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

吕梁市检察院以律师不存包为由拒其参加听证会

【民生观察2024年6月19日消息】近日,山西公民宋桂青的代理律师刘金滨,被山西省吕梁市检察院以律师不存包为由拒绝参加案件的听证会。随后,刘律师致信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范海生检察长,向其说明了事情经过,并表示吕梁市检察院要求和限制、约束律师的权利,很明显是不对的。希望贵院能接受他的意见和建议。

宋桂青,籍贯: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杜村乡东小景村。

2008年2月28日,其哥宋满库被本村赖皮宋常辉因一点小事故意用刀捅死!因凶手家在孝义市政府当官亲戚活动,孝义市公安局故意做假尸检报告,办假案!造成吕梁市检察院及法院依据公安错的报告做出错误判决!

无奈之下,宋桂青从08年开始逐级举报。

但宋桂青被孝义市公安局想方设法雇凶绑架,并且用莫须有的身份证照相给其定伪造身份证罪名将他关押判刑!

2021年11月29号,宋桂青向吕梁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书。

2024年6月12号,吕梁市检察院电话通知宋桂青,14号上午最迟8:40在吕梁市检察院开听证会。

当日上午,宋桂青和律师刘金滨如期去了,但检察院要求律师存包,遭到拒绝,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就把门关了不让律师进去!因代理律师被拒绝进去,所以宋桂青也不进去。之后检察院人员打电话威胁宋桂青说:想好没有?宋桂青明确回答:不让律师进,我也不进去!

后来听证会不了了之没有开成!当日中午律师叫宋桂青下午去检察院递交给检察长的信。

下午快3点时,宋桂青到了检察院把信放到接待处,接待人叫她寄信,说他们不能保证能给了检察长。宋桂青说:你们不能保证,那你们又能做啥?反正我放到你们这里,你们愿给不给。

后来宋桂青问检察院要登记表,把说的话写上,然后就坐车回家了。

附:刘金滨律师给检察长的信

致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范海生检察长

尊敬的范检察长:本人刘金滨,系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6月13日接到宋桂青的电话,说贵院将于本周五即今天召开宋桂青申诉案听证会,问我是否能参加。彼时,我正在宁夏银川,按照计划,周五去无锡市检察院。但经过考虑,我还是决定改变行程到贵院参加听证会。

一方面,我很高兴贵院能召开听证,另一方面,我也想通过听证陈述案件存在的问题。为此,我于6月13日周四上午完成在鄂尔多斯的工作后,急匆匆买票赶往吕梁,并在途中为听证作了准备工作。

14日上午的情况是我没有想到的。一开始出来处理情况的检察官态度生硬,不太讲理,声称不按照要求存包和手机,就可能取消听证。

我问保安有无依据,保安说无依据。因为检察官要求保安一直给律师录像,所以我让朱律师也对交涉过程录像。此时,检察官让保安没收律师手机。这当然是不对的,这是一个小小的冲突。后来该检察官让另外的检察官拿出一个听证现场的纪律规定,该纪律规定内容第一条是要求听证现场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并没有限制带包带手机。该规定也没有单位公章。

10点整,贵院给宋桂青打电话,说根据最高检关于信访现场秩序的规定,信访人进入信访场所不得带包带电子设备等……。听证会不是信访现场,律师不是信访人。这样要求和限制、约束律师权利,很明显是不对的。检察院作为法律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曲解和适用信访规定,出乎我的意料。我也向省检察院进行了反映。

作为宋桂青的代理律师,我从一审开始就是其辩护人,直到再审。我是很高兴地和朱律师来一起参加贵院组织的听证。你们组织一次听证也不容易,所以,我告诉宋桂青,尽量按检察院的时间参加,所以,我也临时改变行程来到贵院。

我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你们检察院的规定,但该规定是假定律师会在听证会上违规用电子设备拍照录音录像。将参加听证的律师假定为违法嫌疑人,这是不尊重律师,不合适,因此,我予以拒绝。

贵院今天上午出来三位工作人员,都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最后一位女士说不是检察官,问是否可以保证不使用电子设备。我不能保证,因为电脑也是电子设备,而我必须使用自己的电脑工作。

很遗憾今天的听证会不能如期举行。既浪费了贵院的时间,也浪费了听证员的时间,也浪费了我们的时间。

我希望贵院能从善如流,接受我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因为这点小小的问题影响大局,改变思维向前进,把事情办好。

宋桂青手机号:18335860859
刘金滨律师手机:183100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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