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陈娥,女,汉,65岁,原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非法破拆、换锁无法居住)。
2013年5月9日遭河西法院非法强拆,由于各级法院不立不裁,由此走上信访之路,其间多次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权执法非法拘留。
本人是2015年4月18日天津市13市民被寻衅判刑之一。
2015年4月16日以扰乱公共秩序被河西分局传唤,17日又以寻衅滋事刑事传唤(连续传唤),18日以”寻衅滋事”刑拘,后被河西检察院逮捕。
而在2016年和平检察院却以和平分局刑拘、和平检察院逮捕为由提起公诉,庭审中没有事实证据、证人不出庭,被和平法院枉法判刑2年。(和平法院6市民全不认罪、6名律师全作的无罪辨护)6市民共同上诉被天津市一中院未经开庭枉法维持。
出狱后由于非法强拆造成本人多年无家可归,无奈之下2017年11月23日与河西房管局签属房屋协议(期房2019年11月入住)。
但自2018年6月开始河西房管局恶意持续针对本人房屋临时安置费及利息等多项进行克扣。本人逐级反映却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打压。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2020年5月对本人持续蹲堵跟踪。至10月26日晚10点左右本人在安置房内(正在装修)睡觉,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人不持有任何法律手续拧门撬锁,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长期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住房被掛甲寺派出所换锁(家中无人,至今两处住房无法居住本人现无家可归)。
10月27日将本人以”寻衅滋事”先后送进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11月12日才将本人放出。
本人经天津市公安局复议后向复议所在地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法定期限不立不裁,后向西青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作出“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的裁定。天津市三级法院剥夺本人诉讼权利。
由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对本人两处住房撬锁、换锁,本人向天津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无果,后向公安部及国家信访局反映被多次转办,但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至今置之不理。
本人在2021年8月16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反映问题,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南站接回后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8月19日诬陷本人“寻衅滋事”被先后送往天津市看守所、武清区拘留所9月3日才被放出。
本人于9月9日将河西分局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人是与河西分局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21(津)0103、189号)当事人(原告、被告)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313室开庭,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河西分局的办案单位也是本案诉讼参与人。
2021年10月28日本人下午17点多在河西区艺林路北马集公交站下车,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3人拦截,本人17点23分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钱明抢走手机,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汽车里,汽车开至掛甲寺派出所门囗,由掛甲寺派出所所长、民警钱明及几人将本人仰身拽出,将本人后背恶意磕在进入派出所的台阶上,后被仰身拖入派出所走廊内第一间房门口使用暴力将本人4根肋骨打折。
后被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调取保存固定现场证据,家属也多次拨打110报警,但是公安不出警。10月29日晚8点掛甲寺派出所将本人非法拘禁在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被非法拘禁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公安不出警。
由于本人多次向110报警,不出警,公安机关不给出具“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本人于11月5曰上午9点从酒店走到河西天津日报大厦公交站准备去天津市公安局反映(被在酒店拘禁本人的掛甲寺派出所辅警宋、掛甲寺街道办事处女工作人员跟踪)被拦截不让上车,后掛甲寺派出所派出警车,其中一名警察将本人强行拖拽躺在警车里,辅警按着本人上身,警察恶意用脚将我右脚踹折、韧带损伤。后强行绑架回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本人10点06分拨打110报警并要求保存固定现场录像证据。但是公安不出警。
后本人又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天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拨打河西督察、拨打纪检监察,要求出警要求立案,捉拿凶手至今不岀警而无人管。
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的办案单位诉讼参与人,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本人打击报复、非法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在司法教育整顿期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办案单位目无党纪国法,对原告报复伤害,至今不给立案。不给出具受案回执,不给做伤情鉴定。
控告人:陈娥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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