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2年7有28日消息】石新红寻衅滋事罪案件事发于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石新红在北京边上访、边打工,在北京大兴区大兴桥东黄马路劳动市场等活,安徽当局把石新红抓回去刑拘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果,(当时有访民报警大兴区观音寺派出所出警说被固镇县公安局带回去了,然后观音寺派出所又把那个报警的访民抓交给驻京办被抓回地方。)
石新红信访事发时间是: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记载,2001年,石新红因父亲石兆达房屋改造一事与石湖乡政府发生纠纷,该案于2006年10月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石新红仍以原诉求到在2007年春节期间4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石新红在维权过程中多次受到安徽当局的打压与构陷入狱非法关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多次。
石新红的父亲是石湖乡农具广破产职工,镇党委政府搞小城镇建设,因为农具破产石湖镇党委政府规定农具厂土地属于,破产职工的财产,必须是破产职工所有,搞商业一条街如果破产职要自己拿钱建设商业房,政府规定土地费用一万元钱就不给商户了,如果不同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镇政府就给商户一万元钱,石新红父亲愿意在这块土地建商业房就没有要一万元钱,自己拿钱交给石湖乡建管站建房,钱是分三次交的钱,交钱款条字名写着是建房款,结果政府要求变成买房款据,法院应以买房款,因为政府没钱给那些不愿意建房子的破产职工,所以叫石新红的父亲给政府把那些不愿意投资者把土地费用钱交给政府,就这样情况下政府用卑鄙无耻的手段就把石新红的两套房子全部抢走变卖给在政府工作人员,老百姓都知道政府是抢夺行为把石新红家的门面房抢夺归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所有,因为政府一不投资,二不出力,看到石新红父亲把生意做的红红火火,政府领导看着眼红就乱用职权抢夺给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相关领导的家人。
代理律师为石新红寻衅滋事罪案件不起诉全文如下:
关于石新红寻衅滋事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黄思敏律师受石彩云(石新红姐姐)的委托,及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石新红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担任她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和承办人交流案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石新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贵院依法对石新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本案不应该由固镇县公安局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此可见,刑事案件是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石新红上访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北京市。此外,石新红的并不在老家居住,其居住地是北京,这个客观事实也被石湖乡等基层单位掌握。由此,固镇县既不是犯罪行为地,也不是嫌疑人居住地,如果要追诉犯罪,应该由北京市公安局管辖,而不是固镇县公安局来管辖。
二、本案重复立案,相关涉案事实早在2017年作为不起诉处理,没有新证据证明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本案就不应该再起诉
1、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完成了受案、立案程序。冲突的是,早在2017年,本案就已经刑事立案,并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详细见《不起诉决定书》固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该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固镇县公安局在本案已经处理的情况下,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4日重复进行刑事立案,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立案的规定。
2、本案没有新证据证明原来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这里的“确有错误”必须是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相较于案件真相确有错误,只有在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中“确有错误”含义较为丰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中第一项即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见,只要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与真实的案件情况不符并影响了定罪量刑的,均属于“确有错误”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即证据的“显著性”。所谓“影响定罪的新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或者反驳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新证据。遗憾的是,
本案2022年的在案证据,并没有任何新证据。和2017年唯一的变量是:石新红于2022年3月在国家信访局上访,导致石湖乡政府的两位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如果这些也能成为刑事案件的新证据,那么辩护人也十分怀疑,这是不是部分破坏国家信访制度的干部,对石新红上访的报复行为!
三、本案在抓捕、羁押、审讯环节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石新红被抓捕的时候,是在北京人才市场附近打工,办案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未告知涉案事由的情况下,强行将石新红塞入车内带回安徽。这种粗暴的方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审讯的时候(详见本案3月14日-15日的三份讯问笔录),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审讯时间从14日21时38分持续到15日4时5分,连续通宵审讯达7个多小时,这属于明显的疲劳审讯。据辩护人会见得知,办案人员将石新红固定在审讯椅上超过十几个小时,没有让她吃饭、喝水、睡觉。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规定,上述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此外,本案在刑事拘留送押看守所的时候,石新红的身体情况不符合入所条件,诊断为“心肌早搏”,于3月15日被送往看守所对口的公安医院紧急治疗,住院了长达两周,在3月30日才回送回蚌埠看守所。办案人员在明知其有心脏疾病,不符合入所条件的情况下,强行送押。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着极其严重的违法之处,固镇县公安局是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推进本案。
在明知2017年对石新红刑事立案后,该案以不起诉结案后,却于2022年3月14日以同样罪名重复刑事立案。在抓捕、羁押、审讯的环节,均存在着诸多明显的重大违法。在这些情形,都让人不得不考量,固镇县公安局的侦查行为,是否是基于对石新红的偏见,还能不能公正处理此案?!
四、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石新红存在犯罪事实本案中,2022年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石新明、石中进、石怀明、邹辉、强化永、顾守忠、黄欢欢均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上关联到对石新红的上访问题,积累了较多的抱怨,认为其给他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些证人系和石新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提供证人证言的石帅,因为石新红上访的问题,于2022年3月被通报批评,详见中共石湖乡委员会文件《关于给予殷献利、石帅两位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石字(2022)6号。证人石帅和石新红有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石新红寻衅滋事犯罪。
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据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起诉定案依据。
五、石新红的上访行为实体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在案证据在辩护人看来,极其牵强。纵观全案,石新红是一个行事温和的人,长期在外打工。即便是上访,她的方式也仅仅是多次写信,线下的走访都很少。
1、没有证据显示石新红造成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混乱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国家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石新红完全没有上述行为!拿什么构成犯罪?
2、越级上访的问题。
根据2022年5月1日已经废止的《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过去《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因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要么是被告人涉及索要钱财,或者行为过激有言语肢体冲突扰乱了秩序。但罕见有,仅仅是因为上访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石新红涉及寻衅滋事的事实是什么?她的哪一个事实行为,寻衅滋事了,扰乱公共秩序了?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这个方面的证据。综上,石新红的上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上访行为本身并不犯罪,是否违法犯罪,要看上访行为具体造成了什么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从新颁布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看,我们也学习到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大方向。这个案子其实体现了,地方政府人员工作接访中的不足,没有真正化解老百姓的矛盾纠纷。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重大违法,据以定案的证据,远远不能达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石新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黄思敏
2022年7月19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