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书记:您好!
我叫沈爱斌,48岁,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联系电话:18912369930。
今天,我要公开向您举报无锡个别腐败官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掩盖、歪曲、捏造事实和断章取义的手段,将我见义勇为的行为枉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致使我遭到枉法判刑“双开”,详情如下:
事件经过:2013年6月18日,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维稳人员将五位访民(丁永金、丁鸿祥、丁国英、杨剑艳、周静娟)从北京截访后押回无锡,自19日起,太湖街道“联席办”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的名义,将五人非法拘禁在锡山区安镇东郊商务宾馆内。
2013年6月22日深夜,我和无锡其他维权人员20余人,将这五位被非法拘禁在东郊商务宾馆内的访民营救出来。
在营救过程中,因遭到宾馆房间内负责看押的黑保安堵门阻挠,无奈之下,营救人员就采取踢开房门的方式实施了营救,因此,有几扇房门被踢坏。同时,我们还有多人进行了全程拍摄,视频充分证实了被营救的五人当时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状态。
无锡政法委蒋洪亮书记成立了“622专案组”,指令公安对我们实施抓捕。
2013年6月26日中午,我被滨湖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传唤到东绛派出所,经历酷刑逼供后,我先后被非法拘禁到和平宾馆和宝龙宾馆,7月3日晚再被传唤到东降派出所,再次被酷刑后,被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同时被刑拘的还有其他十几人。随后,我和另四人被滨湖公安分局以“抢走办班学员”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申请批捕并移送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时任无锡市委书记的黄莉新邀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的专家前来“把关”,在二位“专家”阅卷后得出“此案不能继续,‘政府学习班’涉嫌非法拘禁”的结论,于是,2014年3月18日深夜,即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后一天,我们五人莫名其妙地被滨湖区检察院强制取保候审。
从2014年3月20日起,我们五人每周四都去滨湖区检察院控告滨湖公安分局在侦查过程中殴打、体罚、虐待、恐吓、威胁、酷刑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激怒了穷凶极恶的滨湖公安和检察院,5月15日我们在滨湖区检察院申控中心门口遇见公诉科科长项勉,我们要求他说明为何审查起诉最后一天强制对我们进行取保,而没有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时,项勉科长恶狠狠的对我们说:“你们不要猖狂,我会起诉你们的,你们给我等着!”
2014年5月29日,在我们第11次前往滨湖区检察院,要求其依法履职,对我们控告的事项进行查处并给我们答复时,再次被滨湖区法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我。
2014年5月31日,我收到了滨湖区法院送达的滨检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滨湖区检察院公诉科项勉科长果然说到做到,他以歪曲、捏造事实和断章取义的方式,将我们在营救受阻时踢坏的几扇宾馆房门作为“犯罪事实”,再通过虚抬物价,违法加开税收发票等手段,以5049元(5000元为立案标准)的评估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枉法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滥权迫害。
2014年11月27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我一年六个月徒刑。
我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书,枉法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3月5日,我被无锡市锡山区城市管理局开除公职,同年7月2日被开除党籍。
故意毁坏财物罪纯属滨湖区检察院和法院勾结,通过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的方式,以掩盖、歪曲和捏造事实,以及断章取义的手段,蓄意对我实施的打击报复。
因为我们营救的五位访民正被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的名义非法拘禁在宾馆房间!正是因此,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家”才得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的结论。
一、丁永金等五名“学员”被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的名义非法拘禁。
1、从案卷中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资料》,即可看到:“学员”是被强制性关押到秘密地点“学习”,期间不准会客,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解除离开,即在“学习”期间没有人身自由,是被非法拘禁!
由此得出,2013年6月19日至22日,太湖街道联席办对丁永金、丁国英、丁鸿祥、杨剑艳和周静娟五名进京上访人员在锡山区安镇东郊商务宾馆内举办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非法拘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其给看押丁永金等五访民的黑保安制作的笔录,也能证实五访民被非法拘禁。
3、从我们营救现场拍摄的视频(供调查提供),更能全面客观体现五名“学员”被非法拘禁这一客观事实。
二、我们营救被非法拘禁“学员”受阻而踢门营救,踢坏几扇门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东郊商务宾馆为太湖街道联席办提供非法拘禁的犯罪场所,与太湖街道联席办构成共同犯罪,且营救过程中造成宾馆几扇房门损坏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一、二审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滨湖区检察院赵文清副检察长和公诉科项勉科长,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明知依法不应当追究我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以滥用公权的方式,恶意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滨湖区法院王锐审判长、许克兵审判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肆意践踏法律,对我进行栽赃陷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赤裸裸地充当一审枉法判决的保护伞,这是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悲哀,更是典型的对抗中央,凌驾法律。
尊敬的黄书记,上述证据足以看出“故意毁坏财物案”系典型的冤假错案!因我与被营救者没有利害关系,我的营救行为不仅属于正当防卫,更属于见义勇为。
从本案更能看出,十八大以来,无锡腐败官员不收敛、不收手,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落幕的第二天开庭审理此案,一个月后作出枉法判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恳请黄书记指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此案,严惩滥权枉法的办案人员,还法律尊严,还社会公正,还我公道!谢谢!
此致
敬礼!
致信人:沈爱斌
2020年4月6日
沈爱斌简历:
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退伍军人,原无锡市锡山区城管局城管大队长,维权公民,公民记者,中国曾押维权人士。
2013年6月23日,因与丁红芬,沉果冬等20余人一起营救被非法拘禁于当地东郊旅馆内“黑监狱”的访民,及时救出5人(其中包括一名82岁的老妇人),遂被无锡市滨湖区警察于6月26日从家中带走;7月3日,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犯罪,并遭到刑讯逼供;8月6日,被警察正式逮捕;后因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两次退侦,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9日再次因“2013.6.23营救黑监狱受害人事件”被刑拘,关押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后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正式批捕;2014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3月12日刑满出狱后,依然坚持维权,同时累遭遭受法律非法监视,跟踪,预防和传唤等迫害;2016年4月13日,因无锡市再现4·13大抓捕访民事件再次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37天,释放后旋即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因恐其在G20峰会期间持续维权而被无锡市警方行政拘留10天,同年9月2日被警察以涉“寻衅滋事罪”继续刑事拘捕,后被转为正式逮捕;2017年5月2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海湖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此前曾被羁押于江苏省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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