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尔翻到去年一份私下发给警察们的诉求书,有警察说我写得好,写得太长了,然后就一点反应也没有,石沉大海了。也没有等到道歉,跟踪也继续到今天!诉求书贴出来如下:
诉求书
成都市青羊区府南派出所:
我是成都市青羊区**地居民,姓名陈艳,身份证号**,一个带着两个年幼小孩的在职大学老师。其中一个小孩5个多月,正在哺乳期。
2018年12月9号,我正在坐月子期间,已经一个多月与世隔绝并且未去教会。我们家凌晨两点多被人激烈敲门骚扰,没有开门,后来又被打电话骚扰,没有接。第二天早上七点被口头告知秋雨圣约教会取缔。至此开始我们家到现在5月3号为止,有不同的警察、社区人员、国宝等出现在我周围,或者被上门警告恐吓。
发生在我身上比较典型的事件:
1.我一个普通基督平信徒,每天出小区门得告知去哪里,不得接触秋雨圣约教会的人,一个人单独带两个娃出行也有人监视拍照。
2.2019两会期间,每天不明人士早上9点晚上10点敲门拍照,持续十来天。
3.2019年2月27日,一个未出示警官证的林姓警察(后从府南派出所公告栏认出),脚挡住我的婴儿车,不准我单独带两个孩子出小区门,要出门必须夫妻一起出门,理由是警察人手不够,在小区花园当众一翻激烈争吵后他说自古皇权大于教权,后打110他才给予放行。
4.2019年3月1日,我一个人要带小孩去齐力花园玩耍,魏姓辅警不允许,后来我坚持娃儿耍,在齐力花园花园里因为与秦宁平说几句话,我早饭吃得晚暂时不回去,影响他吃中饭的时间,又发生剧烈冲突,娃娃被吓得大哭,然后打110报警未出警,1点多回家后魏姓辅警和林姓警察提着盒饭上我家里,丢下盒饭警告我们今天不能出小区。
5.3月初上课两次,由于在哺乳期,孩子要吃奶,我上班让老公带着娃去,两个警察一个社区的也跟着一起去学校,后被领导告知三个不明身份人员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让我暂停上课。
6.2019年4月22日,我要出门去安仁古镇两天,游玩散心,不被允许。理由是复活节,敏感期。
7.2019年4月30日,我要第二天出门去都江堰游玩散心,不被允许,投诉110,12345没有任何音信。理由是五一劳动节,敏感期。接下来512、64、周三、周日等,哪一天不敏感?
8.2019年5月1日上午10点,我去成都文化公园,因为不愿意告知去向,又因穿着会友服,在金沙车站一楼被魏姓警察和一不明身份人士挡着去路,要求我们换回衣服,面对他无理的要求我让老公把衣服背面穿也不可以,他叫来三个值班警察,理论一番,我老公同意回去取衣服,我在那里等待。高警官提议我上警车到我们小区百草园等,我同意。但是我女儿看到警车大哭,我就坐在警车边安慰等待她,这时候007656王副所长来了,跟他们问了几句话,看到我在摄像抢了我手机,凶恶的下令把我像犯人一样强行带上警车,由于悲愤交加,单独留下我两个孩子,我在车内拼死反抗。到了府南派出所,我被反手捆着体罚,站在院子里,后来我女儿儿子老公被警车送过来,他去做笔录,我继续罚站,我因婴儿哭泣,想着他饿了,几次要求警察松开我的手,无果后我就撞向派出所玻璃门,被押送来的辅警抱摔在地,然后我就崩溃大哭,听到他们要我换衣服,然后解开手。我手臂,腰背多处受伤,之后我就一直在院子里静坐表示抗议。同意删除了(已经发出去了)录像,我本来想在派出所过夜,在张国庆弟兄的劝说下回家。
根据2018《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传唤)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5月1号口头强制传唤本人的依据是什么?我穿了一件衣服违法犯罪吗?而且我当时已经表示同意更换。到派出所后没有给我做笔录,本人不服从本次传唤。
我在各位警察的建议下写下此诉求书,总结如下:
1.国家宪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府南派出所不得以我参与了非法取缔的教会为名义,粗暴干涉我的信仰自由。我有聚会,读经,祷告,探访,交通的自由。我的身份是基督徒,不得干涉我与同是基督徒身份的弟兄姊妹和朋友的来往。我们和弟兄姐妹的感情犹如家人朋友,强迫干涉我不得和他们来往造成我生活巨大的撕裂。也撕裂我的女儿和她的伙伴们一起正常玩耍。
2.根据第九十一条(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警察要依照《人民警察法》依法执法,但是跟踪监视我的人员基本没有穿警服或者亮出警察证件,明确告知我执法依据和理由,出示任何文件,只是告知我们执行上头的命令。第六十五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反应。府南派出所应该及时悔改,拒绝执行不合理不合法的命令,任何权利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希望派出所积极扫黑除恶,为民除害,还我和家人一片清净和谐天空。有些警察说我说怪话,行事怪异,希望府南派出所全体人员和战旗社区人员积极拯救我,拯救我的方法就是远离我及家人,让我不要在说怪话的路上越走越远。府南派出所口头以我参与了非法取缔的教会为名义,非法监视和干涉我和家人的人身自由,我本人表示强烈反对。
3.第八十七条(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2018.12.9以来府南派出所和战旗社区相关人员的种种作为,对陈艳,女儿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期间有被侮辱、警告、恐吓、异性贴身跟踪、体罚等,要求府南派出所当面向陈艳就2019.5.1事件郑重道歉。现在陈艳身体多处疼痛,要求送医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六条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府南派出所长期驻守小区门卫,冬天占领门卫室害的门卫感冒多次,怨声载道而不敢发声。侵害了物业和**小区全体居民的权利,影响人们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了陈艳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侵害了一个合法居民的自由权益。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现要求府南派出所和战旗社区停止对(既没有违法的犯罪事实及正在违法的犯罪事实)合法居民陈艳及家人的非法侵害,陈艳本人保留录像录音保存证据的权利,保留公开本人被不法侵害相关事件的权利,保留起诉追究的权利。
此致
诉求人:陈艳
2019年5月3日
2020年4月18日
肖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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