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续命违法以谎言覆盖错误的真实案例
王秀英/文
该文是我作为土地被侵占的村民小组组长,亲身经历的案件腐败链当中的一个片段,我现在将此片段展现于公众视野,是想唤醒那些目无法纪的掌权者:别把国家的法治与秩序当成你们谋利的资本。以权谋私终成空,违法乱纪必追责,坚守法治底线,方得长久安宁。
以下是我今年8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实名举报霞浦县、宁德市、福建省三级法院承办法官违纪违法、涉嫌行政枉法裁判材料内容如下:
我村有农地371亩,2000年被福安政府暗箱操作、没有通过我村,将我村非法颁证给第三人——刘丛生。其颁证依据来1977年到1987年自东拼西凑及作假的协议共计309.368亩(见附一下白石政府告知单)。
1、2022年福安政府聘请测绘公司对举报人村被政府非法颁证的地块进行丈量,丈量结果总面积371.404亩(见附二宗地图)
2022年8月22日,本人对未初始登记部分向福安市自然资源局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举报人多方催促,4个月后,(2022年12月22日)作出“安自然资源不受字(2022)8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称2016年已告知举报人,该地已经颁证。申请颁证的土地是2022年7月丈量出来的结果,福安政府却称10年已经告知,这是以权力续命违法,以谎言覆盖错误,以程序空转压榨弱势。(见附三不受理告知书见86号、92号)
当我村向其发出质疑,问自然资源局多多几天内将土地
确权给谁时,福安国土资源局作出下列答复——
2、我村2023年6月向霞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福安自然资源局不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职责,霞浦县人民法院在庭审期间,与庭下调查,不去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审理举报人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见附四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
对于我村提交的21组证据,除了法律文书与被告相同的证据以外,其余的证据一律“本院不予采信”(见附五2023闽0921行初81号第8页见文字备注)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举报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收到一审裁判后,举报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询问方式庭审,庭审间审判员拿着涉案宗地图,要求举报人举证被告颁证的地块都在哪。被告将举报人村的这块地化整为零分九本证颁发给第三人,没有通知过举报人进行界址指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原告举证,二审这是颠倒举证责任。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二审作出(2024)闽09行终29号裁定,认定举报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见附六(2024)闽09行终29号裁定第7页),却用大篇幅列举以往举报人起诉福安政府被其驳回的法律文书案号(见附6第5、6两页),称举报人对以往判决不服提出信访,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整个案卷,被告没有提交一份有关原告信访事项的证据,且本人申请登记的143.796亩地(见下列143.796亩地的来源说明)
已经剔除了其他颁证的面积,二审法院此举是要向举报人诠释:法院坚决把以往的枉法裁判钉死在继续违法的状态。
4、举报人对二审裁定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向再审法院申请听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回应举报人再审申请与再审听证诉求,经过整整一年,举报人收到再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裁定举报人属信访事项,但还是没有任何举报人信访的证据。
该案从一审立案开始,举报人就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土地登记的全程录音与照片,及被告承认已经收到申请人向他递交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录音,而三级法院都不去审查证据而做出没有依据的“再审申请人以提起信访的方式提出异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判决。对于举报人提交给法院的整套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一字不提。
当举报人就该案向中央第七轮巡视组举报被转到福建省高院,2026年7月8日18:04,福建省高院丁法官给举报人打电话,说原法院已经判决该地属于国有。(见附八原判决2006宁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第7页及丁法官通话记录)。
该图是原判决前部分认定土地国有的批准面积缺失,后部分认定土地属于国有。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得到审批,又凭什么认定该协议中的土地属于国有?另外,原判决涉及的土地也只有167.58亩地,举报人申请登记的土地已经剔除这部分面积,再审法院无法分清新旧地块,却强行引用以往判决,由此证明该案不是按事实与法律判决,而是按政府、法院从2000年非法颁证开始就已经策划不花一分钱将我村的土地以权力变为国有,再从国有转变到利益链的口袋。与政府勾结的商家刘丛生用政府给他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向银行贷款10亿左右本息不还。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第2期出版的《陈少勇受贿案》第十一项,陈少勇担任中共宁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丛生的请托,为刘丛生申报不实的处理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陈少勇本人或通过其妻黄瑶茜先后3次收受刘丛生给予的美元3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三级法院违法事实与法定程序总结如下:
1、一审霞浦县人民法院随便更改陪审员,一审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与裁判书陪审员不一致,理由未告知(见附九一审裁定书陪审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告知书)
2、二审应回避未回避(见申请回避决定书)二审裁判逻辑矛盾+超审限(见上诉回执与收件照片)+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可以调取庭审录音录像)
3、再审法院未实质核查我方新证据+超审期+巡视转办线索仅电话联系未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本案就举报人申请土地登记,这原本是土地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就这应尽的职责,土地主管部门挖尽心思制造矛盾,三级法院想方设法掩盖以往的枉法裁判,取舍证据双标,颠倒黑白定案,一错不肯回头,百错为之补丁。把二十多年的违法钉死在持续违法的状态上。
执笔人: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2026年8月20日
附以下材料:
- 给最高法实名举报的交寄单
- 附一下白石政府告知单
- 附二宗地图
- 附三不受理告知书见86号、92号
- 附四霞浦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
- 附五2023闽0921行初81号第8页见文字备注
- 附六(2024)闽09行终29号裁定第7页
- 附七143.796亩地的来源说明
- 附八原判决2006宁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第7页及丁法官通话记录
- 附九一审裁定书陪审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告知书
- 附十申请回避决定书
- 附十一上诉回执与收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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