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11月23日消息】安徽蚌埠市活石归正教会万长春,薛少强,曹斌挺,万春琴被控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11月19日——11月22日在禹会区法院开庭。开庭第一天,大量家属不允许进入法庭旁听;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申请回避都被驳回;庭前会议申请多数被驳回,两名被告人笔录不作为证据。11月20日,万长春、曹斌挺、薛少强、万春琴四人对于起诉书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目前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后续庭审将于2024年12月17—19日、2025年1月7—9日进行。据悉,安徽省近年来制造了多起教案。
2024年11月19日上午,蚌埠活石归正教会案开庭简况如下:
据旁听人员口述:
一、旁听席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大量家属在庭外不让进来
一开庭,众律师鉴于法官不允许家属进入旁听,违反公开审判原则,有其他不当行为,申请法官回避。同时希望审查旁听人员身份,以防混入侦查人员。
法庭休庭之后审判长答复:回避理由不属于法定理由,驳回不予复议,关于旁听人员,我们已经审核过了,现在不再说了。下面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一位律师说到:根据刑诉法193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免于作证的权利,而且你们也没有要求他们出庭作证,所以应该让他们的家属进来参加旁听,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家属不是证人,千里迢迢来这里旁听,之前也跟法院申请了,你们之前也没有说不可以,现在不让他们进来,不仅破坏了公开审判的原则,而且对他们造成了损失。
二、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申请回避都被驳回
法院完全无视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法庭在问是否申请回道,间了一圈始终都没有问到被害人律师。被害人律师一直举手示意,一直不让说话。也没有提前收到起诉书,也没有案卷。申请法官回避,基本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没有提前送达起诉书,没有保障阅卷权。
被害人说检察官在起诉阶段都没有告诉她是被害人,也没有做笔录,说明检察官连审查起诉的工作都没有做完,这个案子甚至都不具备开庭条件。法院应该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是否合法充分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做好,应该作出处理。
检察官:不要纠结于这些不必要的问题,今天开庭请大家关注在案件事实问题上。
审判长: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理由,予以驳回。检察官继续宣读起诉书。
律师继续要求履行公开审判原则,允许旁听人员到庭。
根据被害人说的,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见被害人,申请检察官回避。法官不做任何答复,检察官继续念起诉书。
律师和被告人都反对,检察官继续机械念稿。
三、庭前会议申请多数被驳回,两名被告人笔录不作为证据
检察官念完后常玲法官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报告对于管辖、回避,合议庭组成、排除被害人、证人笔录、重新鉴定,调取同录、证人出庭等申请都予以驳回。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万长春、薛少强的笔录不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宣读完庭前会议报告后,未经律师发表意见,就开始审查被告人曹斌挺、万春琴的证据合法性。
律师表示反对,认为现在应该对庭前会议报告进行回应。审判长无回应。曹斌挺申请排除所有笔录。
律师申请排除所有没有网录的讯问笔录,包括其他三位被告人的笔录。
笔录中多次存在一两个小时的所谓法制教育,一个字都没有记,需要通过同录来核实此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等。
曹斌挺:公安机关多次审讯中都存在对我个人以及我的妻子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侮辱、威胁、诱导等行为。其中一次有七人对我长时间审讯,一次有五人对我长时间审讯。好几次对我长达两个小时的法制教育,这样的法制教育我相信在坐的没有人想要经历。
万春琴:要求全部排除指控我的笔录。要求调取检察官第一次对我讯间的同录,对我极其的侮辱恐吓。
后法院决定先休庭,上午庭审结束。
2024年11月20日,万长春、曹斌挺、薛少强、万春琴四人对于起诉书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万长春对于起诉书的意见:
1、拘留我的时候不是诈骗罪,是非法经营罪。我现在被关的原因仍然是非法经营罪。
2、公诉机关没有明确谁是证人。起诉书上只有两名证人,一位是我的弟兄,一位是我的妻子,他们怎么可能指控我犯罪呢?
3、公诉机关没有明确谁是被害人。起诉书上写的只有两名被害人。上次庭前会议检察官又说所有奉献的人都是被害人,我们四个也奉献了,我们自己骗自己吗?
4、你们说素素是被害人,但人家不承认。当庭说自己不是被害人,为什么检察官可以强行认定她是被害人?刚刚法官确定本案只有两名被害人,但另一名被害人名字现在都不确定。不管是一名还是两名,都没有达到立案金额,应该撤诉。
5、起诉书说活石归正教会是未经备案的非法社会组织我不认可。什么是备案?如果说所谓的备案是必须加入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我不认同。“三自”和基督教的教义传统和教会传统是不一样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传统不同,不属于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信仰群体。
我们教会的牧长、执事都是根据圣经的教导、使徒的传承,本教会的章程、在大家的见证下,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被选任、按立的。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我们自发地一起敬拜。如果因为我们教会没有加入三自,就认为是非法的,是诈骗,那么中国数百万的家庭教会是不是都是非法教会?这涉及到谁有权认定教会的问题。
我是在教会的众信徒见证下被几位家庭教会牧师按立的牧师,我没有骗任何人,我都是告诉他们我们是家庭教会,不存在所谓的欺骗。
根据圣经的教导,牧师应当专心以祈祷、传道为念,作为本教会的牧师,我也依照圣经教导,并不管理也无权管理教会财务。这里陈列了教会给我的支出,为什么没有说明我对教会的奉献?
圣经教导我们奉献是应该我们左手做的连右手都不知道。但是现在我们奉献却被当成了诈骗犯。我和我的家一直坚持奉献。根据圣经的教导和基督教的传统,我们向神奉献来表达对神的感恩,不存在我们鼓动信徒奉献。信徒是否加入教会、是否奉献都是他们自己的自愿行为。
曹斌挺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
表达我对起诉书的意见之前我先表达一下我对昨天庭审的意见。昨天的庭审已经表明这个诈骗案就是一场乌龙,一场笑话。如果还是这样下去的话,我认为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完全不可信的。我希望法庭能够采纳我们合法合理的申请,而不是一味地强行推进。
我认为起诉书本身是不合法的文件。因为所有的证据和程序都是非法取得的。本案从起初立案侦查就属于违法立案。本案最初就不应该由国保侦查。侦查、审讯、鉴定等一系列程序也都是违法的。检察官也丧失了公正立场,没有监督侦查部门的违法,检察官本身也存在诸多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这一系列违法行为形成的起诉书我认为是违法的。
起诉书本身也存在许多错误。起诉书写的我的学历是大学本科,其实我是研究生。写的我被拘留时的罪名是诈骗罪,但实际上是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上一会把尤修林写成被告人,一会又是证人,按之前所说的还可能是被害人。起诉书写的两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姓名现在都还不能确定。起诉书说活石归正教会是非法社会组织,因为该教会无法在民政局查询到。可是根据律师调查,本案中作证人的三自教会牧师所在教会一样无法在民政局查询到。
活石归正教会的信徒都是自发参加的,仅有成员三四十人,并非起诉书所说聚集大量信徒。
活石归正教会并非非法组织,只是一间普通的家庭教会。万长春在2019年9月的时候并没有被按立为本教会的牧师。所谓不具备合法牧师资格,牧师都不是,谈不上合法不合法。
教会章程是全体成员开会通过的。
教会的执事是由全体成员选举而来。执事是平等的,执事本身的意思在圣经中就是“奴隶”的意思,其引申出来的意思是“服侍者”,并非领导。
说我们每周日定期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不属实。开展的是正常的基督教礼拜活动。说我们为鼓励信徒奉献钱财专门设立特定奉献环节不属实。奉献是基督教的主要教义之一,也是全世界基督徒都会遵守的宗教义务之一,是圣经明文规定的,并非我四人专门设立。
本案已经发生一年零七个月,至今没有搞明哪些人是证人,哪些人是被害人。
起诉书所有事实描述都没有提到隐瞒,何时隐瞒、如何隐瞒、谁隐瞒谁等,最后却说隐瞒真相。
起诉书说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从未提到四位被告人到底骗了哪些人多少钱。实际上从未有过任何诈骗行为的发生。
起诉书说我自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我从未承认过自己有罪,我只是作为公民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我从不认为自己犯罪。
薛少强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
家庭教会是很多中国基督徒存在的一种聚会形式,这也是国家承认的教会聚会形式。
我们教会的成员来自不同地方,因着信仰的缘故自愿加入。我们从未强行要求任何人加入我们教会。
起诉书说我们每周日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宪法说公民有信仰自由,主日敬拜是每个基督徒都要遵守的义务。
我每月收入不足三千,每周奉献一百,每月奉献收入十分之一,每年奉献一共两万左右。而且我从来没有拿过教会的一分钱。我不知道怎么能定我诈骗罪?
起诉书说万长春系非登记在册的教职人员,不具有传道资质。在基督教中,每一个教职人员都不是自封。首先是要有来自上帝的呼召,其次是教会成员的选任按立。如果按你们所说,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就是非法的。那么我的救主耶稣也是非法的吗?杝所召集的十二门徒也是非法的吗?历世历代所有的教职人员也是非法的吗?
万春琴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
起诉书上说:“我明知教会是非法组织”,我不认同!我一直说本教会是家庭教会,不是非法组织。现在也不认为本教会是非法组织。
我做执事是经过教会成员推荐并且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投票任命的,并不是由骨干人员指定。
说我们“鼓动信徒奉献”,我不认同。奉献是全凭个人意愿,他们本人知道款项具体用途,并且奉献款清点入账。
本会的牧师长老从不接触本会奉献款,款项都是清晰化、透明化、公开化,全部用于本会的会员和非会员使用。
所有信徒包括我自己,都知道款项用途,自愿奉献,没有被骗,所以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我也本着圣经的要求,我每月平均工资至少四千,每月奉献收入的十分之一。教会租房或者信众有困难时,我将我积蓄的一半都捐助出去。求神怜悯我,我本来是不想说的,但是为了自证清白,我只能在法庭上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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