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辽宁省凌源市农民工于东旭,控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立案再审,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于东旭,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82197809256215,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沟门子镇白石嘴村,电话:18742146123
于东旭讲述事情经过:2013年7月28日我在沈阳承包了何和开在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何和开负责所有的原材料,我只负责施工所需的小型设备,包工不包料。由于现场没有施工所需胶泥无法施工,何和开就将卢国忠的电话给我叫他给送胶泥,卢国忠到达现场后,由于何和开外出办事不能到场,就打电话给我,委托我帮他代签一下,货款全部由他给付,我就这样帮他签订购买胶泥的协议,并且购买的胶泥全部都用在了何和开施工的工程上了。
施工期间,何和开已经给付了卢国忠两万元的货款,后来因为何和开不再给付卢国忠货款,卢国忠将我还有何和开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沈阳皇姑法院支持了我,判何和开给付所有货款,何和开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并找了人。再开庭审理前期,担任主审的刘春杰法官就告诉我:这次必须判你输,然后你再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你一定会赢。就这样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附着意见,后来,皇姑法院又将本案改判,判我给付所有货款,我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法,还是由刘春杰法官担任主审,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刘春杰法官就问我,我不是告诉你不用来了吗?你怎么又来了?我不是让你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吗?接着又对我还有我的代理律师说:这次不说你也能知道结果了。在判决没有出来的时候,刘春杰法官给我打电话叫我撤诉,并让我的代理律师劝我撤诉,我没有答应。期间我给刘春杰法官打电话说我案子的事,我问他为什么一次能判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打两次官司啊?刘春杰法官却说:我知道你屈,但是没有办法,后来的结果维持了皇姑法院的判决。
我又开始申诉,可是姚军法官用刘春杰法官之前对我说的话来劝我,并且用欺骗、吓唬、忽悠的办法,让我撤诉,并告诉我,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也可以让我赢,但是会对我之前的判决不利,让我以用告何和开不当得利的理由去告何和开,比我走申诉还要快,但是他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有一次申诉机会。
我又到皇姑法院起诉何和开不当得利,临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在我没有把全部的货款给付卢国忠的时候,我是告不了何和开不当得利的。我发现上当了,又回到沈阳市中法立案再审的时候,他们不给我立案。并告诉我,我只有一次机会,他们让我去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可是检察院看到我的案子没有最终结论,不能受理,还是让我去找沈阳市中法,就这样两家谁都不管了,然后我就开始上访,找各个部门讨要一个说法。
在我绝望无助的时候,我就拨打了沈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平台的电话,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他们帮我联系到审理我案子的民三庭庭长曹岩法官,曹岩法官向我了解了情况,并认识到案子错了!并跟我约定第二天再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小会议室,再具体的了解一下我案子的情况。然后,她再向院领导汇报。我次日跟她见面,向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出示证据跟她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向她递交了材料。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曹岩法官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已经指令刘春杰法官为我书写《建议复查提起再审》建议书,事后我又根据刘春杰法官的要求,又向他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事后,刘春杰法官将写好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建议书移交到了立案二庭,期间我给立案二庭庭长王卉打电话,已经证实我的案子已经到了他们那里。
我等了六个多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却相互推托。直到2018年11月29日,我接到了刘春杰法官的电话通知!说他们给我提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被立案二庭驳回了。在2019年两会期间我通过上访,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周延庭院长反映了我的问题,于是这才在2019年3月25日立案二庭才正式受理,对我的案子开始审查。
我又根据王卉庭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写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七项、十二项、十三项,再次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提起再审。可是再开始审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审法官朴海花就是审理民三庭为我提起《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主审法官。在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给我的民事裁定书,朴海花法官却以我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给我审理了我的案子,我认为纯属助纣为虐,颠倒黑白。事情写到这里就是我案子发生的整个经过。
现在本人于东旭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辽01民终6776号民事判决及(2019)辽01民申232号民事裁定书坚决不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的程序违法,纯属枉法裁判!
现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再审,以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材料:
一、庭审笔录(23页)
证明:原审原告卢国忠早就知道,我是代原审被告何和开签订的胶泥协议,并在(2015)皇民二初字第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我与卢国忠签订的购买胶泥的协议复印件,再庭审时由何和开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明:协议我是帮何和开代签,货款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二、询问笔录(11)
证实:证人王阔的真实身份,王阔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庭作证,身份就是现场的一名力工。而在本案中,不知道怎么了?摇身一变就成了保管员。就连材料的名称都说不好。在同一工程,同一项目,两个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真的不知道,何和开为什么这样做?这也让我们怀疑五红建材厂为什么出具证明说何和开(大学经典)项目工程的胶泥是由它提供的,对这个真实性我有疑问。
三、沈阳市山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合同(2份)以及设备进场清单(4份)及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吊篮的租赁合同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帮其代签的,所有的租赁费已经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并结清,所有进场单据全部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
四,沈阳市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货欠款单(7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党校(大学经典)项目4#楼所有的苯板送货欠款单!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五,沈阳市昱隆达保温材料厂送货单(18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5#楼所有的酚醛板,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六、庭审笔录(2页)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在庭审时,已经承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他委托我,帮其代签的,租赁费他已经向出租方付清。七、卢国忠代理律师当庭已经证实货款是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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