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高忠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19196804100415
控告人:李广玉,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31197012190423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市长,住所地:同江市。
被控告人:栗文龙男,出生年月日不祥,职务:原同江市人事局局长,现任人事局编委主任。
控告事项
一、被控告人王金包庇、纵容同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栗文龙侵占控告人土地经营权,并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乱用职权。
二、被控告人栗文龙作为国家干部却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失上百万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
2000年控告人与同江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2000年3月10日至2030年3月10日)面积168亩,每年向其缴纳承包费10080元不等,合同履行到4年后,同江市人事局局长栗文龙,利用职权便利强行霸占控告人承包的土地。
一、被控告人栗文龙的违法违纪问题:
1、被控告人栗文龙在控告人承包的面积内进行栽树面积20亩,2008年又用挖掘机在控告人承包的地里进行挖沟,将控告人25亩土地圈入自己的范围进行耕种。控告人跟他理论,他却说这块地是他承包的。为此控告人到市政府找市长,当时马晓鹏市长委派畜牧局局长王伦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块属于控告人承包的范围内,王局长还说“这么大一个局长还和老百姓争地。”王局长回去后不知怎样向市长汇报的,此事不了了之。
2、栗文龙明里霸占土地不成,就暗地使阴招,2009年秋栗文龙伙同乡、村干部故意将水田地的水放入控告人的承包地中,将控告人当年种的168亩大豆、玉米全部淹毁造成绝产颗粒未收的重大损失。控告人与其理论,他们却说“你们的地就是放水壕”这样连续3年向控告人承包的土地放水,二年无法耕种,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3、2012年控告人将承包的168亩地又种上大豆,到8月份栗文龙指使水务局和乡政府用挖掘机将河堤坝故意决开再次将河水放入控告人的大豆地中,把168亩大豆全部淹毁颗粒未收,其理由是水利执法。鉴于乡、村及栗文龙以种种卑鄙的手段迫害控告人,其目的是想将控告人逼走,然后霸占承包的168亩土地,控告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却遭到他们非法侵害,其后果致使控告人7年绝产,造成直接损失上百万元。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控告人已识破他们的阴谋。故坚决不服开始走上上访路,控告人无数次向同江市政府反映,他们却不管不问,故意包庇、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被控告人栗文龙身为国家干部却依仗权势与民争利,欺压老百姓构成违纪行为。
4、被控告人栗文龙不光侵害控告人的土地,还侵占政府资助农民发展养殖业兴建的房屋大约80平方米。构成侵占集体财产。
二、被控告人王金市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并和栗文龙攻守同盟侵占控告人的承包地:
1、被控告人王金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同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同政办(2011)2号文件,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控告人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2012年至今拒绝控告人交费,不与控告人明确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截留控告人粮食直补,至今未发。控告人和栗文龙的合同一样栗文龙却拥有三农用地许可证,而且改变增加土地面积。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坑害控告人。
2、控告人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却恼羞成怒,对控告人实施报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动用警力,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殴打,然后进行非法拘留。自2012年至今3年总共拘留控告人夫妇19次,合计190天。在北京被控告人还将控告人夫妇送进黑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还在18大期间将控告人骗回直接送进黑通劳教所关押40天。他们不但不给解决上访事项,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人身进行摧残,致使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严重损害。
3、特别是2015年5月份同江市农委对全市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被控告人为剥夺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确权工作组将控告人承包的土地确认为集体机动地,因我们承包的是国有土地,我们不理解,去问工作组,为什么被确认为机动地,他们说你们去问镇政府,我们到镇政府得到的答复是“同江市主管农业的范国程市长让这么办的。”我们于2015年6月15日去市政府要求见市长,市政府门卫告知等一会市长接待,我们等了15分钟后,却等来市公安局政委单胜芝带领特警十余人,进来什么都没有说,直接将控告人高忠会强行带走,并送入看守所进行刑拘。我们找市长了解关于土地确权事宜,一没有触犯法律、二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进行刑拘,没有法定理由,故应认定打击报复。该市长随意命令乱抓人涉嫌乱用职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综上事实理由,控告人依法承包土地应受法律保护,可是被控告人严重不作为,故意包庇、纵容栗文龙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府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水务局、乡、及村委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害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故意向控告人承包地放水,造成168亩土地被淹7年颗粒绝收,造成直接损失百万元。这是真正的坑农、害农事件,被控告人市政府对这一事件不管不问。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所以请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惩罚本案侵权责任人,赔偿控告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此致
控告人:高忠会李广玉
电话:1394649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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