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8月14日消息】近日,深圳法律自媒体人赵宏亮因维权,遭深圳警方强制传唤,现被处于行政拘留,罪名“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26年7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上塘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深龙华公(上塘)行传字〔2026〕548号),案由“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限赵宏亮于当日23:50前到民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26年8月10日,因赵宏亮未按时到案,民警将其强制带离。网传诱因系其私家车(粤B·370UN)后窗张贴申诉标语(“商丘法检无录音判”“电话恐吓暗无天日”等)。
赵宏亮在被强制传唤24小时后,其被警方行政拘留8天。
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显示:赵宏亮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6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8日(自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9日止)。
据悉,赵宏亮,原籍河南永城市,常住户籍地广东深圳龙华区。曾在深圳平安银行连续工作约21年8个月。
2023年1月,赵宏亮被河南永城公安以“结果地管辖”为由,跨省刑拘后脱离金融业。
案件经一审、二审,现以寻衅滋事罪再审发回虞城县法院,案件处于重审一审阶段。
赵宏亮以法律自媒体人(公众号“法海同行”运营者)、“热心法律的公益人士”身份,时常关注法律热点事件。
附:赵宏亮寻衅滋事案案情介绍(来源:青石辩护):
2018年2月16日春节初一凌晨一点,赵宏亮的父母被赵祥、邱洪侠、赵继先三人共同实施侵宅、携带凶器抢夺三部手机、殴打、辱骂、恐吓到天亮,导致赵宏亮的母亲轻伤一级接近重伤的严重后果。天亮后赵祥分别提供交通工具帮助邱洪侠、赵继先逃匿69天至2018年4月25日。
永城市检察院刘须杰未依法批准逮捕赵继先,因此赵宏亮实名举报他玩忽职守。永城市法院贾成宇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对邱洪侠重罪轻判,因此赵宏亮实名举报他徇私枉法罪。
刘须杰、贾成宇因赵宏亮实名举报其职务犯罪怀恨在心,伙同与贾成宇同庭的两名书记员吴怡默、吕卓阳一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赵宏亮进行打击报复。四人分别称赵宏亮经常夜里十一点多分别打电话辱骂、恐吓他们,但是四人竟然等了十六个月才报案,四人竟然拿不出一条通话录音,甚至拿不出一条通话记录。贾成宇法官向永城市公安局污蔑报案,导致赵宏亮构陷被抓。
2023年11月28日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宏亮1年6个月有期徒刑,2024年1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赵宏亮在服完刑期后坚持不断的申诉,2024年11月27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4月15日商丘中院决定再审,至此,赵宏亮被构陷冤案才启动再审。
2025年6月11日、6月21日、6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径直开庭,但是每次开庭只开半天。对本案当事人赵宏亮本人以及其申诉代理律师李帅欣、冷慧提出的本案管辖、回避等重大程序问题均不解决,强推庭审想走形式开完庭的意图十分明显,导致6月27日上午庭审中赵宏亮强烈抗议合议庭强推庭审,赵宏亮因高血压突发当庭晕倒在法庭上。
本案当事人赵宏亮,今年50岁,本科文化程度,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近20多年。在永城市法院法官贾成宇向永城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莫须有的报案后,竟然当天就被立案。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且赵宏亮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永城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也是十分诡异。
代理律师在开庭时就指出这种管辖就是自设圈套,因为所谓的被害人贾成宇法官系永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其明知此案迟早会到永城市法院审理,还故意报案构陷,这个案件从侦查管辖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
本案二审经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参与办理了本案,也应当整体回避,代理律师建议合议庭层报上级法院,移出商丘乃至报请最高院移出河南,指定深圳市审理,本案才会有公正性可言。
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及律师的管辖异议,只是说已经报告领导和院长,不支持。
本案当事人赵宏亮提出:永城市检察院专职检委刘须杰作为被害人与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存在密切工作联系和上下级关系,永城市法院刑庭副庭长贾成宇作为被害人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密切工作联系和上下级关系,且原二审法官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已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在代理律师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本案审理时,合议庭短暂休庭后的答复让人惊掉下巴颏,审判长说,本院院长不是合议庭审判人员,驳回申请。代理律师当庭依法指出审判长的错误说法,商丘中院院长的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由商丘中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另二名合议庭法官也均说院长不是合议庭成员。这种法盲法官审案,的确让人捏了一把汗。
当事人赵宏亮也是当庭给合议庭宣读刑事诉讼法31条的规定:【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赵宏亮希望合议庭遵守法律,但是合议庭强推庭审,要求进入发问环节,导致赵宏亮当庭晕倒。
本案,商丘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明确指出:经审查,虞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5刑初576号刑事判洪认定赵宏亮纠缠、滋扰李桂花的事实,但在判决书中未列明能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且经阅卷,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亦未对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根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辦双方的质证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辦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赵宏亮滋扰李桂花的事实没有经过法庭法定程序查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却予以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也剥车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庭审中,代理律师指出本案开庭不通知被害人出庭,剥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商丘中院不想实质性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因,因为被害人的出庭将接受合议庭及律师、当事人的发问对质,这样构陷者(被害人)的露馅也是合议庭不愿看见的。
辩护人指出,本案事实就是司法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当事人的典型冤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有上下级及同事关系,只有移出商丘市乃至河南省,本案才会有公正可言,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会赢得司法应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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