷阁律师继续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看看他们是否能借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机,发挥一下所谓的监督职能?

以下为卢廷阁律师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卢廷阁,男,1970年7月1日生,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电话:13012165113

被申请人:李朋,男,四川省会理县法院法警

案由:故意杀人(未遂)案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会理县法院(2019)川3425刑初255号、凉山州中级法院(2020)川34刑剂终1号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立退(82)号复函,依据《刑诉法》252条、253条(三)(四)项提出申诉,同时依据《刑诉法》第254条三、四款,申请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由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法追究李朋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力挽整个司法形象于即倒。

事实过程和理由如下:

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与北京律师黎雄兵,山东律师熊冬梅来到会理县法院二楼的第九审判庭,准备开庭,随后,审判法官邱云走进法庭,看见辩护律师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公文包,当即要求三名律师将电脑,会文包交给法警拿走,律师表示异议认为:公文包和电脑是正当工作物品,无任何法律禁止携带入庭,“我说了算!”邱云不容申辩,甩下一句话就走出了法庭,态度极为蛮横和粗暴。

因争执未果,开庭被取消,申请人等三名辩护律师只得下楼离开法庭,被申请人李朋借故律师走得太慢,随即与其他法警推搡黎雄兵律师,意欲将他推入法警室并实施控制。看到情况紧急,为避免法院监控到时可能坏掉,申请人便拿出手机,录像取证。被申请人等看到后,立即丢下黎雄兵向申请人反扑过来,抢夺了手机并将申请人推进法警队长办公室,几乎是推进的同时,李朋一记重拳打在申请人右太阳穴上,申诉人没有任何防备,几近倒地,紧接着两三个法警进来还要继续施暴殴打,看到打的非常严重,加之申请人大声呼救,才没有进一步施暴。

被打后,申请人一度处于昏迷状态,黎雄兵律师报了警,等果元派出所所长胡启平来后,却拒不安排去医院救治。一直等着法官邱云、杨继兰指挥书记员及众多法警携带摄像机先后2次到法警办公室,向申请人强行送达《开庭通知书》,强行架起申请人进行搜身、搜包。在配合法院办完所有应对事项后,胡启平才安排将申请人从办公室架抬出来,用法院警车拉到会理县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等候在法院一楼大厅的黎雄兵和熊冬梅律师也被强行带入法警办公室,实施了强行搜查,并阻止他们去医院陪同。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出庭履行职务的辩护律师,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李朋作为一名正式法警,理应知道人的太阳穴是致命部位,会一拳致命,却仍然对申请人违法施予暴力,重拳击打申请人右太阳穴,明显具有希望这种致命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或者至少也是放任这种致命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而已。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不难破案,在场的法警,好多都是亲眼所见,并且参与,甚至李朋自己也会不得不承认殴打的事实。申请人在被救治期问作询问笔录时,也已明确要求接案警察胡启平刑事立案,但胡启平却故意以行政案件立案,最后以没有证据证实被打为由结案。申请人不服,多次督促胡启平刑事立案,并向县政府复议。在会理县公安仍然拒不刑事立案后,又向会理县及上级检察,监察部门控告公安拒不移交刑事案件,循私枉法改变案件性质,包庇被申请人,使其逍遥法外,但最终各级机关均未予监督立案。

无奈之下,申请人只有依据《刑诉法》210条第(三)项、《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条(三)项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案发时的法院楼道监控,案发后公安与法院的全程录音录像,公安对相关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证人证言,申请人拍摄的视频,以及2018年11月29日上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后报案及出警的录音录像和法院监控(当时的惊人一幕:出警警察李书涵让法院将殴打申请人的法警找来,当时警察并不知道是谁,一会儿法院便直接将李朋从二楼带到了一楼大厅警察面前。接受申请人指认时,李朋一言不发,面带惊慌。接受警察询问时,李朋小心谨慎,不敢否认打人事实,这不就是典型的“不打自招”吗?)予以证实。

申请人在自诉同时一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会理法院案发经过》
2、《出庭通知书》、会理县医院CT室候诊单及急诊科手带、药袋
3、会理公安《关于网传“卢廷阁律师在法院开庭遭法警殴打入院救治”相关情况的通报》
4、会理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5、会理县委《不予受理告知书》

而二审贵院竟然无视这些证据,声称经查,申请人仅向会理法院递交了自诉状,并未提供用以支持控诉事实的相关证据,可见这法官审案是多么的草率!

由于一些重要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诊治,询问笔录及视频证人证言,2018年11月29日上午报案及出警的录音录像和法院监控等,均保存在会理公安局和会理县法院,因上述两部门拒绝自诉人调取,所以只能由立案法院等机关向其调取。为此,中请人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268条,在自诉状中一并申请会理法院依法向会理县公安局和自己调取。然而,会理法院对查清案件有如此重要价值且能轻松取得的关键证据竟拒不调取!二审贵院竞以“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系自诉人而非法院,其申请调取的理由不成立”为由,继续无视法律规定,继续为会理法院背书,连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刑事审判原则,试图蒙混过关,以期达到保护自家法警的终极目的。所以,申请人除依据268条外,再依据372条(三)项继续申请贵院调取上述证据。

本案鉴于被申请人李朋至今仍在会理法院担任法警,会理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均与李朋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属(刑诉法》29条第(四)项规定的回避事由,为避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申请人在自诉状中一并申请会理法院立案后,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16条,请求移送凉山中院管辖,或者由中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避嫌“自家审理自家人”。但是会理县法院却拒不避嫌,二审贵院则继续为会理法院背书,竟然断章取义认定:申请人向会理法院递交自诉状,是自愿选择了管辖法院,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向会理法院自诉之前,曾亲自去凉山中院递交《自诉状》及证据材料,被立案庭拒接,并明确要求去会理法院立案,然后才能谈及提审或是指定管辖,二审贵院对这个事实竟然避而不谈。而二审贵院认定的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已无法定回避事由,无需指定管辖,则违反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法警涉嫌杀人犯罪,作为其服务机关的会理法院应当全院回避,包括作为负责人的院长和作为同事的法官。

综上,一二审法官罔顾事实,断章取义,违法适用回避,管辖等法定的诉讼程序,无法保证独立、公正审判本案,并进而产生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

本案本应属于公诉案件,由于李朋作案未遂,法院本可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1条(二)8项将本自诉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而不移送,也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渎职不立案,申请人才多次多级刑事控告公安人员,最后不得不依《荆诉法》210条第(三)项提起自诉,在如此情形之下,一二审法院竟然仍不受理,则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

为此,申请人先后向凉山州中级法院及院长范文清申诉,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或拒不立案或被退回。现只有向责院申请抗诉,希望借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机,发挥一下所谓的监督作用。

此致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申请人:卢廷阁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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