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
从对许志永起诉书看中国深文周纳
近日,网络上传出了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致临沂市中级法院对公民许志永先生的《起诉书》,罗列了所谓起诉许志永先生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证据。让人清晰看到,这又是一桩从头至尾深文周纳的因言治罪案。
从《起诉书》罗列的所谓犯罪证据来看,无非涉及用“新公民运动”名义,及后来“公民运动”名义活动,一些朋友聚餐吃饭,朋友聚到一块交流谈论了一些问题,许志永多年来写的思考美好中国的文章及接受拍摄采访等几方面。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以这些所谓罪证来治罪一个公民,都显得违法而荒谬。
第一,《起诉书》说:“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满,伙同丁家喜(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实施犯罪活动。”“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等人通过通讯软件,在北京、徐州、武汉等城市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在此我们先且不谈公民吃饭是否违法问题,也不谈许志永先生依据宪法赋予公民集会、结社权利而参与聚餐吃饭,支持聚餐吃饭是否就犯罪的问题,仅这种将2012年至2013年,也就是许志永先生被第一次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前的一些活动再次作为本次起诉罪证,就公然违反中国及世界执法上“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也就是说,2012年至2013年许志永先生第一次被判刑前的活动,已经被北京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作为判处许志永罪刑的证据,现在又再次拿出来作为本次起诉的证据,是赤裸裸的一罪二罚,重复罗织使用证据。
第2,《起诉书》说“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等人通过通讯软件,在北京、徐州、武汉等城市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这里公民聚餐吃饭,谈论些社会问题,甚至臧否时政,是否就是犯罪?如果公民吃饭骂娘就是犯罪,那么请问中国当下14亿人口中,究竟有几人没有参加过聚餐吃饭,且没有对中国社会问题及中共执政各种罪错骂过娘?在此我不能说一个都没有,但应该是微乎其微,万分之一,几十几百万分之一。如果今日中国执法当局以公民参加吃饭,臧否时政,愤世骂娘,就来定罪,那整个社会有几人得免?就是这些执法者哪个敢拍着胸脯说自己没有骂过执政者各种无法无天不公不义行径的娘。纵观人类历史,比较当今世界,除了一些极端恐怖组织仍然将公民聚餐吃饭及其言谈作为罪证外,没有任何一个政权将公民吃饭与言谈当作犯罪的。这种将公民聚餐吃饭及其饭桌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言谈作为罪证,不仅严重违反现代文明准则与国际人权条规,而且也违反中国自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公然干预、剥夺公民基本生活自由。如果任由这种定罪泛滥,那么中国哪个公民能够保证自己不会随时沦入监狱?
第3、公民吃饭无罪,公民通过网络交流探讨一些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同样无罪。《起诉书》说:“2018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ram群组”“使用该群组进行联络、交流”,“使用zoom软件召开线上非法会议和培训”。《起诉书》将这种网络交流群组冠以非法组织,并将交流活动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改善,世界普遍进入利用互联网交流时期。公民在网络利用聊天软件进行交流探讨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居然就被扣上“非法组织”与“颠覆国家政权”,这是依据什么法律?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张冠李戴,是欲加之罪。如果这也成为罪,那岂不是一切使用网络者都是罪犯。如果网络群组、共同交流就可以定性成非法组织,那作为组织基本的纲领、条规等等,请有关部门出示一下。如果连这些作为组织的基本要件都没有,那怎么定义为“组织”?并且,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组织,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明确目标与方法步骤吗?如果没有这些,又怎么定性成颠覆国家政权?
根据许志永与丁家喜等明确追求“自由、公义与爱”的目标,这清楚显示是一种现代公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个体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诉求,不涉及政权,更没有所谓颠覆国家政权。如果将这种生活准则追求定性成颠覆国家政权,那这个政权就是公然敌视“自由、公义与爱”,那就是倡导“专制、邪恶与恨”。这种对社会生活态度相互认同者的相互联系、协调,以自己的生活准则来过自己的生活,并将这种生活自定为公民生活或运动,都与所谓非法组织无关。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关注涉及自身安全、幸福、发展等等问题,过自己认定的尊严、自由的生活,并采取自认的生活方式,是天赋权利。而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明文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再者,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成员,加入多个国际人权公约组织,依据《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及《人权捍卫者宣言》“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b)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也就是说,就算许志永、丁家喜等人成立了组织,那也是履行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是应该受到保护,而不是被定罪的。
第4、一些在现实生活中理念相似,有共同语言及共同关注的朋友约到一起聊天、探讨,这是古往今来人类共同的社会性体现,在历史上不成其为罪,在文明发展到今天更不能定为罪,然而《起诉书》居然说:“2018年9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组织张忠顺、常玮平、王江松、吴明等13人,在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银和怡海天越湾小区张忠顺的别墅内召开秘密会议,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总结前期‘新公民运动’‘公民运动’颠覆活动的经验教训,分析目前‘公民运动’面临的问题,要求组织成员向基层社区渗透,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同样,《起诉书》还将2019年12月7日至8日,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在厦门一次聚聊,也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从这件列举朋友相约聚聊的所谓罪证,读者除了看到肆意将几个志趣相投朋友聚到一块,呆了一天,共同谈了些互相感兴趣的话题,竟被反复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外,没有发现任何颠覆言行。请问当今哪一个正常生活的人没有几个聊得来的朋友?没有过共同相约聚餐聊天的经历?几个有共同兴趣朋友相约聚聊一下,这就颠覆国家政权了?那这个社会谁不在颠覆国家政权?显然,这种定罪太缺乏事实依据,违背生活常识与人情常理,是赤裸裸的构陷!
再者,就算许志永他们聚到一块可以称其为集会,聊了些中共当局不喜欢的话题,这难题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了?中国政府认同并签署的《人权捍卫者宣言》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c)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有权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可见,无论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就算确实相约一些朋友聚集探讨些公民运动的问题,那也是践行国际人权准则,是应该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第5、《起诉书》列举许志永多年来对中国问题的诸多思考“被告人许志永撰写传播《人民的国家》《公民倡议:竞选2021》《非暴力》《美好中国》等大量煽动性文章”,将他接受拍摄“政治家”影片采访,及网站转载他的文章等等,均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这就是赤裸裸的以言治罪。《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中国《宪法》也明确“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许志永先生所著大量文章书籍,那都是践行公民权利,为社会承担忧患及寻求美好前景的优秀公民的可称可赞的行为。
从临沂当局对许志永先生《起诉书》可以看到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是完全深文周纳的政治构陷,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也违反中国自己颁布的宪法。因此,必须立刻无罪释放许志永、丁家喜等等一切被因言治罪的人士,让中国真正步入保障人权的时代。
民生观察 2021年9月26日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