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信春鹰主任委员: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向贵委提出此违宪审查申请如下,请依法处理:
2024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第3号令发布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查验公民个人及组织的电子设备(手机、电脑)之规定明显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是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贵委应立即依宪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纠正!
众所周知,在当今信息时代,手机、电脑是人脑的延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离。它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涉及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尊严。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国家由人组成。国家安全或政权安全(其实二者并非一回事,姑且按照官方的定义把二者混同起来看)之实现绝不是对宪法普世文明内容的阉割或僭越而是相反要不断向普世文明演进靠拢才是靠谱的。一个反人权、反人性的所谓国家安全观果真能成立吗?国家安全不能背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及普世原则,换言之,以侵犯人权为代价的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程序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安全目标。按照现行宪法、法律规定及习惯法来看,采取技术侦查以及搜查、查看公民手机、电脑等侦查手段,只有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方可进行。
国家安全到底是谁的安全?如果任由公权力泛滥,擅自滥用、扩大所谓国家安全之公权力的适用范围,没有边界感缺乏敬畏心,在没有任何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情况下执法,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是把所谓国家机器、执法人员置于与人民的战争状态危险当中,是取乱之道将整个社会推向动荡不迭的深渊。我们应当知晓,权力是有限的,一切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不仅应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且不能违背自然正义与普世文明,江山之固在德不在险,自古有之。
申请人真的一点都不担心而今社会、人心与日俱增的变革力量,一点不怀疑一切违法势力及倒施逆行终将淹没在无可阻挡滚滚而来的时代变革大潮中,只是觉得我们这一代人不能躺平,无论体制内外还有机会在各自的位置上尽一点责任,在这场巨变的过程当中,为着尽量减少对抗与冲突、为着尽量减少人道灾难、变革的代价,并为着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德行善、积功累德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子孙后代而有所选择。我们应当知晓,无论王侯将相还是贩夫走卒,无论我们身处何种境地,在善恶之间,其实总会有可以选择的空间及余地。
中国公民:谢燕益
手机:13520232026
2024年6月13日
附:《国家安全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查验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当场实施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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